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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4號

申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高啟燦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94號

再審原告
杜榮波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表人
陳凱凌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86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2年度訴字第132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及本院95年度判字第25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13、14款再審事由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32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及本院99年度判字第863號判決(下稱再審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猶未甘服,對再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主張略謂:再審被告對再審原告所為之85年、86年年終考成,未經考成會議審議,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其實體決定違反法定考成程序、公務員考績法第14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為違背法令之行政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解釋意旨實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又再審確定判決稱公務人員考績法亦無允許陳述意見機會,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所訂定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場備詢。另再審確定判決以本件屬管理措施之範疇,再審原告已依法提起救濟,並經保訓會為最終決定,自不得請求再審被告更正考成會議紀錄、再審被告函覆保訓會函及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書之內容,顯違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規定。再審確定判決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規定需足以改變再審原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惟92年5月28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管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至於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至影響其權益,得提出申訴、再申訴,並無不得就同一事由提起行政救濟規定,再審確定判決之解釋顯為無理由,是再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核其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業經主張而為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及本院前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再審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究竟有如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有如何顯然違背法律、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末查,本件既屬管理措施之範疇,且再審原告已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並經保訓會為最終決定,自難謂考成會議紀錄、再審被告函覆保訓會函及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書之內容關於再審原告之記載有何錯誤,當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是再審確定判決核與該規定無違。且考績委員會應否給與受考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要否通知受考人到場備詢,再審原告應於前就考績處分及懲處處分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時主張之,尚不得於本件再審訴訟程序中主張之。至於再審原告以再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行裁判,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閱覽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