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6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姜素娥林文舟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06號

聲請人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初天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1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有所牴觸者,始足當之,並不包括認定事實的瑕疵、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問題。同條項第14款所謂「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此證物係指用以證明訴訟事實之書證、與書證有相同效力之物件及勘驗物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度簡字第55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48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不服,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嗣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21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聲請人仍不服,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第160條第2項及財政部98年12月25日台財規字第09814502150號函意旨可知,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惟原判決未具理由,遽以「登載於政府公報」並非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及海關進口稅則分類原則,原裁定對此無法批駁,避而不談,亦屬違法,構成再審事由應予廢棄;且聲請人已於99年4月1日之行政訴訟再審之訴起訴狀內具體指明,然原確定裁定卻以「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前程序判決實體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取捨不服之理由,而對於本院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故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應予廢棄等語。無非復以其對行政規則生效要件之主觀歧異見解,爭執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如何不服之理由,並爭執其已於99年4月1日之行政訴訟再審之訴起訴狀內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有再審事由。然當事人應如何表明再審理由,始堪稱已對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為具體之指明,難免見仁見智,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亦屬適用訴訟法之見解歧異,要難謂何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以,原確定裁定將聲請人之前次聲請再審意旨對原裁定理由之指摘,解為對原判決實體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取捨不服之理由,乃對於聲請再審理由之認知問題,尚難指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從而,原確定裁定之論斷,雖與聲請人之認知有所差距,然屬適用訴訟法見解歧異之問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意旨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顯非有理由。至於聲請意旨雖另主張原確定裁定有同法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但未見其有敍明任何具體情事,且所檢附99年4月1日行政訴訟再審之訴起訴狀及財政部98年12月25日台財規字第09814502150號函等影本,並非用以證明訴訟事實之證物,自難謂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