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8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488號
- 聲請人
- 蔣振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8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退休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1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188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不服,先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3604號裁定、97年度裁字第4942號裁定、98年度裁字第460號裁定、98年度裁字第1594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446號裁定及99年度裁字第2883號裁定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288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被逼令退休時之身分,應為依大學法聘任規定所產生之軍中文職聘任教師,依規定應受大學法及教師法規範之權利義務所保障,相對人錯用軍事院校軍職派任教官身分,逕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規定強逼聲請人辦理退休,違反大學法、教師法聘任及退休之相關法律規定,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16條高位階法規應優先適用之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混亂行政體制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