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88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883號
- 聲請人
- 蔣振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4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退休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1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188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不服,先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3604號、97年度裁字第4942號、98年度裁字第460號裁定、98年度裁字第1594號裁定及99年度裁字第44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述內容,略謂: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程序中已提出再審事由與再審事由之二具體情事,並提出法律依據,原確定裁定仍以無具體再審事由駁回聲請,違背法令,應為實體審判。國防部為釐清軍職、文職、派任、聘任處理,乃制訂「國軍軍事院校文職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作為人事行政處理之法律依據,惟相對人卻以處理軍職派任之人事作業,援引一般教職員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條例片面、不當逼退,不尊重大學法與教師法對於文聘教師之保障,故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就其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無一語指及,僅重申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4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