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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8號

分割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許瑞助黃淑玲鄭小康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78號

抗告人
蔣祖屏

  林守芳

  賴淑真

  林本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間分割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另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各款係屬廣義之訴的利益要件,由於各款具有公益性,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或命補正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屬於狹義的「訴的利益」之欠缺,此等要件是否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判決方式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本院9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二、抗告人等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辦理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段1643地號土地重劃時,將重新劃分出之大同南段1643及1643-1地號(下稱系爭地號)土地全部劃歸為於57年原登記土地三重埔段同安厝小段1-2、1-3地號所有權人陳建太、陳國明、王曾陣等3人所有。抗告人等於57年間購買,現已居住於該土地長達42年之久。其等之財產權因之受有損害。自99年6月14日起抗告人等與陳建太分別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並自同年7月起有土地竊佔之官司糾紛。嗣抗告人等對相對人所逕為分割登記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不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原審裁定駁回。

三、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等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且系爭地號土地上並無已登記建物,抗告人等亦非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相對人所為分割登記之處分,對於抗告人等並未發生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難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而受侵害,抗告人等既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依法自不得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之規定,決定不受理,並無不合。另按物權之取得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循土地登記申請程序辦理,抗告人等倘與土地所有權人間有買賣及使用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與相對人辦理逕為分割登記時,依原地號土地資料轉載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處分無涉,抗告人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尚非合法,乃予駁回。

四、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係指權利主體所感受的各式各樣主觀利益中以法規範之力量,來加以保障或提供實現手段(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又提起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適格者為欠缺訴權之存在要件,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其訴。若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而就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者,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查本件訴訟,原審審查結果,既認抗告人等人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亦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則原審本應以判決駁回其訴,乃原審未查,而以抗告人等未經合法訴願程序,提起撤銷訴訟,亦非合法,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則原審所為裁定,乃屬違式裁判,於法不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審法院更為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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