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81號

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581號

聲請人
呂明東

呂李翠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前經原審96年度訴字第393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等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443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審理,復經原審97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等之訴,聲請人等提起上訴,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179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等又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嗣復主張有同條項第13款再審事由,經原審以99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聲請人等對之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59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等仍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946號裁定(下稱再審確定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猶未甘服,乃對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政府依法辦理聲請人等之土地、建物之徵收,惟未通知聲請人等領取補償費,逕將補償費提存於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且彰化縣政府寄給聲請人等之提存書書寫錯誤,致使聲請人等無法領取補償費,相關證據應逕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彰化縣政府調查,並請求將徵收之不動產返還予聲請人等;又聲請人等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已具體敘明原確定裁定有適用土地法第215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等規定顯有錯誤,並消極不適用憲法第7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及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詎再審確定裁定認聲請人未具體指明再審事由,顯屬誤解云云。經核本件聲請人等所提書狀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無法領取補償費之原由暨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已有具體指摘為爭執,然對於再審確定裁定以其再審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8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