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90號
- 異議人
- 楊文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土地複丈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11號),異議人對於本院101年8月3日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以異議人所聲請閱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97年3月18日測籍字第0970002642號函檢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44張相關資料,業經該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認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提供之資料,或非該等資料之製作及保管機關等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起訴,異議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系爭資料應屬不得閱覽云云,惟查上開理由,與異議人聲請閱覽系爭資料,無關聯性,因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法律有規定經法院如何判決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就不能閱覽訴訟卷宗否?又系爭資料並無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異議人為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規定,得聲請閱覽系爭資料。本院書記官處分書拒絕異議人閱覽,顯然違法等語。
三、本院查:按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故訴訟標的經判決確定後,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即既判力),當事人不得為與該判決內容相反之主張,行政法院亦不得與該判決內容相牴觸。查異議人所申請閱覽之系爭資料,得否准許閱覽,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及本院99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之訴訟標的,本院書記官處分書以異議人既受敗訴判決確定,系爭資料應屬不得閱覽,即無不合。異議意旨謂書記官處分書理由,與異議人聲請閱覽系爭資料,無關聯性;系爭資料無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異議人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規定,得聲請閱覽系爭資料云云,無非為其主觀之見解,均無可採。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