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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07號

教師升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陳秀媖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907號

抗告人
王慶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教師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緣抗告人原係任教於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由任教學校以民國100年4月29日高科大人字第1000003861號函報相對人送審教授資格審查。案經相對人洽請抗告人送審專門著作相關學術領域(按:抗告人送審代表著作所屬學術領域為:工-地震工程;審查類科為:理工農醫)之簽審顧問,按規定就專業領域之考量推薦3位審查委員,經審查後審查結果為2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之分數(按:本件及格分數為65.5分),一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之分數。相對人學術審議委員會爰以101年5月22日臺學審字第1010095144號函(下稱原處分)函復該校,並請轉知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起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評會)101年8月27日申訴決定:「申訴駁回」,抗告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裁定予以駁回,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略以: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教師法為保障教師權利,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途徑;或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乃法律特別規定教師之救濟途徑及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查抗告人系爭送審經相對人學術審議委員會以未獲通過教授升等之原處分函復前揭學校,並請轉知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起申訴,經中評會決定駁回,並於101年8月31日送達申訴評議書。於該申訴評議書已載明:本件申訴,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5款規定,以再申訴論,如不服本評議決定,不得提出再申訴,但仍得依教師法第33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法律救濟等文。抗告人自得於法定期間內自行選擇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途徑,而無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惟抗告人未於上開申訴評議書到達次日即101年9月1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亦未於上開申訴評議書到達次日即101年9月1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而遲至102年2月5日始向原審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顯非合法等詞,因將抗告人之訴予以裁定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之救濟教示僅抽象援引教師法第33條及「相關法律規定」,然相關法律規定究指為何,抗告人尚無從知悉。而依教師法第33條規定,抗告人亦不知本件之救濟方法究循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以為救濟?是相對人未具體明示救濟方法、受理之機關或法院、法定不變期間各為何?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抗告人之起訴應視為未逾法定期間等語。

五、本院查:

㈠、按「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大學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項著有規定。而「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且為相對人依上開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3條、第31條、第35條第1項所明定。相對人依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第2條第4款規定,並設有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再「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復經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闡述綦詳。是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審定核屬行政處分。

㈡、次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可知,教師法為保障教師之工作及生活,特設申訴、再申訴程序,供教師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對教師個人違法或不當之措施,謀求救濟。而上開第33條前段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於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乃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或按其性質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經本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案。又「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則為依教師法第2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5款所明定。承前所述,教育部對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定,性質係屬行政處分,是大學教師如對該審定有所不服,依教師法第33條規定,其除得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亦得提起申訴(視同再申訴,而再申訴則視為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以資救濟;此乃教師法特別賦予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

㈢、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8條第2項規定:「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第9條、第9條之1所定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但不得提再申訴,或其申訴依規定以再申訴論者,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按事件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或訴訟。」參照本文指明不服申訴提起再申訴期間為30日意旨,其但書所謂「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按事件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或訴訟。」自係指按事件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表明其後續救濟方法,其救濟方法如有法定期間限制者,且應具體敘明其救濟期間,始謂已盡告知義務。準此,於大學教師不服相對人對其升等資格審定處分,提起申訴遭駁回之情形,因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5款規定及本院上述決議意旨,其申訴以再申訴論,再申訴又視為訴願,其後應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而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已規定:「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則該申訴評議書自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本評議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倘未具體敘明,等同未告知救濟期間,參照訴願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90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應認該教師於申訴評議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均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以貫徹機關告知義務之精神,而符教師法保障教師權益之立法目的。

㈣、查相對人學術審議委員會審定抗告人教授升等未獲通過,函復抗告人任教之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並由該校轉知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起申訴,經相對人中評會申訴駁回,並於申訴評議書附記:「一、本件申訴,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5款規定,以再申訴論。二、如不服本評議決定,不得提出再申訴,但仍得依教師法第33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法律救濟。」而於101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則於102年2月5日向原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等情,乃原審確定之事實。核上開附記未具體敘明抗告人救濟之途徑及期間,致抗告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於申訴評議書送達近6個月後始提起訴訟,惟既尚未逾1年,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逾越法定期限為由,駁回其訴,尚有未洽。抗告人執此指摘,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本院爰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0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教師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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