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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73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773號

再審原告
教育部
代表人
蔣偉寧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再審被告
杜逸正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7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固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惟此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亦有本院97年判字第360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再審被告原係私立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下稱仁德醫校)通識教育中心專任講師,該校以再審被告授課基本鐘點不足,且無法遷調他校,亦不願轉任職員,提經該校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資遣。嗣經再審原告以民國97年9月19日臺人字第0970180736號函(即原處分)同意仁德醫校資遣再審被告,並自文到之日生效。再審被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9號裁定駁回,惟遭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06號裁定將原審裁定廢棄,發回更為審理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41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7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嗣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至再審原告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則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另為裁判)。

三、再審原告主張略以:(一)依本院96年度裁字第1816號裁定及94年度裁字第1576號裁定,私立學校與教師間解聘之爭議屬私法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是本件資遺事件,核屬私法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原確定判決就此無審判權之爭議,未為合法之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二)行政訴訟法雖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關於失權效之規定,惟應嚴格適用。依98年度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次會議紀錄中之委員意見及德國行政法上法理,應認原確定判決所為:「……上訴人在原審並無上開主張,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中始作上開主張,並據以指摘原判決疏漏,自屬無據。」之認定,確有侵害再審原告訴訟權之情事。況原審本應就本件重要事實依職權進行探知,再審原告於上訴審指摘原審判決疏漏,原確定判決否決再審原告所為上訴主張,自有再審之必要。(三)基於大學自主原則,應僅就學校所適用之法令及教評會紀錄等相關資料加以形式上審酌,學校若無實質上之違誤,自應予以尊重,非得任意更改,否則即有以行政權侵犯大學自主原則。原確定判決認仍應於法律所定範圍,對大學為適法性之監督,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經核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援引非本院判例且與本件爭議無涉之本院裁定、個別學者關於行政訴訟應如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之意見及再審原告主觀關於大學自主原則應如何適用之意見等節為爭執,而就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究有如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有何顯然違反之情,則未具體指明,依上述本院判例,自難謂其對原確定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再審事由已有具體之指摘。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7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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