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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44號

退休等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藍獻林鄭忠仁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144號

聲請人
莊生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緣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等事件,對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乃以103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聲請人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103年2月19日以書狀陳明,聲請人退休金請求權乃憲法第18條所定之基本權利,且司法受益權是憲法第16條所定人民基本權,除非有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原確定裁定未闡明有憲法第23條所定要件,率爾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裁定再審之訴不合法,對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視若無睹,明顯違背法令等語。經核均係關於原確定裁定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是否合憲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4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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