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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7號

榮民就養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藍獻林鄭忠仁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97號

聲請人
范紀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7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本為相對人核定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經相對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及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審認其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高於現行就養給付額度新臺幣(下同)176,460元,且聲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不符就養之法定要件,而以民國96年9月29日北市榮服字第096001279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自96年10月1日起停止就養。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3號裁定,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顯非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仍表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430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迭次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裁字第1913號、99年度裁字第3462號、100年度裁字第1045號、101年度裁字第1786號、102年度裁字第72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4款等再審事由,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44年7月1日奉國防部19837「輕青案」專案停役,於79年7月依該案就養,有停役證明書、相對人核發之榮譽國民證、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三峽分部榮民識別證可證,並非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取得就養權利,相對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2條第1項(應為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停止聲請人就養之權利,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又相對人科長於102年6月14日聯合報說明「就養金係扶養性質」,有剪報可稽。軍公教退休,不因其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1年不得超過17萬元以上,而停發終身俸,聲請人基本人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退役給付乃政府官兵服務期間之酬報,不得停發,原確定裁定未予斟酌,且未採納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提出之重要證物10件,足以影響聲請人應得之權利。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人就本案之審理,多次向相對人及訴願委員會請求出席說明,均被拒絕,亦不合法。另聲請人逾期提起訴訟,並非可歸責於聲請人,而係基於軍人服從天職,在未獲得上級長官答覆前不得先提起訴訟,此有相對人97年3月18日輔貳字第0970004003號函可證。另由相對人97年12月25日貳字第0970021003號函可證確有19837「輕青案」專案暨美援補助退伍金4,200萬美元未發;而相對人97年8月6日北市榮服字第0970010372號函亦可證相對人答辯不實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聲請意旨,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訴願審理程序及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其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6號確定裁定之再審理由,是認其聲請不合法,遂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本件再審之聲請,仍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榮民就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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