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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213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林文舟沈應南闕銘富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213號

聲請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認事用法上見解之歧異及有關原裁定理由是否完備,再審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其以此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及其配偶於民國94年5月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查核認定構成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要件,乃於97年8月25日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70227225號函就聲請人94年5月間分4批在集中市場出售上市東鋼公司股票49,000,000股所得稅之具體事件,向相對人申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適用,經相對人以97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1007910號函(下稱系爭97年函)「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辦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282號裁定駁回抗告後,聲請人復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6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97年函已就臺北國稅局所報查得資料聲請人及其配偶94年5月間分4批在集中市場出售上市東鋼公司股票之具體事件,核准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辦理之意思表示,為財政部單方行為行使公權力對外直接發生效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所規範之行政處分,原裁定認定系爭97年函並非行政處分之見解,不符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23號、第459號、第553號解釋,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二)系爭97年函既為所得稅第66條之8規定單一多階段行政處分,則相對人應對臺北國稅局97年8月25日核報申請函所送查得資料,進行實體審查,如發現有違法者,雖不得自行變更核定內容,但可退還臺北國稅局另為適法核報,是臺北國稅局本無職權得依其查得資料作成聲請人94、95、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補稅處分,其續行之99年10月15日財北國法二字第099028710號復查決定,即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所定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為無效或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原裁定未予糾正,即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理由。(三)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認系爭97年函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法效性,認財政部巳核准具體事件「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辦理」,與本院103年度裁字第282號裁定認系爭97年函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指導」之行為,不具法效性之見解相歧,原裁定未予糾正,即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惟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及原審法院所不採,並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並未認定系爭97年函或相對人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報請核准之覆函為行政處分等由,詳為指駁在案,聲請意旨仍以聲請人認原裁定與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見解歧異、系爭97年函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不符,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23號、第459號、第553號解釋云云,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其所為主張與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要件尚有不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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