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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帥嘉寶劉穎怡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4號

抗告人
鄭名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4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5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4年12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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