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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178號

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汪漢卿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178號

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2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關於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同條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依同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既謂「依訴訟救助之規定」,並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要件,則關於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自應就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釋明之。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陳情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4年度訴字第59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該院104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1233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更審後,復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0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為本件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請調閱參見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64號裁定訴訟救助聲請狀內容意旨暨附卷相關證明文件;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86號裁定訴訟救助聲請再審狀暨訴訟救助聲請狀內容意旨暨附卷相關證明文件;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07號裁定訴訟救助抗告狀內容意旨暨附卷相關證明文件;原審法院104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之訴訟救助抗告狀內容意旨暨附卷相關證明文件;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15號裁定訴訟救助聲請再審狀暨訴訟救助聲請狀內容意旨暨附卷相關證明文件;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15號、第86號裁定之前審程序裁定及其歷審程序裁定之訴訟救助再審狀暨訴訟救助聲請狀內容意旨暨附卷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訴訟資料,以釋明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其戶長家屬僅有鄭一君1人,聲請人並未列載其中,該證明書尚難執為聲請人係低收入戶之證明;另依聲請人所提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多紙自行收納繳款收據,可知聲請人迄至民國105年5月間仍可自行繳納各該案件訴訟費用,並無無資力繳納之情;此外,聲請人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自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105年7月7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005號函及106年1月11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812號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既未能盡釋明之責,其訴訟救助聲請自無從准許,並因本件不符訴訟救助之要件,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亦屬無從准許,均應駁回。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必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始有強制代理之適用,本件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無強制代理之適用,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亦屬無據。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17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