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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66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鑫楨楊得君胡方新程怡怡汪漢卿劉鑫楨楊得君胡方新程怡怡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466號

再審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再審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2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並公告於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設有規定,且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惟依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舊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為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特別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對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係依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舊法)確定之,依上開規定說明,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即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部分)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審理。至於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附記: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更正本裁定原本,並將更正裁定附記於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再 審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68號代 表 人 杜英宗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陳信翰 律師再 審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代 表 人 羅五湖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李瑞敏 律師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466號裁定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其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6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