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6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068號
- 聲請人
-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盛玄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迴避制度之設置,旨在保持裁判之客觀與公正,倘具有一定事由而難期承辦之法官公正審判,即應迴避,就該特定事件不得執行職務。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論主張何種事由,均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該事件之法官,且該事件尚未終結,為其前提要件,苟該事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或該事件已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知。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向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盛玄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民國106年7月26日106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向本院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626號裁定駁回,關於抗告部分,因聲請人經命補正後仍未遵期繳納裁判費,遂由本院以106年度裁字第207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0號裁定,對之聲請再審,為本院於107年4月19日以107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茲聲請人以參與原確定裁定之法官侯東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於107年5月11日具狀(本院收文日期為107年5月18日)聲請法官侯東昇迴避。惟查,法官侯東昇固曾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審理,然該案業於107年4月19日審理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且依卷附索引卡查詢資料所示,法官侯東昇現亦無承辦聲請人之案件,更遑論聲請人並未就其主張迴避之原因予以釋明,是依前開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侯東昇迴避,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