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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68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068號

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盛玄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迴避制度之設置,旨在保持裁判之客觀與公正,倘具有一定事由而難期承辦之法官公正審判,即應迴避,就該特定事件不得執行職務。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論主張何種事由,均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該事件之法官,且該事件尚未終結,為其前提要件,苟該事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或該事件已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知。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向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盛玄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民國106年7月26日106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向本院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626號裁定駁回,關於抗告部分,因聲請人經命補正後仍未遵期繳納裁判費,遂由本院以106年度裁字第207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0號裁定,對之聲請再審,為本院於107年4月19日以107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茲聲請人以參與原確定裁定之法官侯東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於107年5月11日具狀(本院收文日期為107年5月18日)聲請法官侯東昇迴避。惟查,法官侯東昇固曾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審理,然該案業於107年4月19日審理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且依卷附索引卡查詢資料所示,法官侯東昇現亦無承辦聲請人之案件,更遑論聲請人並未就其主張迴避之原因予以釋明,是依前開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侯東昇迴避,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所屬法院舉其原因並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6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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