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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61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蘇嫊娟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661號

聲請人
鄭梨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8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迴避事件聲請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前因與教育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裁字第57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字第47號裁定駁回;聲請法官迴避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663號裁定(下稱駁回迴避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上開駁回迴避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78號裁定(下稱前程序再審裁定),以聲請再審逾期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86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予以駁回。茲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前程序再審裁定是以聲請人未於30日再審期間提出聲請,而駁回再審,惟本院未審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為發現有法官迴避事由,自發現時即得聲請法官迴避,並無時間之限制,本院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故聲請人依法提起異議,合於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無須聲請再審,即得請求本院依法審理脫漏之訴等語。經核聲請人之再審理由,無非表明對於前程序再審裁定不服之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聲請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6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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