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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79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小康蕭惠芳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179號

聲請人
鄭梨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08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經過及聲請理由:

㈠按本案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裁字第83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再字第1083號案受理(下稱本件聲請再審事件)。

㈡聲請人在本件聲請再審事件繫屬期間,基於以下理由,聲請以下法官迴避參與本件聲請再審事件之審理裁判。

⒈曾參與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48號或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51號裁定之審理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鄭忠仁、蘇嫊娟等5人,或審理前開案件中或有偏頗情事(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3人),或者依法應迴避(鄭忠仁、蘇嫊娟2人,但應迴避之具體事由則未交待,見聲請人107年6月22日出具之行政訴訟法再審聲明異議狀第12頁所載)。

⒉又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審理法官劉鑫楨、胡方新、陳秀媖、程怡怡、張國勳共5人,因原確定裁定當然違背法令,增添法律所無之限制,不得就其違誤之裁定再予審理,應由其無涉之法官審查。

二、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所涉法規範之列舉:

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即: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開法規範規範意旨之詮釋: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或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如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固得依法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依該二條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案件之法官為限。苟該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否則形同聲請人可控制決定何位法官不得參與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裁定。再者:

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所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係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不得參與第一次再審之裁判而言,其後迭次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再審裁判之法官,即無同條款之適用(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著有判例參照)。

⒉至於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其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法官有偏頗之虞。

㈡此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聲請

四、依前開規範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㈠按劉鑫楨法官與江幸垠法官2人均非本院現任法官。而胡芳新、陳秀媖、張國勳、程怡怡等4名法官,則非系爭聲請再審事件之承審法官,均不在行政訴訟法19條第6款或同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自毋庸裁定迴避本件再審聲請事件。

㈡而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事件、經聲請迴避之侯東昇、鄭忠仁、蘇嫊娟、沈應南等4位法官,經查:

⒈其等4人並無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審理裁判,均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自行迴避」本件聲請再審案事件之理由。

⒉至於其中法官侯東昇、沈應南2人雖經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其等有「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而聲請迴避。但聲請人並未釋明該該2名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自難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則聲請人聲請該2名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法官迴避,應向法官所屬法院舉其原因並釋明之。

法官迴避,亦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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