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2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上2人共同代表人
-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惟其縱已釋明確無資力,或經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替釋明,但其本案若顯無勝訴之望者,行政法院仍應否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銓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銓達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佑達公司)均已解散並清算中,銓達公司尚欠稅金新臺幣(下同)12,200,025元及罰鍰2,918,847元,聲請人佑達公司亦積欠稅金9,402,753元,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尚需向他人借款繳交3,000,000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之刑事罰金,聲請人迄今借款尚未還清,已無可支付之資金。又臺中地院分別曾以104年度救字第80號、107年度救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台聲字第1409號、106年度台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聲請人之代表人另案尚有高達2,000,000元之本票債權訴訟,且代表人因經商失敗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出具由黃國鼎、謝依凌簽署之「保證書暨同意書」以代釋明,爰請准予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本案係其對於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及卷證內容,並無具體指摘上開裁定究有如何符合再審事由等情事,應認其所提本案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