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07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程怡怡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07號

聲請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資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9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的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的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資遣事件,不服教育部民國104年6月18日臺教法㈢字第1040063578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復向原審對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及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合併聲請再審,經原審106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移送本院,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2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仍不服,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035號裁定(下稱「前裁定」)駁回後,聲請人猶未甘服,復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92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原審所提106年度再字第21號聲請再審事件,原審不宜於通知聲請人繳交裁判費後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本院管轄,該移送裁定有違行政機關文件或書狀「誤投」之處理慣例,於法未洽,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至原確定裁定則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漏未審酌」聲請人向原審所提106年度再字第21號聲請再審案件一共繳交2次裁判費,不符合行政訴訟繳交裁判費的規定,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的再審事由。此外,本院107年度裁字第2180號裁定返還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事由,且該裁定宣判日期為107年5月24日,惟核發日期為108年1月3日,期間相距逾半年之久,請法官闡明等語。

四、經核,本件聲請狀內所載的再審理由,對於以聲請人未據敘明本院前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予以駁回一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的具體情事,屬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等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的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的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0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