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6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緣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部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823號裁定駁回,惟其於抗告程序審理中又對原審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嗣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救再字第5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表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14號),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三、聲請意旨略謂:按司法院釋字第229號解釋意旨,訴訟救助立法設計乃在使有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之人仍得行使其訴訟權,又恐濫用徒增訟累,故設顯無勝訴之望門檻,法律既已設門檻防杜濫訴,即無再行嚴苛化「無資力」之必要,且各法院設有線上電子閘門財稅系統,已可供法官即時調查聲請人財產狀況云云,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曾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其效力僅及各該案;而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則僅列載由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無法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又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登載經扣繳義務人申報之所得資料,亦未呈現納稅義務人全年度之完整收入情形。顯見上開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之完整收入及全面資力狀況,更無法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事實。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之裁判費用1,000元,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本院審酌;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就本案(即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14號)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8年12月19日法扶群字第1080001746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不符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