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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77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77號

聲請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緣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否准其恢復房屋稅籍申請而涉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駁回其訴、本院106年度判字第3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嗣聲請人對本院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為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19號判決駁回;本於同條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再字第2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則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3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爰對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3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未針對本院上開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14款、或同條第2項、或同法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以108年度裁字第135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遂以前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聲請,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6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對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37號裁定就訴訟程序上違法指證歷歷之具體情事,而前確定裁定審理在哪?審理本應依證據法則、採證法則而為事實之認定,雖有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但未論述證據不採之理由,故就此有採證不依證據之違法,當然有違證據法則、採證法則,影響事實認定。聲請人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256條、第274條之1、第276條第5項,屬合法提起訴訟,但法院所依據駁回的法規在哪也未提出,當然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有違法具體事證,法院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256條的審理,聲請人當然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聲請,故前確定裁定當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確定裁定對聲請人就前確定裁定所提出之108年3月21日聲請再審狀又審理在哪?聲請人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256條、第274條之1、第276條第5項,屬合法提起訴訟,但原確定裁定就此審理在哪也未提出,審理本應依證據法則、採證法則而為事實之認定,雖有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但未論述證據不採之理由,故就此有採證不依證據之違法,當然有違證據法則、採證法則,影響事實認定,當然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有違法具體事證,法院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256條的審理,聲請人當然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聲請。原確定裁定以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就前確定裁定所提起之再審聲請,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經核前揭聲請意旨均係對於本件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7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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