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8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上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 代表人
- 吳義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 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張瑞琿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瑞琿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張瑞琿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張瑞琿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