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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6號

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東都許瑞助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間薪給事件(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06號),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舊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本院,於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規定,應由本院依112年8月15日修正前行政訴訟法(下稱修正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審理。

二、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未修正)定有明文。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另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先符合其係對高等行政法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且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要件,始得為之。

三、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雖主張:現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法院向稅務機關調閱資料;另聲請人前以他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准許,並經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86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之財產已遭法院以北院忠111司執辰字第44599號執行命令、新北院賢111司執助志字第2851號執行命令、士院摯111司執助祥字第2851號執行命令、行政執行署以士執酉111健00070595字第00000000000號執行命令等扣押而沒有可處分之財產,並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語。經查,聲請人雖主張曾於另案受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及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該等准予扶助決定及准許訴訟救助聲請裁定,效力均僅及於各該他案。聲請人就本次是否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或提出保證書以代釋明,俾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顯示其名下並無經登記之財產,無法顯示其全面資力狀況,另依聲請人所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當年有取自於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新臺幣4,826元,據此可知其於金融機構有相當存款,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之事實。至於聲請人所稱財產遭法院扣押一節,並未提出可以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法扶基金會函查結果,並無聲請人就本案(112年度聲字第406號)申請扶助而經該基金會審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扶助之情事,有該會112年7月18日法扶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既未能盡釋明之責,其本次訴訟救助聲請自無從准許。又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必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始有強制代理之適用,本件聲請人係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無強制代理之適用,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亦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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