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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六二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六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

十四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以有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乃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其前任職於相對人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該施工處分類十二等政風課長任內奉准申請專案退休,原告係六十九年以薦任九級合格實授身份,由臺北市政府派至相對人,代表政府執行「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工作(政風人員),在相對人服務之職務調派亦受政府主管機關之節制,嗣奉調相對人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亦係奉「法務部」之令,年度考成亦報奉法務部核定,係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亦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所指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自可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惟相對人未將抗告人公務人員資格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復未通知抗告人選擇退休方式,造成抗告人退休金損失新臺幣(下同)一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連同精神損害、懲罰性損害賠償各五百萬元,共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之損害。又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函請被上訴人解釋其得否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相對人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人電收字第○九二○二○○五六五一號函略稱:「...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現職毋須經銓敘機關審定,是以,人員之退休,尚不得選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亦無該法之適用。三、本公司員工之退休事項,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並參照勞基法之規定修訂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派、僱用人員皆一體適用。」等語,抗告人認該函為行政處分,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函,及賠償上開損害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

三、本院按:㈠抗告人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自相對人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分類十二等政風課長任內奉准申請專案退休,於退休後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始函請相對人解釋其得否選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相對人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人電收字第○九二○二○○五六五一號函覆,內容如前所述,查抗告人並非申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經相對人以該函否准,而是抗告人於奉准退休後就其是否可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陳請釋示,相對人針對抗告人之函詢以該函答覆,足見該函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自不得提起訴願,訴願決定認該函非行政處分,而為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㈡抗告人請求相對人賠償二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係認為相對人未將抗告人公務人員資格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復未通知上訴人選擇退休方式,造成抗告人退休金損失金額一千九百六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連同精神損害、懲罰性損害賠償各五百萬元之損害,依起訴狀所載係以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為據,並非主張因上開函造成其前述之損害。顯然抗告人就該函所提起之撤銷訴訟與國家賠償之給付訴訟間,並無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果關係,此與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抗告人不得於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況抗告人與相對人之退休事項爭議,為私權爭執,非屬公法爭議,原法院對之無審判權。從而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核無違誤,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求予廢棄,尚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趙 永 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褔 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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