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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17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17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01054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99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5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54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聲請再審部分,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