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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258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登科簡朝振葉百修高秀真藍獻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258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理由僅載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其間內為之及該規定之立法理由,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等語,並未載明原裁定以其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裁定駁回其原審之訴,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亦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藍 獻 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25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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