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479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479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係以:按本件抗告人所爭執者,僅為修業年限及學分之採計,核該事項均屬學校為實現教育目的所為校內教務行政措施,該措施尚不足以改變抗告人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故相對人基於該項行政措施所為任何決定均非行政處分,自非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予受理,並無不合。再者,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亦須有駁回之行政處分存在,此觀諸該條項之規定自明。而此所謂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相對人既未為任何改變抗告人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行政處分,則抗告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

二、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內容講白點,就是不能打官司,但為何教育部決定書不服決定,還要送原審法院?而原裁定內容盡是單方行政公文書函,且刻意扭曲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再者,所謂受教育權,非單純的有否學校可念,尚包括性向、人格等;其次,原裁定全未遵守訴願法第3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且所謂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更是邏輯謬誤;此外,立法院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而著手修訂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正式將行政訴訟案件歸還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得知,司法與行政機關存在者習以為常的想法與做法,一直干預國家行政法規運作,且將本院41年判字第6號判例中,不予援用部分扭曲、矯飾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文後,藐視行政訴訟法,偏執他造一方言論,無視立法,即屬違法等語。

三、本院按憲法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85號及第405號解釋一再揭示在案。是則,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之拘束效力,殊不因訴願法、行政程序法、法院組織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修正而生變更。原裁定依據上開解釋意旨,以相對人未為任何改變抗告人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行政處分,認抗告人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扭曲上開解釋云云,無非一己之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47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