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1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13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3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規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判聲請再審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前因房屋稅事件提起撤銷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認為起訴無理由而諭知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35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諭知駁回。聲請人現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聲請再審事由,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惟參照前述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至聲請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聲請再審部分,另裁定駁回,併此敍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