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700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70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8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對相對人公告其教授證書作廢之相對人89年1月10日台(89)審字第89000365號函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1年度裁字第1104號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聲請人復多次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94年度裁字第84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然所述者均為關於本件原裁定前程序之實體爭議事項,而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以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事由,聲請再審部分,因屬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本院前已駁回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不合法;暨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規定,再審聲請部分為顯無再審理由,而均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一語指及,而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9、12、13、14款規定,依首揭說明,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故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70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