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4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04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臺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8月18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08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聲請人同時聲請更正裁判部分,業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7號裁定予以駁回在案,附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