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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0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梁松雄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40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原裁定認為在「復查前置主義」之下,僅有「復查決定」可以成為「訴願程序」及「行政訴訟」審議之對象,「原核課處分」反而應該摒除在救濟程序之外,此項「裁定之重要立論,其法令依據竟為何?原裁定隻字未提,如就此邏輯推演,則在「訴願前置主義」之下,經過訴願程序未獲救濟時,當然亦應只有「訴願決定」可以成為「行政訴訟」審議之對象,原行政處分應予摒除在救濟程序之外,此項推論顯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不符,是各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確為「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基於不告不理、告即應理之原則,縱「原核定處分尚非訴訟之程序標的」確然屬實,受訴法院亦應就此予以判決,故原裁定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云云。

三、原裁定以:查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91年8月2日台財訴字第09100107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原審法院更為判決(下稱更審判決)︰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茲抗告人以抗告人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更審判決主文中僅就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予以撤銷,就聲請人求為撤銷原核課處分部分,則未見於判決主文,是此部分顯有脫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提出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經原審法院略以:更審判決主文中所謂「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一語,係指撤銷原處分機關即相對人所為之「復查決定」而言,且判決理由中併敘明相對人應另為適法之處分,則復查決定既經撤銷,本件即回復至原申請復查程序之未確定狀態,原課稅及罰鍰之處分並未消滅。又聲請人起訴聲明雖為「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然其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起訴聲明均為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均撤銷,聲請人既不得就原課稅及罰鍰處分聲明不服,則其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法院審究之訴訟對象,即僅為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且原審法院亦已依其聲明而為判決,其訴訟標的並無脫漏,因而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經核原裁定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執詞抗告人係對原核課處分不服,依法進行復查、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如原核課處分仍然有效,則費時5年的行政救濟有何意義?原裁定對「復查前置」與司法審查之「審級制度」混淆,應予廢棄云云。惟查關於稅捐事件之行政救濟,訴願程序係採申請復查前置主義,僅於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者,始得對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是納稅義務人倘對原核定處分不服而依法申請復查,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訴訟即以該復查決定為對象,有如前述。且原審法院更審判決已就本件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著由相對人另為適法之處分,對於保障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救濟之目的,尚無未盡之處。原裁定因認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予以裁定駁回,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乃駁回聲請人前程序之抗告。本院查,聲請人前揭主張聲請再審事由,乃其法律見解歧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依聲請意旨,難認本院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0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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