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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248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248號

上訴人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改制前為國立澎湖技術學院)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按國立大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聘任,性質上係公法上契約之效力,並非行政處分。其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為形成之可言,自不應承認校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本件兩造間之系爭聘函,上訴人既於93年7月22日以澎人字第0930004292號聘函,聘任被上訴人兼任上訴人圖書館館長在案,則該項聘約之契約關係已因雙方間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已甚明確。至於是否因上訴人嗣後單方面之93年7月30日澎人字第0930004443號函通知被上訴人註銷之行為,而使系爭聘約發生解聘之改易效力,既已發生爭執,致系爭聘任之公法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不明,自應循確認訴訟救濟之,從而,上訴人辯稱:系爭聘函係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契約,被上訴人兼任圖書館館長之行政職務乃屬上訴人校長之職權,由校長直接聘任之,故上訴人校長亦得單方面註銷系爭聘函,被上訴人教授資格之本職既未變更或消滅,其教師應有權益均無影響,故被上訴人不得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云云,顯有誤解,不足採取等由,業經原判決敘明其得心證之事由,並指駁上訴人之主張甚詳。上訴意旨猶執原詞不服,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查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係關於大學對其教師升等之審定,屬於行政處分之解釋,與教師與學校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性質,兩者係不同之事件,上訴意旨援引該號解釋作為本件上訴之依據,尚屬誤解而無足取。另查本件既屬公法上聘任契約,與為公務員之法官兼任庭長之法律關係,亦屬有異,尚無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之適用。復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明文規定。故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47條關於行政契約終止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自無逕行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已屬甚明。上訴意旨謂原判決未適用民法上開規定,自有不適用法規之錯誤云云,亦屬誤解而不足取。是以尚難以此認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24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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