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56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56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行政院
- 代表人
- 丁○○
- 相對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繁治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給與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861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4年度裁字第18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併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