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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011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高啟燦吳東都黃合文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011號

上訴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憲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闡億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參加人僑德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8日以「金牛座圖(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色紙、相片簿、名片簿、膠水...等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審定第981303號商標。嗣上訴人以該審定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5、7、12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上訴人審查,以91年7月31日中台異字第91012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981303號『金牛座圖(彩色)』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1年12月3日經訴字第0910612905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92年度訴字第048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經本院以94年度判字第019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經被上訴人重行審查,依現行商標法第89條第1項(按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規定就系爭商標逕予註冊。又依現行商標法第9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異議,尚未異議審定之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050號原異議理由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0、12、13及第14款。被上訴人認系爭商標無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5、7、12及14款規定,乃以95年2月13日中台異字第91196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狀內容,仍就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而加以爭執,無非就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或就原審已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理由不備,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其餘主張因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原判決敘明:本件既因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不近似而無上開法條之適用,兩造關於上開法條其他要件是否符合所為攻擊防禦,因與判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亦無不合。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01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