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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80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淑貞劉介中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38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33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或主張之再審事由根本與原確定裁定內容完全無關者,即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87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

㈠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之「裁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再審事由。

㈡原裁定內容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

㈢原處分有違公平、未告知權益,且本件訴願陳情未逾法定不變期間。

三、經查

㈠本院上開裁定,係針對聲請人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017號裁定」為聲請再審對象所提出之再審聲請,以「聲請人沒有具體表明本院96年度裁字第1017號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並陳明其具體情事」為由,而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㈡是以本院上開96年度裁字第3387號裁定,其判斷內容,既無與主文矛盾,也與聲請人所指出之其他各項再審事由,全然無涉。是難認本件再審之聲請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8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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