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7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加以釋明,經核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上開民事裁定認定在案,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其訴訟案件又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