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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7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加以釋明,經核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上開民事裁定認定在案,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其訴訟案件又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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