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4,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74號

薪給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吳東都黃本仁帥嘉寶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074號

抗告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間薪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為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相對人國防部為建立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薪給調整機制,使渠等雇用薪給月支金額符合法制要求,並兼顧退休俸之請領權益,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8月17日局給字第0960025488號書函意旨,於96年9月11日以睦瞻字第0960001451號令頒訂「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薪給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編制外雇用人員薪給處理原則),其適用對象為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所定之國軍各類編制外雇用人員,不含編制外之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及基金聘雇下之評價雇用(生產作業)人員。其薪給調整方式由月支待遇超過停發退休俸標準者,於96年12月底前自行衡酌於「調降薪給、不停俸」、「不調降薪給、停俸」及「離職、不停俸」三種方式擇一適用。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96年12月31日局給字第0960064875號函示「軍公教員工待遇之核給係屬行政院主管權責,尚非得逕由貴部自訂相關規定予以規範,故上開處理原則在未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前,尚不得據以實施。」。嗣國防部以97年3月3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7號令廢止上開編制外雇用人員薪給處理原則,並於同日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8號令頒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重新核薪、退休俸停發及離退進用事宜,溯自97年1月1日起,由再任人員選擇重新核薪合意協定、停發退休俸、辦理離退擇一適用,並於97年4月1日前完成作業。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以97年3月5日國備綜合字第0970002557號令「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重新核薪、退休俸停發及離退進用事宜」轉發。抗告人於97年3月24日簽署聲明書選擇自97年1月1日調降薪給,其同意減薪但載有:「附註:此聲明書為院方轉國防部(97年3月3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8號令附件)版本,內容與本人90年12月24日到院進用勞動條件不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3款」、工資上限38,310元及「不停俸」】,本人已就本事件依法提出訴願,為保障個人權益(工作權及持續支領退休俸),暫依院方要求提出勾選。」。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則以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核定本院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王雄師等46員重新核薪,以97年1月1日生效。」抗告人每月薪資減少新臺幣(下同)7,565元。抗告人以相對人國防部上開97年3月3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8號令頒「支領退休俸退伍軍人再任國軍編制外雇用人員重新核薪、退休俸停發及離退進用事宜」函違法,及相對人中科院據以作成上開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違法而直接造成其工資差額之損害,訴請相對人國防部或中科院應給付抗告人自97年1月1日起至本件判決確定時止,每月工資損害差額7,565元等語。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與中科院間之法律關係,係雙方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簽訂聘雇契約,以1至2年之期限重新考核後再行續聘,本件有關「核減薪資」之爭議,乃基於抗告人所簽署聲明書(同意留任減薪),中科院因而以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將雙方就僱傭關係之薪資所達成之私法上合意結果通知抗告人,該通知令自非行政處分。至該聲明書是否有民事上可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自應由民事法庭為審理。抗告人雖主張中科院前揭命令係以抗告人為相對人,且係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款對抗告人重新核減薪資,自屬行政處分云云,惟查抗告人若不簽署聲請書同意減薪,中科院自不可能發函核定減薪,若抗告人未同意減薪或離退,而中科院竟逕予減薪或命離退,則屬中科院是否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必抗告人不同意民事上之減薪或離退,國防部才會核定「停發退休俸」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前揭聲明書係以民事上「減薪」或「離職」之合意,用以交換國防部不為「停俸」之行政處分,中科院因而以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將雙方就減薪所達成之私法合意結果通知抗告人,自非行政處分,抗告人訴請「相對人國防部或中科院給付抗告人自97年1月1日起至本件判決確定時止,每月工資損害差額7,565元」,自屬私法糾紛,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本件中科院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龍潭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中科院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之行政處分,係依據國防部97年3月3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8號令所頒布之行政處分或行政規則而為之行政處分,並非基於與相對人中科院所訂定勞動契約所為核薪,抗告人請求因上開國防部97年3月3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8號令違法行政處分直接所生之損害及中科院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違法行政處分直接所生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合併請求,行政法院有審判權,而不應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原審卻以私法糾紛逕為移送民事法院,而未說明其理由何以由無違法行政處分而為私法糾紛,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二)中科院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係依據國防部97年3月3日國力規劃字第0970000898號令所頒布之行政規則所為具體行政處分,而抗告人所簽署之聲明書即係國防部97年3月3日令之附件,亦即該行政處分所附之條件,係公法上之關係,並非基於抗告人與中科院所訂之勞動契約而核減薪資,而且依聲明書內容所載,係以抗告人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為前提所得之結論,然則抗告人並不適用該款規定而應適用同條項第3款,該前提不成立,故該聲明書對抗告人並不生效力。就此重要之攻擊方法,原裁定未敘明其意見或不採之理由,自屬不備理由之違法。(三)中科院97年4月3日備科人資字第0970003723號令下達後,抗告人向中科院院長信箱反映,其答覆「本案係當事人身分適用法令之問題,並無勞動條件(薪資)降低之問題。」,可見系爭命令係針對編制外雇用人員是否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問題,故為公法上適用爭議之問題,應由行政法院審理。(四)對於相同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3號裁定認為行政法院有審判權,故此一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本件自不能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五)依抗告人簽署之聲明書所載,抗告人係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規定下才作出重新核薪、退休俸停發及離退之抉擇,然抗告人對此已依法提出訴願,因此在確定能否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前,何以能認為雙方當事人有合意,又何以能以民事合意,交換國防部不為「停發退休俸」之行政處分,原裁定未予敘明,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四、然查,本件相對人中科院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條例及國防部頒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經由選任、聘雇抗告人,雙方成立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本件相對人中科院基於抗告人出具之聲明書選擇「繼續留任,並溯自97年1月1日起,以低於法定停發退休俸標準以下,並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支給要點』規定之該類雇用人員適用等級之金額,為現職薪資最高限額,日後考成結果均不辦理晉支。」雙方就核減薪資達成合意,而為薪資之調整,抗告人就該薪給(薪資)之調整發生爭執,並非相對人中科院或國防部行使公權力之結果,自屬私法紛爭而非為公法上之爭議。至聲明書內容是否有民事上可得撤銷原因或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之原因,致影響合意減薪之成立,並無礙本件聘雇契約之薪給(薪資)調整所生爭執屬私法關係之判斷。抗告人主張:聲明書係公法上之關係,乃抗告人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為前提所得之結論,相對人中科院並非基於所訂之勞動契約而核減薪資,係依聲明書內容所載,故行政法院有審判權云云,並非可採。抗告人就因此造成其工資差額之損害,訴請「相對人國防部或中科院應給付抗告人自97年1月1日起至本件判決確定時止,每月工資損害差額7,565元」,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7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薪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