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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88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鍾耀光姜素娥林文舟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288號

上訴人
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TA TA SONS LIMITED)
代表人
甲○○○○○○(F.N.Subedar)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
參加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雖有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權限,但提起上訴後,其代理權即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司法院民國28年院字第1841號解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74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因商標評定事件,由上訴人於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世章及徐念懷律師於98年4月16日對原審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判決未附理由具狀聲明上訴後,於同年5月5日另提出附理由之上訴狀,因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上訴人亦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上開98年5月5日之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上字第112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38日內補正委任狀,該裁定經於98年10月21日送達提起上訴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上開補正之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8年11月28日(星期六)因係休假日,順延至98年11月30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逾期迄未遵照補正,其所提之98年5月5日上訴狀,因未經本人簽章,復未於本院繫屬中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自難謂合法,本件上訴應視同未附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8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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