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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鑫楨陳金圍林文舟曹瑞卿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8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之影響為斷。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原審判決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本院或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緣上訴人等民國(下同)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甲○○、丙○○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出租坐落臺中縣豐原市○○路l99號建物之地下1樓至地上5樓部分,分別核定甲○○、乙○○及丙○○租賃所得各新臺幣(下同)264,192元、264,192元及264,191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3,074,095元、2,554,678元及975,827元,補徵應納稅額79,258元、55,480元及30,290元。上訴人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7號、第294號及第296號判決將各原處分(復查決定)及各訴願決定均撤銷。嗣被上訴人依撤銷意旨重核,變更核定租賃所得(獲自被繼承人英子珊部分)各為228,967元,重行核算應納稅額68,690元、48,083元及25,711元,扣除已繳納稅額39,629元、27,740元及15,145元後,補徵應納稅額29,061元、20,343元及10,566元。上訴人仍不服,就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07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於98年5月7日以97年度裁字第1140號裁定駁回而確定。上訴人猶不服,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判決駁回其訴後,復提起上訴。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㈠被上訴人未完整揭露相關法律規定及查核細則,致各審法官無從了解而錯誤判決,嚴重損及上訴人權益;被上訴人未遵依「國稅查核技術手冊行政救濟─綜合所得稅」查核,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錯誤;被上訴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對當事人有利事項,不予一併注意,顯示本案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㈡上訴人舉92、93年度同一課稅事實,承審法官要求被上訴人重新調查鄰近房屋租金,其結果證明每月每坪平均租金為1,316元,遠低於被上訴人原核定的設算租金每月每坪1,800元。意旨不外顯明被上訴人的錯誤,以盼本案承審法官能諭令被上訴人補辦91年度的鄰近房屋租金調查。㈢上訴人所提再審之事由,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就程序而言,應符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不變期間等語,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重述其對原處分如何不服之陳詞,並以其主觀歧異之見解,泛指先前各審判決錯誤,顯未指明本案究有如何法律問題意義重大,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自難謂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