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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張國勳

聲請人
羅娜娜
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
相對人
內政部(聲請人誤植為「行政院內政部」)
代表人
陳威仁(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籍事務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原經臺北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領有低收入戶津貼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因國籍遭撤銷,伊低收入戶津貼亦遭撤銷,目前僅伊2名上小學之未成年子女各領有低收入戶津貼每月6,000元,且屬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前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8至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16頁),顯示聲請人103年度並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等情,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經調取聲請人所提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國籍事務事件案卷審酌,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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