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9號
- 聲請人
- 羅娜娜
- 訴訟代理人
- 李芝娟 律師
- 相對人
- 內政部(聲請人誤植為「行政院內政部」)
- 代表人
- 陳威仁(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籍事務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原經臺北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領有低收入戶津貼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因國籍遭撤銷,伊低收入戶津貼亦遭撤銷,目前僅伊2名上小學之未成年子女各領有低收入戶津貼每月6,000元,且屬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前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8至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16頁),顯示聲請人103年度並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等情,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經調取聲請人所提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國籍事務事件案卷審酌,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