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24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吳坤芳

抗告人
唐芝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自訴願決定書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寄存之日起算,經10日即107年9月29日起發生效力之後,開始起算提起行政訴訟之2個月法定不變期間,且因抗告人住居於新竹縣,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之標準,加計在途期間2日,因末日107年12月1日為週六,故至107年12月3日(星期一)即已屆滿2個月之法定起訴期間。詎抗告人遲至107年12月13日始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下稱為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則抗告人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郵局送達訴願決定書時,雖將信寄到抗告人家,但未貼招領單在牆上,因此不知道信件送達,此並非抗告人過失。因抗告人有固定去郵局詢問有無郵件的習慣,才知道有訴願決定書,故送達日應為實際領取之107年10月15日等語。

四、按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為同法第236條所明定。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本文、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至第3項所規定。

五、經查,本件由勞動部作成之107年8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2384號訴願決定書,係於107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抗告,且不能為補充送達,故於同日將該訴願決定書寄存於新工郵局,此送達證書卷內可稽(訴願卷第1頁),該送達證書且明確勾選「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則自當日起算10日後,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此乃基於法律對寄存送達生效日之擬制,與應受送達人實際收領之日期無涉。又抗告人住所位於新竹縣湖口鄉,其向原審法院起訴,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則其提起訴訟之2個月不變期間,自107年9月29日起算,原至同年12月1日(星期六),再以休息日之次日12月3日(星期一)代之。抗告人遲至107年12月13日始提起行政訴訟,有起訴狀收文日期戮印可考(原審卷第17頁),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洵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2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