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專利代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專利代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經訴字
第○九一○六一一五五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以「胸墊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以下簡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並提出異議附件二係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申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美容健康胸罩」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一);附件三係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申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具時效顆粒之美容胸罩」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二);附件四係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改良之胸罩」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三);附件五係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襯墊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四);附件六係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申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可發出香味之內衣」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五);附件七係八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內藏式按摩襯體結構」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六)為證據。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九○八九○○二五一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命被告另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叁、兩造爭點:參加人於異議階段提出之異議附件二至異議附件七(即引證一至引證六),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而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一、原告陳述:
1、對於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願及原處分所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其所持之理由原告均難甘服,謹分陳不服之理由如次:
⑴、被告原處分審定理由第(四)、(六)項已認定參加人所提出之引證一、二、五之公告日皆晚於系爭案之申請日,即系爭案於申請時,引證一、二、五均未核准公告,故均不足以證明系爭案有異議理由所指稱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之情事,而不具進步性,即並無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並認定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已詳細記載各構件間結合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已可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並未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引證一、二、五並無證據力,因各該部分之異議理由及證據經被告之原處分認定對原告有利,原告於訴願理由加以陳明後,經濟部於訴願決定理由中已不再論列,則原告對各該部分自無表示不服再行爭執或贅述之必要,合先陳明。
⑵、系爭案以符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為積極要件;而無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消極要件,即屬符合新型專利要件。至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適用,必以有具體有效之證據足以證明公告中之新型顯有違反前揭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者為要件。
⑶、依系爭案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請,及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構造特徵為:「⒈一種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護罩體內留設有一置物容間;以及一填充耐壓體,係一密封之韌性囊袋,其內裝填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定位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藉此,使柔軟之填充耐壓體藉由護罩體之支撐而形成為凹凸有緻之胸墊,同時製成後形成可具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而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美觀、舒適、定型者。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發泡棉體或絲棉體一體成型者。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兩片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經連結製成者。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一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及一層貼身布料連結製成者。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填充耐壓袋體為眼袋形,組成時位設於護罩體內之下半部或外側者。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填充耐壓袋體為適合置入護罩體容間之任意形狀,組成時為含蓋整個護罩體內部者。」
⑷、本件被告原處分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所持之理由為其審定理由第(五)項,係認「引證三、四、六足以證明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即認系爭案與引證三、四、六相比較不具進步性,惟:
①、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顯有違新型專利要件之認定原則:依原告九十年五月四日(九○)華專字第九○一○七一號「專利被異議案答辯書」所檢附之附件三至六,改制前行政法院歷年之裁判(六十八年判字第四九九號、七十四年判字第四一○號、七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九號、第五三六號、第七四二號及第二○八七號)所著案例已闡明:新型專利所應用之手段,縱令在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新,而係習用技術,若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該物品某種功效時,即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本件由參加人所提引證三、四、六與系爭案之技術結構特徵均有相當差異,再參諸前揭改制前行政法院所著認定新型專利要件之原則,系爭案與引證三、四、六,二者在空間形態上及功效上均有相當之差異,實難認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參加人於異議理由所指各節,均屬其片面及斷章取義之詞,而被告之原處分竟未針對系爭案申請專利內容、圖式及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及以第1項獨立項為前提之各附屬項所載之整體特徵詳為審查,亦未依上述新型專利要件之審查原則審查,則被告之原處分顯有違法及欠客觀、公允之處。
②、依改制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十月發行之「專利審查基準」,其中所定新型專利「判斷進步性之基本原則」已載明:「⒈判斷進步性時,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新型有無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如有則不具進步性,如無始具進步性。⒉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二項以上時,應就每一請求項各別判斷其進步性。⒊判斷新型有無進步性時,應確實依據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檢索申請當日之前之既有技術或知識,如其選擇與結合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具有進步性。」且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更明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系爭案已於「新型專利說明書」第三頁(創作說明⑴)中載明現有習式內衣胸墊在結構設計及使用上均存在有如下之缺點:「⒈海棉或泡棉胸墊雖易成型,但棉體如太柔軟則支撐力不夠,如稍硬則彈性不佳,且使用後容易產生變形,尤其是綿體洗晒後易老化致彈性疲乏扁縮,而使用壽命減短最為嚴重。⒉矽膠胸墊,雖其韌性和彈性不錯,但重量太重、加工不易,且原料成本高。⒊囊袋襯墊以塑膠薄膜內充填液體、氣體或膏狀體,雖然最具真實觸感、效果佳,但係因薄膜包覆之柔軟囊袋內為自由流體,致形狀無法塑定為凹凸有緻之胸墊外型之需求。」更載明:「有鑑於上述習用各種胸墊所存在之缺點,本創作人乃深入加以設計、改良,經多方實驗試製後,終於有本創作之產生。」足證系爭案已針對習用胸墊結構加以改良,而被告審定准予系爭案專利,即肯定系爭案顯與已核准專利在先之各前案並無技術同一性之問題,否則被告即無准予系爭案之餘地。
③、原告於系爭案「新型專利說明書」第五至七頁(創作說明⑶至⑸)中已配合圖式詳載系爭案之整體結構特徵如下:「如第一、二圖所示,本創作所設計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外覆之護罩體1及一內含之耐壓袋體2所組成,其中一護罩體1,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貝形可為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經連結製成,或如第三圖所示以發泡棉體一體成型(上述發泡棉體可為絲棉體),而於護罩體1內留設有一置物容間。以及一填充耐壓體2,係一密封之韌性囊袋,其內裝填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使可於囊袋內自由流動,而該充填物可為液體、氣體或膏狀物組成者。藉此,以其簡單之結構設計,可利用塑料發泡棉體、或(或發絲棉體)在壓模成型為貝形之罩杯或胸墊時,於其護罩體1內可先置入其內已充填有充填物之填充耐壓體2之韌性囊袋,而使原先較軟無法自定形狀之囊袋定型成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除此同時亦一併解決習式單用泡棉體製成胸墊易為彈性疲乏變形及老化扁縮等影響使用壽命之問題,讓本創作胸墊組成易於生產,同時於製成後形成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而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之定型,並使女性之乳房得以獲得襯托而呈現豐滿、挺立或展現乳溝之效果。如第二、四圖所示,本創作實施時其填充耐壓體2可為眼袋形,組成時位設於護罩體1內下半部或外側內,其內裝填適量之前述充填物,如此可令使用者於穿著時利於將乳房托高而呈現豐滿、挺立或展現乳溝之目的與功效。或如第五、六圖所示,實施時亦可將填充耐壓體2加大為適合置入護罩體容間之任意形狀,使組成時囊袋可含蓋到整個護罩體1內部,該囊袋內裝填適量之前述充填物,穿著時可達到加大整個胸部之實用目的。而護罩體1容間與囊袋以不同之配置方式係為滿足個人所要塑造體態之不同需求。除此,為使製造上更求美觀及節省材料,本創作在實施時可如第七圖所示,該護罩體1亦可為一貝狀發泡棉體及一層貼身布料連結所製成,如此之優點係可簡化護罩體1之製作,外表亦可直接貼合所需裝飾布料 151,讓整體更為美觀而具價值感。」由前揭系爭案就各實施例之結構特徵及目的與功效之詳細記載,與參加人所提之引證三、四、六相比較,在結構特徵之空間形態上均有相當之差異,實難認具有技術同一性之處。
⑸、關於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第(五)項所指之引證三,依其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其為一種改良之胸罩,係包括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墊體與胸罩成為一體,所組合而成者,該軟性墊體,係由兩圓弧形PU外層,密封包覆內部液態充填物,兩圓弧形PU外層之外周邊,係以高週波融合線使軟質PU層材料相融合,並使內部液態充填物成為密封之狀態,其特徵是:該軟墊體,係包括於其內緣面上約中間之上緣部位,設有加工折線,此折線係於內緣面之上端垂直向下延伸,壓折後以高週波融合,使該軟性墊體PU外緣面面積大於內緣面為內凹狀之弧形墊體(第1項);其中,該軟性墊體內緣面之加工折線係為「八」字形(第2項);其中,該軟性墊體內緣面之加工折線,係包括於折線上設有一圓槽者(第3項)。由上述引證三之結構特徵與系爭案相比較:
①、二者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與構成均顯然不同:系爭案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為「胸墊」之結構,其主要係由護罩體1與填充耐壓體2一體所構成;而引證三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則僅為「軟性墊體」之結構,其主要構成為軟性墊體,以及該軟性墊體內緣面之加工折線,由上述可知二者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與構成顯然不同。
②、二者之目的亦顯然不同:系爭案之主要目的,在設計一種將填充耐壓體2先置入於兩片同凹向之護罩體1間連結一體製成,使填充耐壓體2定位於護罩體1間,而使原先較軟無法自定形狀之囊袋定型成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以達到易加工生產製造,而且能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美觀、舒適、定型之目的;而引證三主要目的係設計以內藏於罩杯內部軟墊體來突顯胸部曲線,另一目的係以軟性墊體一體縫合於胸罩罩杯,藉由該軟性墊體上折線與液態充填物,能獲致近似於真乳房之柔軟彈性,再一目的係軟性墊體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使穿戴更為舒適,長時間穿戴亦無壓力;足見二者之目的顯然不同。
③、系爭案填充耐壓體2之囊袋,與引證三之軟性墊體,二者之固定結構與方式顯然不同:系爭案填充耐壓體2之囊袋係置入於二同凹向護罩體1容間之發泡棉體、或間,連結而一體製成,即填充有液體、氣體或膏狀物充填物之囊袋係固定於二同凹向護罩體1容間之發泡棉體、或之間,再將護罩體1固定於胸罩之罩杯夾層內,而非將充填耐壓體2之囊袋直接固定於胸罩之罩杯夾層內;而引證三之軟性墊體,依其第一圖所示,係直接縫合固定於胸罩兩罩杯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間之夾層內。二者之固定結構與方式,在空間形態上均顯然不同。
④、引證三與系爭案之目的與結構特徵顯然不同,已如上述,則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第(五)項指稱「查引證三之胸墊係包括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墊體與胸罩成為一體,所組合而成者,該軟性墊體,係由兩圓弧形PU外層,密封包 覆內部液態充填物,兩圓弧形PU外層之外週邊,係以高週波融合使軟質PU層材料相融合,並使內部液態充填物成為密封之狀態,其特徵是:該軟性墊體,係包括於其內緣面上約中間之上緣部位,設有加工折線,此折線係於內緣面之上端垂直向下延伸,壓折後以高週波融合,使該軟性墊體PU外緣面面積大於內緣面面積,而使該軟性墊體形成外緣面為弧凸狀、內緣面為內凹狀之弧形墊體。...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護罩體;即引證三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設裝填液態充填物之軟性墊體;...。」云云,足見被告原處分之審查委員對二者結構之特徵認定錯誤,其審定之結果即顯有錯誤。
⑤、因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3、4、5、6項均為第1項之附屬項,即第2至6項均以第1項之結構特徵為前提,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五)前提部分之認定事實既顯有錯誤,已如上述,則其另指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4、5、6項之特徵亦已揭示於引證三,進而認「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即顯有違誤、失平之處。
⑹、依引證四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主要之結構特徵為:係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內層織物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襯墊,而與胸罩成為一體,該軟性襯墊係由兩圓弧形具韌性之薄膜外層,密封包覆內部液體充填物而構成,其特徵在於:該液體充填物係為生理食鹽水,並於其中混合有體積比○.五︱三十%之空氣者,及其中,襯墊內部液體充填物,係以流動性高之水、油、膠質等單一液體或混合液體,來取代生理食鹽水者;與系爭案上述之目的、功效及結構特徵相比較,二者顯然不同:
①、二者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與構成均顯然不同:系爭案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為「胸墊」之結構,其主要係由護罩體1與填充耐壓體2一體所構成;而引證四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僅為「軟性襯墊」之充填物,其主要構成為該軟性襯墊,其軟性襯墊內充填生理食鹽水(或流動性高之水、油、膠質等單一液體或混合液體)及體積比○.五︱三十%之空氣。由上述二者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與構成均顯然不同。
②、二者之目的亦顯然不同:系爭案之主要目的,在設計一種將填充耐壓體2先置入於兩片同凹向之護罩體1間連結一體製成,使填充耐壓體2定位於護罩體1間,而使原先較軟無法自定形狀之囊袋定型成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以達到易加工生產製造,而且能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美觀、舒適、定型之目的;而引證三之主要目的,係設計以兩圓弧形具韌性之外層薄膜密封包覆內部含有體積比○.五︱三十%空氣之液體充填物,而使該液體充填物能隨機於襯墊內部自由流動,以模擬出真乳房部柔軟波動之彈性,其另一目的係利用價廉而容易取得之液體,混合適當比例空氣即可用作襯墊之充填物,使製造上更為簡便,並能大幅降低成本,足見二者之目的顯然不同。
③、依參加人所提引證四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其主要特徵在於其軟性襯墊內之液體充填物,該液體充填物,係生理食鹽水,並於其中混合有體積比○.五︱三十%之空氣者」;而系爭案並無相同之特徵。
④、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及前開說明,系爭案並無引證四相同或具同一性之結構特徵,二者專利權之保護範圍並無牴觸之處。
⑤、引證四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前提部分及說明書中所載「係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襯墊,而與胸罩成為一體」之習用技術,與系爭案在結構及功效上亦有相當之差異:⒈引證四充填有液體之軟性襯墊2置設於胸罩之罩杯4內層棉布與外層織布之間,即其罩杯分別為內、外兩層,且其內層與外層之材質不同,一為棉布層(內層),一為織布層(外層);而系爭案之護罩體1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貝形之護罩體1可為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或,因該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為相同材質,故易以連結一體製成。⒉引證四充填有液體之囊袋,係置設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內層織物夾層內;而系爭案裝填有流體或半流體充填物之囊袋,係一體連結製成,使固定於護罩體1之兩同凹形(貝形)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間;足見引證四之罩杯並不相當於系爭案之護罩體1,因系爭案之胸罩其罩杯係在護罩體1之外(圖式中未示)。再者,系爭案主要之創作技術特徵係在於護罩體1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係由兩片同凹向之發泡棉體或絲棉體、或一體連結製成,即易以製造一可固定軟性充填有流體或半流體囊袋結構之創舉,而非用以裝填流體或半流體之囊袋部分。⒊由引證四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結構特徵及實施例,並未見有與系爭案說明書及第三圖、第五圖及第七圖結構特徵相同或具同一性技術之護罩體者。
⑥、引證四與系爭案之目的與結構特徵顯然不同,已如上述,則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第(五)項指稱「查引證四之胸罩襯墊構造係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襯墊,而與胸罩成為一體,該軟性襯墊,係由兩圓弧形具韌性之薄膜外層,密封包覆內部液體充填物而構成,其特徵在於:該液體充填物,係為生理食鹽水,並於其中混合有體積比○.五︱三十之空氣者。...引證四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縫合裝填液體充填物之軟性襯;...。」云云,已足見被告原處分之審查委員對二者結構之特徵認定錯誤,其審定之結果即顯有錯誤。
⑦、因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3、4、5、6項均為第1項之附屬項,即第2至6項均以第1項之結構特徵為前提,原處分之審定理由(五)前提部分之認定事實既顯有錯誤,已如上述,則其另指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4、5、6項之特徵亦已揭示於引證四,進而認「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即顯有違誤、失平之處。
⑺、依引證六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其按摩襯體係設置於胸罩的下杯夾層內,且係由一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之韌性膜袋構成,如其第六圖所示,其主要特徵在於:該韌性膜袋之內側中央上部位置,設置一周圍形成幅射狀皺痕之結點,使其形成相對漸薄之定位罩合區,及環向較厚之弧形撐持區,且使弧形撐持區向外漸行擴大,另韌性膜袋之外端預留有一固接膜片,內部預置至少有二個滑動體者,得促使其達到自動按摩與對位撐持、結構撐張具一定限位且防罩杯內裏向外翻捲,及定位組裝之目的(第1項)。其中該滑動體為一種具磁波之水晶或磁石者,使其除了相互碰撞激盪油波按摩外,並可達到磁波調理按摩之實用目的(第2項)。又其中該韌性膜袋之外層膜 331,可比具有幅射狀皺痕、結點之內層膜 332 為大,促使韌性膜袋形成更具罩杯曲弧態樣之按摩襯體者(第3項)。茲就引證六之結構特徵與系爭案相比較:
①、二者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與構成均顯然不同:系爭案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為「胸墊」結構,主要係由護罩體1與填充耐壓體2一體所構成;而引證六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僅為「按摩襯體」之結構,其主要構成為該按摩襯體為一裝填有防凍結油液之韌性膜袋,其內側中央上部設置一周圍形成幅射狀皺痕之結點,使其形成相對漸薄之定位罩合區,及環向較厚之弧形撐持區,內部預置至少有二個滑動體,該滑動體為一具磁波之水晶或磁石者;由上述系爭案與引證六之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與構成相比較,二者顯然不同。
②、二者之目的亦顯然不同:系爭案之主要目的在設計一種將填充耐壓體2先置入於兩片同凹向之護罩體1間連結一體製成,使填充耐壓體2定位於護罩體1間,而使原先較軟無法自定形狀之囊袋定型成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以達到易加工生產製造,而且能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目的;而引證六主要目的係藉至少有二個滑動體︱水晶或磁石之互相碰撞激盪油液,自動按摩與磁波調理之目的;足見二者之目的顯然不同。
③、二者主要對等之填充耐壓體2之囊袋與按摩襯體之韌性膜袋之固定結構與方式顯然不同:系爭案填充耐壓體2之囊袋係置入於二同凹向護罩體1容間之發泡棉體、或間,連結而一體製成,即填充有液體、氣體或膏狀物充填物之囊袋係固定於二同凹向護罩體1容間之發泡棉體、或之間,而非直接固定於胸罩之罩杯夾層內;而引證六按摩體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之韌性膜袋,係由其外端預留之固接膜片固設於胸罩罩杯之夾層內。足見二者對等之囊袋與韌性膜袋固定結構與方式,在空間形態上均顯然不同。
④、引證六與系爭案之目的與結構特徵顯然不同,則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第(五)項指稱「引證六係於胸罩的下杯夾層內設按摩襯體,且係由一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之韌性膜袋構成,其主要特徵在於:該韌性膜袋之內側中央上部位置,設置一周圍形成幅射狀皺痕之結點,使其形成相對漸薄之定位罩合區,及環向較厚之弧形撐持區,且弧形撐持區向外側漸行擴大,另韌性膜袋之外端預留有一固接膜片,內部預置至少有二個滑動體者,得促使其達到自動按摩與對位撐持、結構撐張具一定限位且防罩杯內裡內外翻捲,及定位組裝不滑移與向上托持集中調整乳房曲線之實用目的。...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護罩體;...引證六於胸罩的夾層內設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按摩襯體等技術之運用」云云,已足見被告原處分之審查委員對二者結構之特徵認定錯誤,其審定之結果即顯有錯誤。
⑤、因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3、4、5、6項均為第1項之附屬項,即第2至6項均以第1項之結構特徵為前提,被告原處分之審定理由(六)前提部分之認定事實既顯有錯誤,已如上述,則其另指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4、5、6項之特徵亦已揭示於引證六,進而認「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即顯有違誤、失平之處。
⑻、由上述各點,除已詳陳系爭案與引證三、四、六在結構特徵、空間形態上之比較均不相同,且具有增進功效性外,更提出具體之反駁理由駁斥參加人之異議理由顯為片面之詞,並無足採,而被告原處分之認事、用法亦顯有違法、失平、率斷之處,則系爭案確具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之新型專利創作性之要件,且無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則原處分指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實顯有違誤。原告於訴願理由及證據所提在技術上之具體爭議,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決定竟未准進行言詞辯論,即片面引據被告之答辯書為論據而駁回原告之訴願,該訴願決定顯有違法率斷之處,彰然若揭。
2、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及經濟部駁回原告訴願之決定,其認事、用法均顯有違誤、失平、率斷之處。為此,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二、被告陳述:
1、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2、原告起訴訴稱,系爭案之目的、構成與引證三、四、六(異議附件四、五、七)不同云云;惟查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填充耐壓體;即引證三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設裝填液態充填物之軟性墊體;即引證四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縫合裝填液體充填物之軟性襯墊;即引證六於胸罩的夾層內設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按摩襯體;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項之護罩體由發泡棉體、絲棉體、布料製成,與習知胸墊由海棉、泡棉配合絲、棉布料製成,乃為相同技術範疇之應用,且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而使較軟之囊袋定型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硬度愈高,愈容易定型),以達到不同支撐、襯托效果(即系爭案所稱凹凸有緻效果);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五、六項之填充耐壓體製成眼袋形或任意形狀已揭示於引證六;故系爭案與引證三、四、六具有相同之構成,且皆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之護罩體或罩杯,而使較軟之囊袋定型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以達到支撐、襯托之效果;故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自不具進步性。
3、綜上所述,被告之原處分並無違法,請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
三、參加人陳述: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暨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如其「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以「胸墊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為:⒈一種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主要包括:一護罩體,概呈單向內凹之貝形,該護罩體內留設有一置物容間;以及一填充耐壓體,係一密封之韌性囊袋,其內裝填有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充填物,定位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藉此,使柔軟之填充耐壓體藉由護罩體之支撐而形成為凹凸有緻之胸墊,同時製成後形成可具一經久不易變形、損壞及具真實觸感之襯托部,而能延長使用壽命有效輔助胸部著裝美觀、舒適、定型者。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發泡棉體或絲棉體一體成型者。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兩片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經連結製成者。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護罩體可為一貝狀發泡棉體或絲棉體及一層貼身布料連結製成者。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填充耐壓袋體為眼袋形,組成時位設於護罩體內之下半部或外側者。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胸墊結構之改良,其中該填充耐壓袋體為適合置入護罩體容間之任意形狀,組成時為含蓋整個護罩體內部者。」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並提出異議證據計:附件二係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申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美容健康胸罩」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一);附件三係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申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具時效顆粒之美容胸罩」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二);附件四係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改良之胸罩」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三),其胸罩係包括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墊體與胸罩成為一體,所組合而成者;附件五係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襯墊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即引證四),其胸罩襯墊構造係在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分別縫合一軟性襯墊,而與胸罩成為一體;附件六係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申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可發出香味之內衣」新型專利案(即證五);附件七係八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內藏式按摩襯體結構」新型專利案(即引證六),其係於胸罩的下杯夾層內設按摩襯體,且係由一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之韌性膜袋構成;另韌性膜袋之外端預留有一固接膜片,內部預置至少有二個滑動體者,得促使其達到自動按摩與對位撐持、結構撐張具一定限位且防罩杯內裡內外翻捲,及定位組裝不滑移與向上托持集中調整乳房曲線之實用目的。本件被告係以,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均已詳細記載各構件間結合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系爭案未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另引證一、引證二及引證五之公告日皆晚於系爭案申請日,亦均不足證明系爭案有異議理由所指稱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之情事而不具進步性。然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護罩體;即引證三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設裝填液態充填物之軟性墊體;引證四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縫合裝填液體充填物之軟性襯墊;引證六於胸罩的夾層內設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按摩襯體等技術之運用。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項之護罩體材質等,與習知胸墊材質乃為相同技術範疇之應用,且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以達到不同支撐及襯托效果,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五、六項之護罩體製成眼袋形或任意形狀已揭示於引證六,故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乃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中訴稱,系爭案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構成、目的與引證三、四、六(異議附件四、五、七)不同;系爭案已改良習用胸墊充填物為自由流體而無法定型之缺點,設計將填充耐壓體先置入護罩體,利用發泡棉體在壓膜成型時,與護罩體之囊袋連結一體成形,再將內部已固定有囊袋之護罩體縫製於胸罩之罩杯夾層內;其與引證三將韌性膜袋直接縫製固定於胸罩罩杯之夾層內,與引證四之將軟性襯墊直接縫製固定於胸罩罩杯之夾層內,與引證六之將按摩襯體之韌性膜袋直接縫製固定於胸罩罩杯之夾層內之結構特徵及空間形態顯然不同,有功效上之增進,故具進步性云云。惟查:
1、系爭案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填充耐壓體;即引證三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外層織物與內層織物之間夾層內部設裝填液態充填物之軟性墊體;即引證四於胸罩兩罩杯部位之織物夾層內部縫合裝填液體充填物之軟性襯墊;即引證六於胸罩的夾層內設裝填有防凍凝結油液按摩襯體,是原告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之主要標的為胸墊結構之改良,惟其專利所運用有關於護罩體之置物容間內設裝填適量之流體或半流體之護罩體之技術手段,已揭露於引證三、引證四以具充填物之軟性墊體或軟性襯墊與外層織物之組合及引證六於胸罩夾層內設按摩襯體之專利技術中。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三、四項之護罩體由發泡棉體、絲棉體、布料製成,與習知胸墊由海棉、泡棉配合絲、棉布料製成,乃為相同技術範疇之應用,且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而使較軟之囊袋定型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硬度愈高,愈容易定型),以達到不同支撐、襯托效果(即系爭案所稱凹凸有緻效果);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五、六項之填充耐壓體製成眼袋形或任意形狀已揭示於引證六;故系爭案與引證三、四、六具有相同之構成,且皆可依需求選擇不同材料製成不同軟、硬度之護罩體或罩杯,而使較軟之囊袋定型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以達到支撐、襯托之效果。從而,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自不具進步性。
2、原告於訴願、本件行政訴訟中所檢附之系爭案、引證三及引證四等胸墊之樣品,皆係護罩體內所設裝填流體之填充耐壓體,均可配合不同材料製成之不同硬度之護罩體,使較軟之囊袋定型為較佳所需之固定形狀,以達到支撐及襯托效果。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則被告所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另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