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經訴字第093062299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88年5月31日以「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743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5月24日以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320492470號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塲,聲明及陳述依準備程序及起訴狀所載):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項前段及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不符新型專利要件?並有違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而應予以撤銷?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1990年6月11日公開之日本平0-000000號「監視裝置」專利案(下稱引證案),係利用習知電腦監視系統偵測電腦外部之環境溫度、濕度及火災狀況。其經由電腦外部介面與環境感測器連結,並將感測結果之資料傳送至習知監視裝置做處理(原告漏未記載「理」字)後,再傳到語音合成器,再由揚聲器發出聲音。
2.就經濟部稱系爭案無揭示如何檢知主機板發生問題之具體技術,亦無揭示如何將發生之問題編碼、譯碼及語音合成控制器如何從譯碼器接收訊息以對應故障周邊裝置乙節:
⑴系爭案主要是內建於主機板中,包括一譯碼器(接收並解碼來自主機板之低階語言訊息,使主機板之內部錯誤訊息可與外部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一溫度感知器、一語音合成控制器(將預先錄製之語音資料儲存並合成)與一揚聲器,該譯碼器係藉匯流排連結於該語音合成控制器。當電腦硬體周邊如電腦晶片、記憶體、顯示卡、軟碟或硬碟機... 故障而造成電腦無法開機時,該譯碼器即接收主機板開機時PORT 80所傳來之錯誤訊息,並加以判定為何者周邊發生問題後,作一解碼動作,將訊息傳到語音合成控制器,對應並發出該發聲之語音,再由該揚聲器發聲,是系爭案已清楚、具體揭示檢知技術,訴願決定認事用法違誤。又系爭案發出之人性化語音如「電腦晶片故障」、「記憶體故障」、「顯示卡故障」、「軟碟機故障」或「硬碟機故障」等等... 即便是一般使用者亦可清楚知道是何周邊發生問題,俾迅速排除故障,更可避免因使用者無法辨識電腦所發出之各種不同「音鳴訊號」所造成之恐慌及困擾,對電腦使用者來說,亦不必在電腦發出「音鳴聲」時再去翻閱手冊查出「音鳴聲」的意義。簡言之,系爭案係應用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比較、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於電腦開機過程中,偵測造成電腦不開機之故障周邊所在,並以語音發聲提示。而習知技術係以音鳴嗶嗶聲警示電腦不開機之故障周邊可達100種以上,因此,要以長、短之音鳴聲來表達應故障之周邊,除了無法立刻辨識外,亦容易混淆。是系爭案乃是改良前揭習知技術,因應語音合成晶片之發展,而代之以人性化「語音聲發」,實符合前揭專利法第97條之規定,以及第98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主機板產業)利用」之價值。
⑵又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是習知技術,亦是建構監視系統之基本輸出、輸入概念,並非系爭案所創作,亦不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是無須特別陳述其手段。對「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習知技術之應用完全視工程師之設計經驗及喜好而可有不同的選擇工具。即如要從台北至台中,可搭乘某些現有之交通工具,或搭公車、或火車、或飛機…等等,為何還要自創另一種交通工具來達成目的?
⑶反觀引證案之說明書,在其【習知技術】中亦詳述,其乃是應用習知計算機(電腦)之音鳴監視裝置,並將其欲解決之課題:電源感測器、溫度感測器、濕度感測器及火災感測器加裝於其中,收集情報並將獲得之情報傳給習知計算機(電腦)監視裝置之記憶部內做處理後,輸出至語音合成器內,是引證案亦是應用「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習知技術之輸入、輸出邏輯概念。諸如引證案及系爭案,針對監視系統做改良之專利創作不勝枚舉。
2.原告從事主機板銷售、生產及製造十餘年,常收到由世界各地客戶退回之電腦主機板維修品。但經維修處理後,卻發現50%以上主機板維修品並無故障,而是其它電腦硬體周邊故障造成電腦不動作。如此故障誤判,除耗費許多不必要之維修處理時間及運費外,亦常造成與客戶之間的摩擦,故原告才激發以語音告知使用者是何者電腦周邊出問題造成電腦不動作之創意,讓使用者或維修人員在不需要打開電腦機殼,或外插一片維修檢測卡,即可由語音輕易聽出是何者周邊出問題,而不輕易將電腦關鍵組件即主機板退回,而大大減少因誤判造成之損失及摩擦,系爭案亦因此取得台灣、大陸、美國及歐盟專利權。此外,由於當時全球電腦係由一般使用者自己組裝,以及舊電腦升級之蓬勃發展,因此當系爭案功能上市後,客戶皆喜愛有佳,而引發許多同業模仿生產。過去20年台灣主機板產量來一直蔚為全球第一,然而,因產業競爭趨於白熱化,平均利潤由30%下滑至7%,生產廠商亦由100多家減少至30家左右。薄利多銷的市場情況,主機板高人力成本維修服務一直是業者共同問題及困擾,故當系爭案推出即廣受歡迎。綜觀全球主機板產業史,系爭案之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從未有人使用過,卻在系爭案功能問市後,台灣多家主機板上市跟著推出,此有原告所提附件3媒體報導可稽。綜上可知,系爭案實具提升產業之價值,符合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價值。
3.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內建有CPU溫度感知器,且該溫度感知器連接於語音合成控制器,將其所測得之溫度數值傳輸至語音合成控制器,使得電腦開機並待問題的訊號顯示完畢後,進一步由揚聲器發出聲音以報出溫度數值。在系爭案之前,並無將主機板上CPU的溫度以語音發出聲音之創作。而引證案為消防設備,與系爭案不同,引證案感測之溫度是電腦之環境溫度、濕度及火災狀況,且引證案是透過電腦為偵測外部環境,再語音發聲,而系爭案是電腦不開機,可以自行內部偵測問題,故系爭案及引證案所應用之技術手段當然不同,不能因其皆涉及「感測溫度」而等同視之。若有利用電腦感測人體體溫是否亦不能成立?再者,習知技術將主機板上CPU溫度以文字顯示在電腦螢幕上,其主要是利用主機板上內建之溫度感知器讀取CPU溫度,再透過主機板上之匯流排將從CPU所讀取之溫度傳輸到電腦螢幕上,顯示出來。而系爭案是將主機板上內建之溫度感知器所讀取之CPU溫度,透過匯流排將從CPU所讀取之溫度傳輸到語音合成控制器,以語音報出主機板CPU溫度。系爭案創作主要是因應電腦CPU高速時代來臨,CPU溫度過高時,會在瞬間將價格昂貴的CPU燒壞。原告經過研究、思考、應用測試後,而完成此創意,讓電腦使用者可隨時聽出CPU溫度指數,無須再去打開電腦溫度視窗查看溫度指數,大大降低高單價CPU之損壞率,實具產業應用價值而取得專利權。而市面上有多種不同CPU溫度感知(原告漏未記載「知」字)器及語音合成控制器可供選用,若所使用之CPU 溫度感知(原告漏未記載「知」字)器及語音合成控制器介面不同時,再透過習知之解碼、譯碼驅動,使其能互相溝通傳輸。而解碼、驅動程式之應用亦視設計者之專長、喜好及經驗背景而可有不同之選用,此並非專利技術,亦非所要保護之範圍,因此無須對習知技術多加說明。反觀引證案,其感知數值亦是利用習知監視裝置之介面做資料處理後,將讀出之資料送往聲音合成機構,以語音的方式由揚聲器發聲,引證案亦未指明感知之數值如何轉換並對應出發聲內容。
4.依引證案說明書之【習知技術】可知,演算處理部、記憶部、唯讀記憶體、顯示部及蜂鳴聲皆為習知技術。引證案乃是將感測所得資料輸入演算處理部、記憶部和唯讀記憶體內做處理後,再將處理後之資料輸出至語音合成機構,並由揚聲器發聲。依原告所提附件2 之說明書,引證案只是將其所要解決之課題的各種感知測試器加在習知技術之監視裝置。引證案可引用習知技術解決其各項環境感知測試與語音發生課題,為何系爭案不能引用習知技術達成語音告知電腦周邊故障所在及CPU 溫度。
5.再者,引證案並非唯一、最早做此類語音發聲之創作。諸如引證案及系爭案之「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發聲」之邏輯思考及習知技術運用有更多中外文獻記載可參。準此,系爭案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揚聲器所結成之結構並非運用引證案首創之技術,而係使用習知技術。又全世界已登記有關「電腦硬體產生問題時可發出聲音警示」之專利案件不勝枚舉,其中包括對系爭案已提起行政訴訟之另一舉發案,其被舉發案號為000000000NO2,以及美國專利局核准之相關案共4 件。其中,美國專利案號4, 823,343之「遙控電腦之偵測系統」,其主要是當所遙控之硬終端出現問題時,則將訊息傳回管理站;案號5,583,801 之「電腦控制機器的語音排除問題系統」,其主要是用以診斷電腦之工作電壓情況,並於電壓不正常下,使用者則可按鈕通知語音故障排系統,此與「引證案」之創作有極相似之處;案號5,062,147 「使用者可程式電腦監視系統」,其主是將電腦所發出的一系列訊息接收、分析後,並將其結果紀錄、顯示,或透過揚聲器或電話機對一人或多人發出通告;案號4,389,546 之「遙控下載及詢問的數位通告系統」,其主要是將電腦所發出的訊號,經過處理後,透過語音電話管線,將信息、時間及溫度以語音發出通告。前揭5 件專利案,皆是偵測電腦硬體問題之相關創作,其等之技術手段及結構皆是利用「訊息之接收、比較、轉換、解碼、語音合成處理及發聲裝置」以達到訊號傳輸、發聲及回報之工作,是「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發聲」之習知技術結構,非引證案首創之結構特徵。此外,前揭4 件美國有關「電腦硬體產生問題時可發出聲音警示」案件皆已遭系爭案在申請美國專利時駁斥,系爭案並已取得美國專利,此有前揭舉發案000000000N02 之 系爭案美國專利附件可稽。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於說明書中並無揭示如何檢知主機板發生問題之具體技術手段,亦無揭示如何將發生之問題編碼成訊息,譯碼器如何譯碼,而語音合成控制器從譯碼器接受何種訊息以輸出對應故障周邊裝置之聲音之具體技術手段,以及無主機板問題排除之具體技術手段,且系爭案並未指明溫度感知器如何將感測到之溫度數值轉換為揚聲器所能報出之聲音之具體可行技術,因此系爭案確有違「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之規定,亦有違「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之情事。
2.以熟悉該項(即系爭案)技術者而言,可以根據說明書具體實施,對於初級人員及一般人而言,無法具體實施。此外,引證案之演算處理部31、記憶部32和唯讀記憶體34相當於系爭案之譯碼器,引證案連接於演算處理部31、記憶部32和唯讀記憶體34之聲音合成機構36相當於系爭案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引證案連接於聲音合成機構36之揚聲器7 相同於系爭案之揚聲器。因此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整體結構特徵確為相同,錯誤訊息經過譯碼、語音合成可以發出聲音已為引證案揭露,系爭案及引證案功效上亦無差異。而系爭案在其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只是說明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及揚聲器組成,並未具體描述與引證案之不同處,引證案自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新穎性規定,起訴理由自不足採。
理由
甲、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系爭案申請日為88年5月31日,被告於90年4月25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次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第1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04條第3款亦規定,「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為:
1.一種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包括有:一譯碼器,係內建於主機板;一語音合成控制器,係連接於前述之譯碼器,並使硬體所產生之問題訊息先傳輸至該譯碼器;一揚聲器,係連接於前述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使發生問題之訊息經由前述譯碼器傳輸至該語音合成控制器後,再由該揚聲器發出聲音。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其中,該主機板另內建有溫度感知器,且該溫度感知器連接於前述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使得電腦開機並待問題的訊號顯示完畢後,進一步能由揚聲器發出聲音以報出溫度數值。
二、經查,系爭案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係在主機板內建有譯碼器,該譯碼器係藉匯流排連結於語音合成控制器,倘硬體發生問題時,該譯碼器即接收此訊息而判定為何者周邊發生問題,並透過語音合成控制器將所發生問題之問題之聲音由揚聲器發出來,使用者藉由聽覺即可獲知是何周邊發生問題(專利說明書第5頁參照)。但系爭案於說明書中並無揭示如何檢測得知主機板發生問題之具體技術手段,亦無揭示如何將發生之問題編碼成訊息,譯碼器如何譯碼,而語音合成控制器從譯碼器接受何種訊息以輸出對應故障周邊裝置之聲音之具體技術手段,以及無主機板問題排除之具體技術手段,且系爭專利並未指明溫度感知器如何將感測到之溫度數值轉換為揚聲器所能報出之聲音之具體可行技術。原告雖主張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均是習知技術,亦是建構監視系統之基本輸出、輸入概念,並非系爭案所創作,不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是無須特別陳述其手段,系爭案所有的構件均為習知,但組合後具有功效的增進等等。但查,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形式,須使該專利內容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始能謂符合前揭專利法第104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或圖式,應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而使實施為可能或非困難者之要件。而系爭案於說明書內並未具體說明何一構件係屬習知技術及其如何應用習知技術以檢測得知主機板發生問題之具體技術手段,尚難認該專利內容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
三、退步言之,縱認系爭案所有的構件均為習知,由該專利內容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案專利說明之記載已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但查,引證案係1990年6月11日公開之日本平0-000000號「監視裝置」專利案,其計算機系統1藉由電源感測器21、溫度感測器22、濕度感測器23、火災感測器24等各種感測器群2獲得情報並處理之,在探測出異常後通知監視裝置3;監視裝置3經由外部界面35獲得情報後,藉由記憶部32的程式,在演算處理部31處理;在儲存處理資料於記憶部32的同時,根據處理結果的內容,由唯讀記憶體34或外部記憶裝置38透過外部記憶裝置界面33,讀出聲音資料;將讀出的聲音資料送往變換聲音信號的聲音合成機構36,以語音的方式由揚聲器7發聲,據此操作員可藉由聲音、顯示畫面、顯示盤而得知異議狀態的內容,並根據語音告知的處理方式來因應。上揭引證案之演算處理部31、記憶部32和唯讀記憶體34相當於系爭案之譯碼器,引證案連接於演算處理部31、記憶部32和唯讀記憶體34之聲音合成機構36 相當於系爭案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引證案連接於聲音合成機構36之揚聲器7相同於系爭案之揚聲器。因此,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整體結構特徵確為相同;又錯誤訊息經過譯碼、語音合成可以發出聲音已為引證案揭露,系爭案及引證案功效上亦無差異。而系爭案在其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只是說明其裝置係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及揚聲器組成,而該等構件既屬習知技術,並業經引證案組合應用,則系爭案並未具體說明與引證案之有何不同或特徵突出之處,系爭案上揭技術內容既屬運用習知技術可直接推導,引證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原告於起訴主張時亦不否認引證案與系爭案是偵測腦電硬體問題之相關創作,其技術手段及結構皆是利用「訊息之接收、比較、轉換、解碼、語音合成處理及發聲裝置」以達到訊號傳輸、發聲及回報之工作,原告就其與習知技術有何不同之處,並未具體載明,僅以類似引證案於系爭案申請美國專利時為美國專利商標局所不採,系爭案並已取得美國專利置辯。惟查,系爭案於美國專利申請對應案是否准許,其申請內容及引證資料未必相同,且各國專利申請基準有異,亦難比照,作為本件有利原告之判斷。因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可採。
四、再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在主機板另內建有溫度感知器,使溫度感知器連接於前述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使得電腦開機並待問題的訊號顯示完畢後,進一步能由揚聲器發出聲音以報出溫度數值,亦與引證案所揭示溫度感測器探測出異常後通知監視裝置藉由記憶部的程式,將演算處理的內容,透過外部記憶裝置界面讀出聲音資料,並送往變換聲音信號的聲音合成機構,以語音的方式由揚聲器發聲之技術手段相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特徵既亦經引證案所揭露,自仍不具新穎性。
五、系爭案依其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為一種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係藉由譯碼器、溫度感知器、語音合成控制器及揚聲器之組合裝設,以達成主機板問題排除之目的,業已符合上揭新型專利標的「構造」之定義,並未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7條新型專利界定範圍,被告認系爭案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7條規定固有未洽。惟系爭案除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亦違反同法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已如前述。被告據此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此部分論斷及上述結論尚無違誤。訴願決定據此維持原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