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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古瑞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45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45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羅翔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8年間,又因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081號、第4639號簡易判決及99年度易字第8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及5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2月2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羅翔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7月24日19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426巷49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加熱燒烤起煙後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羅翔為列管施用毒品人口,而於翌(25)日15時39分許前往警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1、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24頁背面、第25頁背面),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檢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報告日期:100 年8月8日、報告編號:大安-6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卷附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見偵查卷第26頁、第28頁)在卷可稽。是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如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經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損害;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7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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