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101年度執字第393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洪龍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龍丞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洪龍丞於本案所犯如附表編號1、2、3、8所示之罪,均於95年7月1 日新法施行前犯之,自應比較新舊法。則受刑人洪龍丞行為後,刑法第5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足參。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徒刑、減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3 月30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933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但既與其另犯之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不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定其執行刑,併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6 、8 至
10、12、13所示之罪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7 、11、14、1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另就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罰金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 年7月1 日生效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龍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 │第1 款填製不實會│前段未繳納股款罪│前段未繳納股款罪││ │計憑證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減 │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3月,減 ││ │為有期徒刑1年6 │為有期徒刑1月15 │為有期徒刑1月15 ││ │月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300元即新 │以銀元300元即新 ││ │ │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2年6月間起至95 │91年2月20日 │94年11月30日 ││ (民國) │年6 月間止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95年度偵字第6368│98年度偵字第1177│98年度偵字第1177││ │ │號 │4號 │4號 │├──┼──┼────────┼────────┼────────┤│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 │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99年度簡字第3160│99年度簡字第3160││ │ │49號 │號 │號 ││ ├──┼────────┼────────┼────────┤│ │判決│99年7月30日 │99年9月1日 │99年9月1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73│99年度簡字第3160│99年度簡字第3160││ │ │45號 │號 │號 ││ ├──┼────────┼────────┼────────┤│ │確定│99年11月25日 │99年9月29日 │99年9月29日 ││ │日期│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前段未繳納股款罪│前段未繳納股款罪│第1 款填製不實會││ │ │ │計憑證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6年12月14日 │97年1月9日 │96年1月間起至96 ││ (民國) │ │ │年9月間止(聲請 ││ │ │ │書附表誤載為99年││ │ │ │1月)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77│98年度偵字第1177│98年度偵字第2333││ │ │4號 │4號 │3號 │├──┼──┼────────┼────────┼────────┤│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審 │案號│99年度簡字第3160│99年度簡字第3160│99年度上訴字第28││ │ │號 │號 │20號 ││ ├──┼────────┼────────┼────────┤│ │判決│99年9月1日 │99年9月1日 │99年10月7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 │案號│99年度簡字第3160│99年度簡字第3160│99年度上訴字第28││ │ │號 │號 │20號 ││ ├──┼────────┼────────┼────────┤│ │確定│99年9月29日 │99年9月29日 │99年10月28日 ││ │日期│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使公 │刑法第216 條、第││ │業務侵占罪 │務員登載不實罪 │210 條行使偽造私││ │ │ │文書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3月,如 ││ │ │為有期徒刑1月15 │易科罰金,以銀元││ │ │日,如易科罰金,│300元即新臺幣900││ │ │以銀元300元即新 │元折算1日 ││ │ │臺幣900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 │94年11月間起至98│93年10月6日起至 │96年10月間起至96││ (民國) │年9月間止 │93年10月19日止 │年10月16日止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91│99年度偵字第1440│99年度偵字第1440││ │ │2號、第10193號(│7號、第16329號、│7號、第16329號、││ │ │聲請書漏載第1019│偵續一字第255號 │偵續一字第255號 ││ │ │3號) │(聲請書漏載第16│(聲請書漏載第16││ │ │ │329號、偵續一字 │329號、偵續一字 ││ │ │ │第16329號) │第16329號) │├──┼──┼────────┼────────┼────────┤│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 │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33│100年度訴字第116│100年度訴字第116││ │ │號 │號 │號 ││ ├──┼────────┼────────┼────────┤│ │判決│99年12月20日 │100年2月24日 │100年2月24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法││判決├──┼────────┼────────┼────────┤│ │案號│99年度簡字第2833│100年度訴字第116│100年度訴字第116││ │ │號 │號 │號 ││ ├──┼────────┼────────┼────────┤│ │確定│100年1月3日 │100年3月28日 │100年3月28日 ││ │日期│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填製不實會│第1 款填製不實會│第1 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 │計憑證罪 │計憑證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5年7月間起至97 │95年7月間起至96 │95年7月間起96年8││ (民國) │年4月間止 │年8月間止 │月間止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11│99年度偵字第1886│99年度偵字第1886││ │ │1號、第22113號(│1號、第18863號(│1號、第18863號(││ │ │聲起書漏載第2211│聲請書漏載第1886│聲請書漏載第1886││ │ │3號) │3號) │3號) │├──┼──┼────────┼────────┼────────┤│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法院 ││事實├──┼────────┼────────┼────────┤│審 │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05│99年度訴字第1631│99年度訴字第1631││ │ │號 │號 │號 ││ ├──┼────────┼────────┼────────┤│ │判決│100年3月17日 │100年7月27日 │100年7月27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法院 ││判決├──┼────────┼────────┼────────┤│ │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05│99年度訴字第1631│99年度訴字第1631││ │ │號 │號 │號 ││ ├──┼────────┼────────┼────────┤│ │確定│100年4月28日 │100年9月2日 │100年9月2日 ││ │日期│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填製不實會│第1 款填製不實會│第1 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 │計憑證罪 │計憑證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8 月,併│有期徒刑8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新臺幣100,│ ││ │幣1,000元折算1日│000 元,罰金如易│ ││ │ │服勞役,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間起至96 │95年7月間起至96 │95年7月間起96年8││ (民國) │年12月間止 │年8月間止 │月間止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0│98年度偵字第2822│99年度偵字第2481││ │ │1號 │0號、第20168號(│8號 ││ │ │ │聲請書漏載第2016│ ││ │ │ │8號 │ │├──┼──┼────────┼────────┼────────┤│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臺灣臺北法院 ││事實├──┼────────┼────────┼────────┤│審 │案號│100年度審訴第字 │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訴字第118││ │ │第167號 │240號 │8號 ││ ├──┼────────┼────────┼────────┤│ │判決│100年10月31日 │100年12月22日 │101年5月10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法院 ││判決├──┼────────┼────────┼────────┤│ │案號│100年度審訴第字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118││ │ │第167號 │3240號 │8號 ││ ├──┼────────┼────────┼────────┤│ │確定│100年11月28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6月4日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