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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台清羅立德葉藍鸚

               101年度易字第716號、第9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珮榕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昱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告
凌志成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第555 號、第717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第104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珮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凌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曾珮榕與凌志成共同育有子女並同居,兩人對外皆以夫妻相稱,曾珮榕於民國97年9 月間因詐欺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入監執行假釋出獄後,曾擔任亞洲抗老化美容醫學醫學會秘書處處長,且於該醫學會98年12月6 日所舉辦之再生醫學學術大會上以秘書處處長之名義,接受臺灣新生報記者邱兆衡之新聞採訪。而凌志成與程愛珠係同眷村長大,自小結識之多年友人,且程愛珠之配偶與凌志成互有生意上往來,凌志成與曾珮榕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程愛珠對凌志成之信賴關係,由凌志成於98年年底至99年1 月間先介紹程愛珠與曾珮榕結識,並向程愛珠訛稱:曾珮榕所從事的抗老化美容針劑獲利不錯云云,再由曾珮榕向程愛珠謊稱:其經營和信養生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養生公司)所從事之抗老化美容針劑獲利頗豐,投資1 口(1 個單位)新臺幣(下同)30萬元,獲利可達40萬元不等,且其人脈很廣,可介紹結識許多醫學美容醫師,且可先開立支票作為獲利保證云云,力邀程愛珠投資,並交付名稱為「和信養生尾牙晚會、全程活動精華剪輯」、內容為「曾珮榕以和信養生公司總經理、凌志成以和信養生公司總裁身分參加該公司尾牙餐會,曾珮榕在尾牙晚會上表示『…我會有成績單跟所有好朋友分享,今天要報告和信在臺北、高雄有直屬的診所,有可以為大家服務,我們是作抗衰老、身心諮詢,歡迎大家來。』,及凌志成表示『和信養生做愛健康、愛漂亮,LED 我做了3 年,差點倒閉、很辛苦,還好有我老婆曾珮榕小姐,她做抗老化、美容保養品,拉了我一把,把我拉起來,我有很好的展望…』等情」之光碟1 片予程愛珠,再邀請程愛珠於生濬整合綠色診所99年2 月9 日開幕當日免費體驗抗老化產品,而凌志成則在與程愛珠見面過程中,多次向程愛珠表示:其所經營之LED 事業所受虧損、所需資金等費用支出,皆全仰賴曾珮榕所從事抗老化美容針劑收入之挹注云云,致程愛珠陷於錯誤,認為曾珮榕確有從事抗老化美容針劑之事業,且獲利豐碩,遂邀其弟媳朱素雲合資,以程愛珠名義投資曾珮榕之事業,由其個人或朱素雲以匯款方式,陸續交付款項共計2,100 萬元予曾珮榕(交付日期、匯款名義人、金額、匯入之帳戶,皆詳如附表壹編號1 至10所示),曾珮榕並交付不知情之李筱妍(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256號為不起訴處分)或李筱妍擔任負責人之達客影視娛樂有限公司(下稱達客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13紙(支票之發票人、付款行庫、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發票日期、金額及合計總金額,均如附表貳所示)予程愛珠收執以為獲利之擔保。之後曾珮榕、凌志成復承前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曾珮榕央求程愛珠暫緩提示如附表貳所示支票外,並以資金缺口,急需用款,其已取得之貨款支票於99年4 月25日即可兌現,便可立即返還借款云云,商請程愛珠續挹注資金,致程愛珠陷於錯誤,為免投資失敗,再由其個人或夥同朱素雲合資,陸續匯款共計340 萬元予曾珮榕(交付日期、匯款名義人、金額、匯入之帳戶,皆詳如附表壹編號11至13所示)。惟曾珮榕取得程愛珠所交付之前揭款項,實際並未用於投資美容抗老化產品,而係用於資助凌志成所經營之LED 事業。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案件,指揮警方於99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29日,針對曾珮榕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進行監聽,並至和信養生公司位在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辦公室執行搜索而獲悉上情,並通知程愛珠到案說明,後經程愛珠於99年4 月起陸續提示如附表貳所示支票,除附表貳編號1之支票兌現外,餘12紙支票,或因存款不足或因拒絕往來均遭退票,程愛珠至此始知受騙。

二、緣曾珮榕、陳廷昌各與賀照莘為舊識,於98年12月初,陳廷昌、曾珮榕2 人恰均至賀照莘位在臺北市○○路0 段00號之珠寶店找賀照莘聊天,曾珮榕遂經由賀照莘介紹與陳廷昌結識,曾珮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2月11日在賀照莘之珠寶店內,向陳廷昌出示其擔任亞洲抗老化美容醫學醫學會秘書處處長之名片及記者邱兆衡採訪之新聞報導,向陳廷昌訛稱:其成立和信養生公司從事買賣養生抗老美容醫學藥品、營養針劑等業務,該行業投資獲利豐沛,投資1口(1 個單位)成本35萬元,轉賣醫院後15天內保證陳廷昌獲利45萬元(即分配利潤10萬元)云云,邀集陳廷昌投資,致陳廷昌因而陷於錯誤,而與曾珮榕簽署98年12月11日之合作契約,認購曾珮榕所謂之抗老化產品共計6 口,及陸續交付款項共計210 萬元予曾珮榕(交付日期、金額、匯入之帳戶,皆詳如附表參編號1 至3 所示),並經曾珮榕在該合作契約上簽收。曾珮榕為取得陳廷昌之信任,在陳廷昌出資認購6 口後,邀請陳廷昌前往李世民婦產科診所體驗施打針劑療程,並攜同陳廷昌前往和信養生公司位在仁愛路之辦公室參觀,使陳廷昌亦不疑有他而同意再次投資,陸續交付投資款項共計440 萬元予曾珮榕(交付日期、金額、匯入之帳戶,皆詳如附表參編號4 至6 所示),並將此情註記在上開合作契約書下方(共計投資650 萬元),曾珮榕並交付不知情之李筱妍或達客公司為發票人且經曾珮榕背書之支票(支票之發票人、付款行庫、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均如附表肆編號7-1 、編號1 至2 、編號4 至5所示)予陳廷昌收執以為獲利之擔保。之後曾珮榕復承前開詐欺取財之犯意,央求陳廷昌暫緩提示前揭因投資所交付之支票,並以急需資金承兌票據(如附表參編號12、13及附表肆編號8 、9 )、有資金缺口急需用款或以投資「邱醫師」15萬元可回收20萬元(如附表參編號22)等為由,並佯以可書立借據及開票擔保,商請陳廷昌出借款項,致陳廷昌因而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借款共計540 萬元(交付日期、金額、匯入之帳戶,皆詳如附表參編號7 至23所示),然曾珮榕取得陳廷昌所交付之前揭款項後,並未用於投資美容抗老化產品,且其為繼續取信陳廷昌,避免陳廷昌提示支票,於陳廷昌出借款項期間,曾陸續返還共計212 萬元予陳廷昌。嗣陳廷昌因曾珮榕遲未返還借款及分配投資利潤,遂於前揭支票即將罹於時效之100 年1 、2 月間陸續提示上開各紙支票,然均遭退票,曾珮榕為取回上述支票並取信陳廷昌,遂於100 年2 月8 日邀陳廷昌在律師見證下,雖明知自己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仍簽署「債務償還計畫書」及債務償還分期表,承諾分期清償,並另行交付3 紙支票(支票之發票人、付款行庫、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均如附表肆編號6 、7 、10所示)。惟曾珮榕仍未依約履行,且上開3 紙支票,經陳廷昌於100 年3 至5 月間陸續提示後仍均遭退票,且曾珮榕對於陳廷昌所寄發之催款存證信函置之不理,陳廷昌始知受騙。

三、緣李筱妍經凌志成介紹而結識曾珮榕,並於98年間因曾珮榕保證支票不退票,而同意出借李筱妍之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00000號、達客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湖分行(下稱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供曾珮榕使用,並介紹母親彭秋月與曾珮榕相識,曾珮榕即以需週轉為由,陸續向彭秋月借款,彭秋月因認曾珮榕為李筱妍之好友,遂同意借貸,因而陸續支借曾珮榕共965 萬元,而曾珮榕亦分次陸續以匯(存)款至彭秋月之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方式,返還彭秋月共722 萬元(彭秋月交付借款之日期、金額、方式,以及曾珮榕還款之日期、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陸所示),彭秋月因曾珮榕於借貸期間皆有陸續還款,遂對曾珮榕甚為信任。於99年6 月間,曾珮榕因財務惡化,已無力兌現其以李筱妍或達客公司所開出之支票,而使李筱妍或達客公司之支票因存款不足陸續發生退票(前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達客公司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甚於99年6 月4 日經通報拒絕往來,曾珮榕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彭秋月對其之信任,於99年6 月29日起陸續向彭秋月借貸,並為免彭秋月生疑,於大額借款之前1 至3 周,即先以小額還款(如於99年7 月7 日、同年8 月30日、11月2 日各匯款5 萬元、2 萬元、7 萬元至彭秋月前開帳戶)以取信彭秋月,致彭秋月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共計953 萬元予曾珮榕(付款日期、金額、交付方式均詳如附表伍所示)。嗣曾珮榕未能依約返還款項,彭秋月始知遭騙。

四、案經程愛珠、陳廷昌、彭秋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正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害人陳廷昌、彭秋月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曾珮榕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被告曾珮榕之辯護人既爭執前開之人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第716 號卷第158 頁、第976 號卷第41頁),且核無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故應認渠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有明文規定。揆之立法理由,係因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事實審法院遇有此類未能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供述證據,雖應依法敘明、曉諭被告或其辯護人是否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以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使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然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仍屬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是否具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並不相同。亦即被告以外之人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但若法律規定其於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即具證據能力,不因其未經詰問而喪失證據之適格;該等證據,若經合法之調查證據之程序,即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旨在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現真實,並使被告藉由對證人之詰問,落實其訴訟上之防禦權,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苟已依法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傳聞證據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規定,嗣於法院審理中,並經依法傳喚到庭,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其既已達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明證言真偽以發現真實之目的,自得作為證據,要不因其詰問非於偵查中陳述時當庭為之而異其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500號、9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參照)。是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故被告曾珮榕及其辯護人主張告訴人陳廷昌、彭秋月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時之陳述,未經被告曾珮榕或其辯護人到庭為對質詰問,均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第158 頁正反面、第160 頁至第161 頁、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41頁、第43頁),顯屬誤會。是該2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已經依法具結,可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而被告曾珮榕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該2 人前開證言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亦查無檢察官有何以不正方法取證之情事,足認該2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任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該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到庭結證,復經檢察官、被告曾珮榕及其辯護人交互詰問,是該2 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三、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經查,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曾珮榕、凌志成及檢察官對其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上述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四、末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述非供述證據(詳見下述),本院亦查無任何違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形,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反面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曾珮榕固坦承其有向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彭秋月先後收取如附表壹、參、伍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貳、肆所示支票予程愛珠、陳廷昌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我跟程愛珠是借款,因為沒有擔保品,所以利息比較高,借300 萬元,60天就要還600 萬元,所以借款時我都開立1 倍的達客公司支票作為擔保,但後來我發生1件法拍屋的案件,所以才會跳票;我跟陳廷昌也是借錢,借30萬元,30天後就要還45萬元,大筆也是照這個比例計算,如果急著調錢,利息就會很高,且2 至3 日就要還錢,因為他說他是銀行經理,不能在外面放款,所以是寫投資協議書,且約定金錢往來不能用匯款,所以我還錢都是送到他銀行樓下,在車上交給他,利息就請司機李邦賢按月送過去,但因那件法拍屋案件爆發後,遺失記載有我跟陳廷昌間借貸過程之筆記本,所以我無法整理我和陳廷昌間的借貸情形;我跟彭秋月也是借款,我都有寫借據,且也有陸續還款云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一第157 頁反面至第158 頁、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40頁反面);被告凌志成固坦承其與曾珮榕是同居人,其曾向程愛珠介紹曾珮榕是小孩的母親,介紹程愛珠與曾珮榕認識,而當時其所經營的LED 確實有虧損,所以有在和信公司尾牙上說希望大家捧場,其有受曾珮榕資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騙告訴人程愛珠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程愛珠與曾珮榕有金錢往來,也不知道程愛珠有出席生濬整合綠色診所的開幕典禮,我沒有向程愛珠說我投資LED 的資金都是靠曾珮榕的抗老化美容針的收入,也沒有分得程愛珠陸續匯給曾珮榕的2,100 萬元云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一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第146 頁、第158 頁)。經查:

(一)告訴人程愛珠(含程愛珠之弟媳朱素雲)、陳廷昌、彭秋月,各自以現金或匯(存)款之方式,陸續交付款項予曾珮榕(告訴人3 人各自之交付日期、匯款名義人、金額、匯入帳戶或交付方式均詳如附表壹、參、伍所示),曾珮榕並交付支票(詳如附表貳、肆所示)予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嗣告訴人程愛珠於99年4 月後陸續提示附表貳所示之支票,除附表貳編號1 之支票有兌現外,餘均遭退票,而告訴人陳廷昌遲至如附表肆編號1 至5 所示支票,即將罹於1 年時效之100 年1 月至3 月始提示該等支票,惟均遭退票等情,業據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彭秋月證述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卷第310 頁、99年度他字第8471號卷第46頁至第48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4頁至第15頁、100 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10 0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20頁至第29頁、第117 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9 頁至第13頁、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89頁至第93頁),被告曾珮榕就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部分亦不爭執(見100 年度偵續字第555 號卷第6 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3頁反面),並有告訴人程愛珠所提之匯款委託書、匯款人收執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附表壹編號1 至12)、被告曾珮榕書立之書據及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附表貳編號2 至13)、告訴人陳廷昌所提之合作契約書(附表參編號1 至3 、5)匯款收執聯、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匯款委託書(附表參編號2 至6 、9 至10、15至16、20、13 )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附表肆)、本票、銀行存摺提領明細、支票、借據(附表參編號11、17、18、12至14、19 、21 至22)、債務償還計畫書、債務償還分期表、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暨收件回執、告訴人彭秋月所提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附表伍編號5 至9 )、本票、借據(附表伍編號1 至4 )(上各告訴人所提之資料均為影本)、中華郵政(股)公司101 年9 月20日、101 年1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暨台北興安郵局之被告曾珮榕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凌志成00000000000000號帳戶、淡水紅樹林郵局之吳秀雯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表壹編號1 至8 、10至11、附表伍編號8 )、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彰化新字第1012203 號函暨李筱妍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支票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附表壹編號12、附表參編號13、2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建國北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財富管理101 年11月14日北富銀建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曾珮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附表壹編號9 、附表參編號2 至10、15)、合作金庫長春分行101 年11月29日合金長春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賀照莘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附表壹編號13)、合作金庫港湖分行101年11月15日合金港湖字第0000000000號號暨達客公司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附表貳編號1 支票兌現、附表參編號16)、合作金庫101 年11月15日合金總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01 年11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蕭毅雄00000000 0000 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附表伍編號5 )、華南商業銀行(股)公司中崙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崙分行)101 年11月15日華中崙字存第0000000000號函暨簡祐緯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附表伍編號7 )、合作金庫進化分行101 年11月19日合金進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陶小梅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附表伍編號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同德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同德分行)101 年11月27日國世同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附表伍編號9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102 年4 月2 日台票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達客公司、李筱妍、張德潤、簡祐緯前揭帳戶之票信資料表及相關存款不足退票明細附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8471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16頁至第23頁、100 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第8 頁至第30頁、第44頁至第54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二第47頁至第55頁、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19頁至第28頁、本院易字第716號卷一第180 頁、第183 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二第8頁、第10頁、第19頁至第22頁、第23頁、第25頁、第74頁、第88頁、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65頁、第67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二第28頁至第29頁、第31頁、第32頁、第38頁、第42頁、第44頁、第99頁至第206 頁、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126 頁至第146 頁)。至被告曾珮榕固爭執告訴人彭秋月所交付款項之總金額,惟告訴人彭秋月前後證稱交付次數一致,且已提出前述借據、匯款單據等為憑,均已詳實記載金額多寡,且被告曾珮榕對此等憑證之真實性亦不爭執,自應以前述憑據所載金額之統計為準。基上,被告曾珮榕與前開告訴人3 人間,確有如附表壹至伍所示之資金及票據往來情形,應堪採信,先予敘明。

(二)被告曾珮榕部分

甲、關於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部分

1、針對告訴人程愛珠部分,被告曾珮榕固辯稱:我與程愛珠是借貸關係,是因為程愛珠問我公司尾牙辦得如何,所以我才給她光碟,我跟程愛珠借錢都有押支票跟利息,不是邀她投資,電話中我跟程愛珠借錢,因為程愛珠會擔心我還不出來,所以問我要做什麼,我才會提到抗老化保養品的事,並說金額比較大,成本壓的比較低,我說有賺錢,我有這些利潤,長期配合,我可以穩定做,而保養品在每年11月到3 月中旬比較多出貨量是旺季,我會賺得比較多,我有南部訂單,但全省訂單我一個人沒辦法,可以轉給同行,我說可不可以借我更多,我當時是跟程愛珠借錢整頓公司,但不到三個禮拜,凌志成跟我就被抓,我的資金才會週轉不過來云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8頁、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惟查,就告訴人程愛珠與被告曾珮榕間之上述資金及票據往來緣由,業據證人程愛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匯錢的前1 、2 個月認識曾珮榕的,我以為曾珮榕是凌志成的太太,凌志成有跟我說曾珮榕在做抗老化產品,說這個不錯,有一次我到凌志成的公司,剛好碰到曾珮榕,曾珮榕就說這個東西不錯,凌志成也說獲利不錯,因為我跟凌志成從小是鄰居,在同一村莊長大,我對他很信任,曾珮榕說她以前是做藥品的,在醫院人脈很廣,我想利潤應該很好,我從事將近20年的硬體醫療復建器材,所以抗老化的針劑對我很有吸引力,加上曾珮榕保證獲利,並且開支票給我,我才會投資。當初投資一個單位(一口)是30萬元,偵查中我說300 萬元是因為我一開始就投資300 萬元(10口),曾珮榕有開票期約2 至3 個月後的支票給我,支票金額是以投資加利潤總額來開,如投資30萬元,曾珮榕就會開45萬元支票,但係分別開立數張支票,我總共匯款2,100 萬元給曾珮榕,曾珮榕先後就開了金額共4,300 萬元(應係4,200 萬元)的支票給我。後來有筆300 萬元及30至40萬元不等的款項,是曾珮榕為了過票向我借的。我在投資前沒有去瞭解曾珮榕有無實際從事抗老化美容針劑,是在投資1 、2 筆錢後,才上網查到曾珮榕有在某抗老化基金會當過秘書長,我也有去她仁愛路的和信養生公司看過,但我沒有深入瞭解。在我投資過程中,曾珮榕有帶我去生濬整合綠色診所體驗抗老化療程,凌志成、曾珮榕也有邀我去參加診所的開幕,當天有很多人參加。而從曾珮榕給我的和信養生公司尾牙CD片中,可以看到凌志成有參加,且記者或主持人訪問時,凌志成有說這個抗老化的東西是他太太在經營,獲利比我做醫療器材的好,也說他投資LED 的生意做的不是很好,資金來源都是靠曾珮榕的抗老化美容針賺的錢來貼補。曾珮榕也有說他做抗老化美容針,人脈很廣,可以介紹很多醫師給我認識,我覺得他們經營的不錯,我才投資,後續會借給曾珮榕300 多萬元,是因為曾珮榕說她跟很多醫院有往來,她的應收帳款還沒有收,所以向我借錢,因為我自己也在做生意,知道有時週轉會有時間的延遲,所以才借給她過票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4頁至第18頁),又參以0000000000號門號與0000000000號門號於99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卷一第63頁至第124 頁),乃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程愛珠之通聯內容,已為被告曾珮榕所自承(見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卷一第53頁至第54頁、第309 頁、第57頁、第63頁至第124 頁),內容中被告曾珮榕確實有提及「300 在45天、300 在60天」、「1 口就是有40、有1 個10萬,你中間也要賺5 萬」、「1 次300 就是回600 」、「1 口300 」、「跟朋友講35」、「它的風險,不叫風險,它是一個訂單是固定的」、「這沒有風險」、「我們出貨都是中午」、「我就要去跟他拿貨」、「可以的話就一次處理,而且我也會因為它有一次的量而拿到更好的價錢」、「我正在盤點」、「淡季有淡季的利潤、旺季有旺季的利潤」、「南部的醫生也一直上來」、「有一些訂單,我要轉給同行」、「我的意思就是跟你說我的錢跟利潤會陸續一直進去,然後到時候,你再把票還給我就好了」、「有訂單,有醫院的針劑訂單」等語(詳見附表柒所示),倘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程愛珠間僅為單純借貸關係,何需在電話中向告訴人程愛珠提及投資多寡決定利潤、投資無風險、投資因淡、旺季有獲利差異等情節,而完全未論及借款本金多寡、利率、利息計算等事項?此外,告訴人程愛珠尚有提出生濬整合綠色診所開幕邀請函影本1 份、被告曾珮榕在99年2 月初告訴人程愛珠交付款項之初即交付之和信養生尾牙活動之光碟片,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有勘驗筆錄1 份存卷可憑(見99年度他字第8471號卷第10頁正反面、100 年度偵字第6256號卷第18頁牛皮紙袋內所附光碟名稱「和信養生尾牙晚會、全程活動精華剪輯」、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163 頁正反面)。此外,證人朱素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大姑程愛珠當時集資投資曾珮榕的抗老化產品,因為我相信程愛珠,所以把款項陸續匯給程愛珠,讓程愛珠用她的名義去投資。後來曾珮榕約我見面,說她抗老化的產品很夯,她有家診所,之後給她自己跟凌志成的帳號要我匯款讓她過票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30頁至第32頁反面)。基上,被告曾珮榕雖辯稱其與告訴人程愛珠間係單純借貸關係,惟對於借貸關係之必要之點均無法說明,反之,告訴人程愛珠業已明確證述其與被告曾珮榕如附表壹、貳之資金及票據往來原因為投資,僅最後之340 萬元為借貸,核與證人朱素雲前開證言相符,且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生濬整合綠色診所開幕邀請函影本、和信養生尾牙活動之光碟片及勘驗筆錄可憑,應以告訴人程愛珠前揭具結證言較為可採。

2、針對告訴人陳廷昌部分,被告曾珮榕先辯以:我與陳廷昌會簽合作契約書,是因為陳廷昌說他是銀行業務經理,這樣寫才不會構成重利,這份契約是陳廷昌寫的,用一口一口,我借錢除了合作契約書,就是我押給陳廷昌的支票,當時連利息都有開出來,如果是投資,就不需要先開票。我向陳廷昌借錢,都有按月付利息,有請李邦賢拿現金給陳廷昌作為付息云云,又辯稱:陳廷昌說他身體有問題,要給他免費治療,他去我三個合作診所,李世民、生濬診所的潘醫師、周醫師,這是陳廷昌借錢後才去看的云云,嗣改口辯稱:陳廷昌去做療程是想了解我事業云云(見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辯稱:陳廷昌去診所體驗,證實有效果,他才願意繼續借錢給我云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3頁正反面)。惟就告訴人陳廷昌與被告曾珮榕間之資金及票據往來過程及原因,業據證人陳廷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曾珮榕說成立和信生技公司投資醫學美容針劑的生意,叫我投資一口(一單位)成本35萬元,轉賣50萬元,我可以獲利10萬元,曾珮榕獲利5 萬元,曾珮榕說我投資一至兩個禮拜後,她就可以拿她所進的貨(針劑)去賣給醫學美容診所、醫院。我會相信曾珮榕從事美容針劑相關的業務,是因為她跟我說的,與賀照莘跟我說的相同,另外,曾珮榕跟我說她有賣針劑給李世民診所,有介紹我去李世民的婦產科診所打針劑,而且我投資後,曾珮榕的公司就搬到賀照莘珠寶店的樓上(仁愛路三樓),我有去過1 次,我跟曾珮榕有簽98年12月11日之合約書,合約書下面一、二、三、四及寫收受陳廷昌多少錢等語是我寫的,旁邊由曾珮榕簽名,該合作契約是我與曾珮榕口頭約定好後寫下的,並非我自己寫的,剛開始我投資六口210 萬元,後來曾珮榕陸續找我投資,我合計投資約650 萬元,曾珮榕有開李筱妍個人票及達客公司的支票給我,即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92頁第一、四、

五、七、八張的支票,她說那些支票都是她朋友李筱妍的,而達客公司是李筱妍的,開給我的支票有包含投資利潤,共約930 萬元。這份合作契約是指認購幾口,曾珮榕沒有提到入股的事情,契約書中記載「若未達此金額甲方願負責補足差額」,這是當初我問她若沒有拿到利潤的話要怎麼辦,所以曾珮榕就給我這樣的承諾,合約下半部的文字都是我寫的,這些都有憑證,至於記載「1/5 50→65(1/8 到)」是指我借他50萬元,他要還我65萬元,這也是曾珮榕主動講的,但沒有憑證,這個記載就是100 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第3 頁附表一第九列該筆借款,這個表是依據我投資契約下方的記載、匯款憑證及存摺上有這樣的支出而製作的,當時我確有提出現金交付給曾珮榕。我給曾珮榕的錢是借錢或投資,我都有用表格註明,匯款單及憑證都有附在表格上,借款借了很多次,只有兩次有寫借據,每次曾珮榕跟我借款,曾珮榕都主動說包含利息,我沒有主動跟曾珮榕談過利息,她有開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號卷第92頁第二、三、六張的支票給我,而該頁第九、十張支票,是因為曾珮榕先前開給我的票沒有兌現,所以再拿張德潤、簡祐緯的票還我,作為清償的一部分,但後來也沒有兌現,另外99年1 月18日這張90萬元的支票,是因為曾珮榕有另一張面額90萬元的支票到期,請我幫她存入40萬元,所以我跟我哥哥陳廷隆借的,由曾珮榕另開99年1 月28日到期,面額50萬元的支票給我,我借她40萬元,她自已負責50萬元,就把1 月16日到期的支票過了,這與投資沒有關係。而99年2 月8 日借款55萬元給曾珮榕,是因為她有票給我,我才借錢給她,99年5 月20日的15萬元,是曾珮榕介紹「邱醫師」給我,曾珮榕跟我說投資15萬元可以收回20萬元,應該算投資,但因為曾珮榕5 月20日有寫借據,所以我把這筆錢當成是借款。而曾珮榕於給我的支票到期時,她有請我不要軋票,我就知道她資金有問題,但她說她正在做顯微鏡的機器,等機器賣了,賺的錢就可以還我,所以我還是有借她錢。後來因為支票的請求時效1 年快到了,我才開始提示,但都退票,因此,我有寫存證信函給曾珮榕要求返還投資款、利潤及借款,曾珮榕只有陸續分次還款共212 萬元,且後來曾珮榕要拿回張德潤的支票,所以我有擬債務償還計畫書,我跟曾珮榕說欠我的錢都要還我,曾珮榕就簽署了這份書面,因為我本金是1,190 萬元,加上她要給我的利潤,所以是以1, 400萬元當作償還金額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一第202頁至第206 頁反面),並有告訴人陳廷昌提出之98年11月12日合作契約、票據明細表、簽收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借錢或投資說明表、被告曾珮榕亞洲抗老化美容醫學醫學會秘書處處長名片、醫學美容相關新聞資料、前述匯款、存款、借據、本票等憑證、債務償還計畫書、債務償還分期表、本票、存證信函、被告曾珮榕100 年12月6 日民事訴訟答辯狀繕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00 年度士簡字第956 號簡易判決、告訴人陳廷昌101 年11月23日刑事陳報狀所附附件1 (現金給付明細說明)、告證1 至9 (銀行存摺、支票、匯款單、借據等)影本在卷可佐(見100 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第44頁至第54頁、第3 頁至第30頁、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122 頁至第122 頁反面、第129 頁至第131 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二第46頁至第55頁)。又參以證人賀照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珮榕跟我接觸比較多,我有去過她的診所體驗她介紹的抗老化療程,所以我知道她在做醫美跟抗老化,陳廷昌與曾珮榕是在我店裡認識的,我有跟陳廷昌說,曾珮榕剛出獄,是在做醫美,辦公室在我樓上,但我是在曾珮榕出事後才知道陳廷昌投資他的醫美產品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反面),可認被告曾珮榕確有向外營造從事醫美生意之外觀事實,則告訴人陳廷昌因與證人賀照莘相識甚久,故而對賀照莘所介紹認識之被告曾珮榕較無戒心,因而決定投資、借款予被告曾珮榕等情,尚無背於常情。復佐以告訴人陳廷昌提出之初始投資被告曾珮榕醫美產品之前述合作契約書所載「乙方(陳廷昌)以每口成本新臺幣35萬元,認購甲方(曾珮榕)之抗老化產品6 口,計新臺幣210 萬元,甲方承諾乙方自出售予指定醫院後15日內,每口可取得新臺幣45萬元(含成本)為報酬…」等語,及嗣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陳廷昌所簽之前述債務償還計畫書上亦載明「本人曾珮榕邀陳廷昌投資本人所經營之事業,並自98年12月11日起至99年6 月24日止,陸續收取陳君之投資款或借款,共19次……」等語,而被告曾珮榕之前述民事答辯狀繕本亦記載「原告(陳廷昌)與被告(曾珮榕)間自98年12月11日至99年6 月24日止曾合作投資事業,被告亦陸續收到原告之投資款,亦曾向原告借款」一情,另參酌告訴人程愛珠前述證言內容,被告曾珮榕顯係以相仿之投資、獲利說詞鼓吹告訴人陳廷昌參與投資,因而取得款項。綜上各節交互勾稽,堪認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陳廷昌之間資金往來原因,並非如被告曾珮榕所辯純屬借貸關係,告訴人陳廷昌最初係因投資始將款項交付予曾珮榕,嗣因曾珮榕財務困難,繼而出借款項。況被告曾珮榕雖辯稱:有委請證人李邦賢按月交付款項予告訴人陳廷昌云云,惟證人即98年起於和信養生公司任職及兼任曾珮榕司機之李邦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時候陳廷昌會打電話向曾珮榕要錢,曾珮榕有錢就要我把錢拿去給他,我沒有問這些錢的性質,曾珮榕也沒有說是還款或利息,曾珮榕要我拿錢給陳廷昌的次數大概有5 、6 次、金額大概10萬元、5 萬元,零零碎碎不等等語(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82頁),故李邦賢所交予告訴人陳廷昌之款項至多僅60萬元(如以交付6 次,每次10萬元計),且其對於款項之性質並不知情,故其證言尚不足作為有利被告曾珮榕之認定。基上,告訴人陳廷昌業已明確交代如附表

參、肆所示之資金往來及票據取得之緣由,並有前開各證據及證人證詞可資為佐,是告訴人陳廷昌前開證詞應符真實,洵堪採信。

3、而關於被告曾珮榕是否確有將向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取得之款項作為從事美容針劑、噴劑等抗老化產品業務,被告曾珮榕於99年4 月27日警詢中固供稱:(問:程愛珠投資的2,100 萬元你作何用途?有無進口針劑?可否提供相關單據及進出貨發票?)我計畫作1 滴血檢測儀器代理,有買800 萬元的貨,是噴劑、膠囊、面膜(係我提供警方查扣之樣本),有買美白針,因為廠商調貨還沒開發票,有出貨單,廠商應該有留底云云;於偵查中供稱:我的產品有針劑、保養品、噴的,大部分是抹的、噴劑。(問:可否提出訂單?)沒有。我跟同行潘先生調針劑、保養品。進貨都是李邦賢載貨,單據是對方給我,百疫、百利是抗老化產品。(上次庭訊問你搜索扣押目錄並沒有進貨單、出貨單,有無意見?)有目錄、樣品三組(百疫噴劑)、出貨單,我支付貨款方式是現金,50萬元、100 萬元1次拿出來,要去郵局興安分局我跟凌志成的帳戶及富邦銀行建國分行我的帳戶提現,我出獄後98、99年開始經營生意,以前是針劑,現在改噴劑,口頭習慣講針劑,但我有跟他們(陳廷昌、程愛珠)說以前是針劑。(從陳廷昌那邊取得的幾百萬花去那裡?)我租辦公室在珠寶店樓上,仁愛路100 號3 樓或5 樓,租賃契約已被偵八隊在前案搜走,還有簽機器代理花190 萬元、買貨、陳廷昌打針花17萬元。(可否提出你確實有支付款項的證明?)我當時請4 個員工,李邦賢、賀照莘的女兒、弟弟,公司剛成立1個月就遣散云云,並提出生濬整合綠色診所潘院長特助曾珮榕名片、黎明婦產科李世明醫師名片、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和信養生公司,租賃期間:98年12月15日至100 年12月14日)、買賣合約(和信養生公司99年12月購買血液生物檢測儀器1組,350 萬元)、進貨單(FROM周's)、協議書等影本為佐(見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卷一第57頁、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115 頁至第116 頁、第149 頁至第153 頁、第26頁至第27頁、100 年度偵續字第555 號第36頁、本院易字第71 6號卷一第159 頁、同上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134 頁至第13 7頁、第139 頁、第157 頁、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一第164 頁至第171 頁)。惟查:

⑴被告曾珮榕固辯稱:王春雄係其美容產品之進貨產商,係因遭偵八隊逮捕、調查,所以事業中斷停擺云云,然證人王春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公司93年至98年是設址在敦化南路,現在在內湖路,92年曾珮榕有採購我們100 多萬元產品,之後一、兩年都沒有採購,97年以前曾珮榕大概跟我們採購過共7 、8 百萬元之產品,但有100 多萬元的款項未清。後來曾珮榕到花蓮女監服刑,98年才又跟我們訂貨,金額約300 萬元,原定99年交貨,但因為我們澳洲廠商改組,曾珮榕也沒有付訂金,所以最後沒有成交,延到101 年年底,才出貨給曾珮榕,貨款約290 多萬元。此外,還有零星數萬到十幾萬元間之交易,當時曾珮榕是以和信的名義與我們公司交易。前述100 多萬元欠款,後來有通知我們領90多萬元,剩下的餘額我們公司就沒有再提等語,並提出統一發票、簽收單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89頁至第91頁、第104 頁至第110 頁)。復酌以告訴人程愛珠係自99年2 月起、告訴人陳廷昌係自98年12月起,因投資或借款而交付款項予被告曾珮榕(詳如附表壹、參),又告訴人程愛珠係於99年4 至7 月間(係警方99年4 月27日通知後)、告訴人陳廷昌係於100 年1 至3 月間,始陸續提示如附表貳(不含編號1 )、肆所示支票,因均遭退票,始認受騙而先後提出告訴,互核證人王春雄前開證言,證人王春雄所屬公司與被告曾珮榕間實際交易在97年以前者,與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應無相干,而就該筆98年訂貨、101 年年底出貨之交易,依證人王春雄所提統一發票所載內容,乃前趨霜產品,並非美容針劑、噴劑,而其他零星交易所開統一發票、簽收單所填載之產品種類亦非美容針劑、噴劑;況總金額與被告曾珮榕自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處所取得之款項又相差甚鉅。基此,證人王春雄之證言自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曾珮榕確有經營美容針劑、噴劑等抗老化產品業務之有利認定。

⑵又證人潘里庄於本院審理證稱:100 年度偵續字第717 號卷第157 頁出貨明細的品項是我公司代理的保健品,並無針劑、美容藥品,右下「FROM周's」是代表我太太周美芳,下方「100 年1 月7 日尚有1 萬9 千元未結帳」這行字是我太太的字,該活力包是瑞士廠商進口的,我太太習慣有新資料就會直接記在該客戶的單據上,與上面明細資料並不相關。曾珮榕有跟我買過兩筆700 多萬的訂單,大部分是免疫療法噴劑,98年1 筆,99年1 筆,另外還有一些幾十萬的小額買賣,是我太太處理的,我比較不清楚。這張出貨單是98年買1,500 盒百歌噴劑、600 盒百利膠囊、6 00盒百疫膠囊,但款項曾珮榕一直拖到99年才還清。第二次也是買同樣的貨,數量一樣,曾珮榕給我現金。曾珮榕出事後,有跟我們要過進貨紀錄,但公司99年年底結束,因為搬家、倉庫泡水,基本帳冊、原始憑證都丟掉了,只有找到98年這張。後來我有找到兩張應該是99年的進貨,與上列98年的進貨是兩碼事等語,並提出2 張便條紙、DM文件1 件附卷為佐(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13 頁至第116 頁反面、第122 頁至第123 頁)。又證人李邦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98年起擔任曾珮榕的司機,算是和信養生公司的員工,公司業務是賣抹臉的、化妝品、吃的生技保養產品,我去的時候,公司在敦化南路,後來移到仁愛路3 樓,在敦化南路王瀚辦公室那邊時,公司還有8 至10個員工,但後來到仁愛路時,曾珮榕已經沒什麼員工了,只有1 個業務跟我1 個司機。我曾開車到內湖的潘董事長的公司去載他們的產品回公司,但沒有去過別的地方拿貨或送貨,而公司就只有我1 輛車可以負責拿貨等語(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53頁反面至第56頁)。互核可知,被告曾珮榕固曾向證人潘里庄採購貨品,並由證人李邦賢前往取貨,惟對於該等貨品之流向、被告曾珮榕究如何處理等情,證人李邦賢、潘里庄均毫無所悉,且證人潘里庄所提出之2 張便條紙內容記載簡略,僅有數字,並無任何品項之記載,是否即為被告曾珮榕所謂之美容針劑、噴劑要非無疑。又證人潘里庄所提出之DM上記載「胸腺」字樣,核與告訴人彭秋月所提出之98年9 月22日借款合約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37頁)上所載「瑞士原裝進口胸腺素一批」及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證:這份契約是曾珮榕說的,她決定的,曾珮榕有把一箱箱說是胸腺素的產品放到我南港的家裡,但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而且過沒有多久就拿走了等語(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61頁正反面)相符,另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所扣得證物資料袋13袋(還錢及付利息之匯款單,分別為屬名曾小娟、曾月娥、賀三姐、朱素雲、劉念念、陳廷昌、葉炳男、林文泉、杜英達、李媽媽、李筱妍⑵等12個信封袋及和信養生公司資料袋)、剪報資料1 張、優良食品證書影本1 張、百疫噴劑、美容藥品(保養品)、面膜各1 盒,有扣押物品目錄表、99年度紅字第814 號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參(見99年度警聲搜字第676 號卷第314 頁至第318 頁、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偵字第10476 號卷一第60頁),固縱使證人潘里庄所證屬實,惟被告曾珮榕究係使用何位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購買前述貨品,被告曾珮榕自案發迄今,均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而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已供陳:我跟程愛珠他們借的錢,後來都轉到LED 投資上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91頁反面),顯見被告曾珮榕並未將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交付之款項用於採購抗老化產品之業務。抑且,倘被告曾珮榕確有實際經營美容針劑、噴劑生意,為何和信公司於被告曾珮榕取得告訴人大額投資款項後,由敦化南路搬至仁愛路後,公司人員反而縮編?且為何於警方搜索時,並未搜得被告曾珮榕所謂經營抗老化產品之相關憑證?且被告曾珮榕雖經本院數次曉諭應提出確有實際從事抗老化美容針劑業務之美容針劑產品之進、銷貨訂單、或往來發票、或與往來廠商間所簽訂之產品買賣契約、或和信養生公司內部財務報表、或和信養生公司營業稅捐相關申報資料等資料,然其除提出證人潘里庄配偶製作之前述出貨明細1 紙外,即未再提出任何書證相佐,其上開辯解,自無從遽信。

⑶復證人金端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曾珮榕用和信公司名稱找我們做醫美生意,就是推銷給客人作醫美的業務,說利潤有15%、20%不等,我和我的黃姓合夥人大概各投資300 萬元,但沒有寫投資契約及投資利潤,只有寫500 萬元、600 萬元的收據,合作大概半年不到,因為黃姓合夥人覺得和曾珮榕所述有落差,所以就在曾珮榕97年出獄後,將投資關係轉為借貸關係,曾珮榕當時為了取信我們,還主動把東西擺在我們那裡,我有打開看過是1 瓶瓶的東西,但裝什麼我不知道,大概30多箱,曾珮榕說價值好幾百萬,但實際價值我並不清楚,也不知道這些貨是不是用我們投資的款項去買來的,後來曾珮榕有一直要求返還,說藥品會過期,但我的黃姓合夥人表示沒還錢就算過期也不還她,擔心曾珮榕將貨拿回去後,錢就不還我們,後來曾珮榕陸續有將錢還清,但因為她說藥品已經過期,她不要了,所以我就將貨全部丟掉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92頁至第94頁反面)。可見,證人金端祥係於被告曾珮榕入獄前與被告曾珮榕有合作關係,並取得被告曾珮榕一批貨物作擔保,然關於被告曾珮榕究係何時取得該批貨品,是否係以證人金端祥所投資之款項或係被告曾珮榕獲取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款項後所買,該批貨品之內容、價值為何等等,證人金端祥皆絲毫不知情,是其證言自難為有利被告曾珮榕之認定。

⑷至證人蔡富農於本院審理時固具結證稱:(提示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一第167 頁租約)這份租約的出租人是我簽的,當時曾珮榕租4 、5 樓,他跟我說他要拓展他的業務,要在南部開美容科技診所,我沒有去看過裝潢,後來診所也沒有開幕營業。我租給曾珮榕後,他有敲掉廁所、地板,後來他沒租時,有將廁所、地板回復。我是聽她說發生事情後資金沒有到位就不能營業,她就沒有繼續租了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惟依該證人所證,顯見其對於被告曾珮榕究有無從事所謂美容診所生意,皆係聽取被告曾珮榕個人片面之言,並無實際見證,是其證言亦難作為有利被告曾珮榕確有從事美容診所事業之認定。

⑸另證人邱兆衡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在新生報負責專案及財經新聞採訪,我認識曾珮榕將近20年,98年曾珮榕想做抗老化事業,她在99年有出錢請借錢給她的人去做療程體驗,我有介紹潘醫師給她,他們在談的時候我有在旁提供意見,他們想合作成立診所,診所的房租、員工薪資由曾珮榕負責,診所還有定1 台血液檢查機,曾珮榕付訂金100 多萬,但後來診所沒有開成,98年10月曾珮榕有參加抗老化美容發表會,我有寫報導,並稱呼她為亞洲抗老化美容醫學學會秘書處處長。當時確有這個學會,且曾珮榕給我的名片上印她是秘書處處長,我有去秘書處瞭解,該學會有提供我資料參考。98年到99年曾珮榕主要是在這個醫學會活動,跟其本人的銷售經營業務沒有直接相關。我有參與被告曾珮榕說的100 年在晶華酒店端麗美的商品活動,是我幫她安排、聯繫平面媒體等語,並提出臺灣新生報98年11月26日報紙金融產業版正本1 張附卷為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17 頁至第119 頁反面、第124 頁)。基此,可見證人邱兆衡並未曾針對被告曾珮榕公司自行銷售之產品做過推廣、公關活動,是亦無從作為和信養生公司是否確有從事醫美事業之佐證。

⑹至被告曾珮榕固於99年5 月4 日、100 年1 月24日各返還款100 萬元給告訴人程愛珠,99年8 月30日、99年11月、12月間匯款3 萬、5 萬共3 筆款項予告訴人陳廷昌,有收據、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10476 號卷二第95頁、99年度他字第8471號卷第56頁、100 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第55頁至第58頁),然就告訴人程愛珠部分,被告曾珮榕係案發後所為還款,而告訴人陳廷昌部分,被告曾珮榕所匯款項金額甚小,且由告訴人陳廷昌之存證信函內容,被告曾珮榕或係為取信告訴人陳廷昌延緩提示如附表肆所示支票或為掩飾犯行而有該等舉措亦非不可想像,故尚難執此而為有利被告曾珮榕無詐欺意圖之認定。

乙、告訴人彭秋月部分(有關附表五部分)被告曾珮榕固辯稱:我向彭秋月借錢有寫借據,我借400萬元有還600 多萬元,再借500 萬元有還300 多萬元匯到她兒子名下,我還有提過400 萬元現金給告訴人彭秋月,我透過李邦賢交付給彭秋月很多錢跟利息,包含他兒子跟女兒,我陸續都有還款云云,並提出101 年10月30日刑事準備狀被證一(匯款整理表)、被證二(匯款單3 紙)為佐(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93頁、弟49頁至第54頁)。經查:

⑴告訴人彭秋月固指訴其所交付如附表伍所示款項予被告曾珮榕係受被告曾珮榕邀其投資美容產品所致,惟告訴人彭秋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作證稱:曾珮榕向我要錢,會拿支票來跟我換或寫借據,她給我保障,我才願意借她錢等語(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90頁)。而證人李邦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曾珮榕交代說交給彭秋月的錢,會說那些是還款、那些是利息,我拿過去會說這些錢是曾珮榕還她的,有些是利息,我會讓她簽名,會有1 張收據單等語,並庭呈彭秋月簽收收據影本附卷為佐(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82頁、第94頁),證人即告訴人彭秋月之女李筱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曾珮榕跟所有的人借款,一開始都是要大家投資,後來就說週轉,我有看過彭秋月給曾珮榕錢後,曾珮榕出具給彭秋月的書面憑證,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26頁至第37頁的書證是我看過的,但我確定不止那些,曾珮榕要錢都是很臨時的,就開始產生這樣很簡單的借款條,他可能是下午3 點要錢,中午才來找我媽,都是開這種很簡單的借款條,他有錢時,為取信投資人,就多給所謂的「利息錢」等語(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117頁反面至第118 頁),又參以告訴人彭秋月所提如附表伍所示款項之憑證,除匯款單外,均是借據憑證(見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而該等憑證之內容係由曾珮榕書寫一情,業據證人彭秋月結證在卷(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91頁),衡以各人之生活經驗、知識程度、言語表達方式不同,而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彭秋月就附表伍所示款項之往來,被告曾珮榕既以書面揭示「借40萬元進貨」、「借據」、「借現金」、「支現金」等字語,縱告訴人彭秋月證稱:我不懂法律等語(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92頁),然其乃小學畢業(見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5 頁),就上開文字自有所認識,尚不致所有誤會,從而,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彭秋月間資金往來原因應係借貸而非投資,應堪認定,此部分告訴人彭秋月之指訴,尚未可遽採,先予說明。

⑵然查,上開金額雖為借貸,且被告曾珮榕固辯稱:如附表伍所示款項皆已清償予告訴人彭秋月云云,惟查,被告曾珮榕向告訴人彭秋月借取之如附表陸所示款項,雖確有部分清償之事實(詳見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惟其於向告訴人彭秋月取得如附表伍所示款項期間,僅有4 筆小額款項匯入告訴人彭秋月之前開帳戶,且該等金額匯入2 至3週後,被告曾珮榕即又向告訴人彭秋月支借大筆款項,則被告曾珮榕小額匯款之目的係用以返還本金或支付利息,或係在掩飾並遂行其詐欺告訴人彭秋月以牟取如附表伍所示之款項,即有待推敲。而查,李筱妍有交付領取支票本之印章給賀照莘,賀照莘即依李筱妍之託將之轉交予曾珮榕所指派之李邦賢收受,李邦賢再依被告曾珮榕所託,前往銀行領取支票本等情,業經證人李筱妍、賀照莘、李邦賢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7524 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並有李邦賢簽收李筱妍支票印章乙個之收據影本1 紙存卷可按(見99年度偵字第17524 號卷第38頁),且李筱妍提告被告曾珮榕盜用支票印章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見99年度偵字第17524 號不起訴處分書第21頁,見99年度偵字第17524 號卷第84頁),而證人李筱妍於本院審理中結稱:我是達客公司的負責人,曾珮榕使用我的支票,兩個達客公司的戶頭也都借給她,因為曾珮榕有向我保證支票到期會去存款,保證不會發生退票,所以我當時有借我個人及達客公司的支票戶頭給她使用等語(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119 頁),證人彭秋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達客公司是我女兒(李筱妍)的公司,我沒有用達客公司的帳戶,曾珮榕有用達客公司的票等語(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91頁正反面),及被告曾珮榕所交付予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如附表貳、肆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多為李筱妍或達客公司,復為被告曾珮榕所自認(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122 頁),而證人李邦賢有幫被告曾珮榕匯款一情,業據證人李邦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81頁反面)。又證人李筱妍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0000 號、達客公司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在98至99年底間確有多筆匯(存)款交易人註記曾珮榕或李邦賢,且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的該等交易後旋即用於票據支付,此有彰化銀行北新分行101 年11月13日、合作金庫港湖分行101年11月15日函暨前述帳戶交易明細可查(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二第20頁至第22頁、易字第976 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基上,可認被告曾珮榕確有使用證人李筱妍個人及達客公司前揭帳戶之情形,被告曾珮榕或交由李邦賢所存(匯)入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皆用於兌現支票等情,應為真實。再查,被告曾珮榕所使用之上開支票帳戶係於99年6 月4 日經通報拒絕往來,有台灣票據交換所函所附之票信資料表、該等支存帳戶之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附卷可佐(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126頁至第130 頁),且被告曾珮榕確有向告訴人程愛珠、證人朱素雲支借款項或向告訴人陳廷昌要求延後提示支票,告訴人程愛珠於99年4 至5 月間提示附表貳支票後,除編號1 之支票外,餘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等事實,業經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證人朱素雲證稱在卷,可認被告曾珮榕對於該等帳戶之票信狀況知之甚詳,又被告曾珮榕已自承因於99年4 月受偵察搜索、逮捕而致其資金周轉困難,業如前述,是其明知經濟狀況已發生困難,並無清償債務之能力,卻猶在此情況下,自99年6 月29日起陸續向告訴人彭秋月以借款為由,復以高利為餌取得如附表伍所示之款項,並於借款期間以小額還款之方式,企圖營造其有清償或支付利息之外觀以取信告訴人彭秋月,顯見被告曾珮榕確有不法所有意圖,洵堪認定,被告曾珮榕辯稱無詐欺告訴人彭秋月該等款項且已清償該債務云云,自難採信。(至於被告曾珮榕向告訴人彭秋月借取如附表陸所示金額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

(三)被告凌志成與被告曾珮榕共同詐欺告訴人程愛珠部分:被告凌志成固辯稱其有介紹程愛珠與被告曾珮榕認識,被告曾珮榕確實有拿相當金額交付給其作為經營LED 事業,曾珮榕有替其支付款項予工廠,其不經手錢,係自案發後始知被告曾珮榕與程愛珠有金錢往來,而程愛珠雖有將款項匯入其郵局帳戶,但該帳戶其並未使用,而是由曾珮榕使用云云(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91頁反面、第179頁、100 年度偵續字第555 號卷第36頁),然查:被告凌志成與被告曾珮榕實非夫妻而為男女關係,惟被告凌志成在外均稱呼被告曾珮榕為老婆,兩人間共同育有子女,被告曾珮榕因剛出獄故而有借用被告凌志成之辦公場所從事藥品生意,告訴人程愛珠先生有用被告凌志成的樣品開模具,告訴人程愛珠因至被告凌志成公司而與被告曾珮榕碰面,被告凌志成遂向其介紹被告曾珮榕的抗老化針劑,並表示其所經營之LED 事業受有虧損、所需本金、開銷等支出多仰賴被告曾珮榕的資金挹注等情,此為被告凌志成供認無訛(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8頁),而告訴人程愛珠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我跟凌志成是從小認識、同村長大的鄰居,我決定投資曾珮榕的抗老化針劑,是有次我到凌志成公司剛好碰到曾珮榕,曾珮榕要邀我,說這個東西不錯,凌志成也有大概介紹,說曾珮榕在做抗老化產品,說這個獲利不錯,見面時,有時凌志成有說他LED 事業做不好,資金來源都是靠曾珮榕的抗老化美容針劑賺的錢來貼補他,而且凌志成、曾珮榕有邀請我參加診所的開幕(生濬整合綠色診所99年2 月9 日開幕),曾珮榕拿光碟給我時,凌志成也在場,我是因為凌志成才去投資曾珮榕,我一開始以為曾珮榕是凌志成的太太,是匯款後,我才知道曾珮榕是凌志成的女朋友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6頁至第17頁、第14頁),復被告凌志成亦不否認與告訴人程愛珠是鄰居,程愛珠好像是其姐姐,診所開幕其有邀請告訴人程愛珠等情(見99年度他字第8471號卷第48頁),且有上開尾牙光碟之勘驗筆錄(勘驗內容擷錄:曾珮榕說「…今天要報告和信在臺北、高雄有直屬的診所…我們是做抗老化、身心諮詢…」…,凌志成說「和信養生做愛健康、愛漂亮,LED 我做了三年,差點倒閉、很辛苦,還好有我老婆曾珮榕小姐,她做抗老化、美容保養品,拉了我一把,把我LED 拉起來)附卷可憑,而被告凌志成對上情不爭執(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8頁),且告訴人程愛珠確有或經由證人朱素雲匯款至被告曾珮榕指定之被告凌志成前開郵局帳戶一事,業經證人程愛珠、朱素雲結證在卷(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15頁、第30頁反面),復佐以證人李邦賢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曾珮榕、凌志成的公司是同地方不同部門,之後曾珮榕公司搬到仁愛路,凌志成偶爾也會去等語(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54頁反面),而被告2 人亦不否認被告凌志成有去過仁愛路一情(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56頁反面)。綜上可見,被告凌志成在外確實有稱呼被告曾珮榕為老婆且共育有子女,並交付其所有之郵局帳戶供被告曾珮榕使用,又提供自己之辦公處所予被告曾珮榕從事美容事業,被告曾珮榕又將跟告訴人程愛珠所取得之款項用於資助被告凌志成LED 之事業,被告凌志成又曾賣房子幫被告曾珮榕將100 萬元款項清償予證人金端祥(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三第91頁反面、第94頁反面),顯見被告2 人關係匪淺,彼此又有金錢往來、被告凌志成有提供帳戶供被告曾珮榕使用,並至被告曾珮榕所謂經營美容事業之辦公處所,為被告曾珮榕的美容事業站台、推銷、邀請告訴人程愛珠出席診所的開幕儀式,且知悉被告曾珮榕有交付其所出席並有為前開演說內容之尾牙光碟片予告訴人程愛珠,其不僅在尾牙上甚在告訴人程愛珠面前表示其所營LED 事業有賴被告曾珮榕所營美容事業之獲利給予幫助,被告凌志成確有向告訴人程愛珠營造被告曾珮榕所營美容事業獲利甚高之外觀假象,其與告訴人程愛珠為從小同村長大之鄰居,彼此交情甚久且深,利用告訴人程愛珠對其甚為信任毫無戒心之機會,使告訴人程愛珠陷於錯誤而相信被告曾珮榕確有經營美容事業且獲利甚高而投資被告曾珮榕,惟被告曾珮榕實際上卻將告訴人程愛珠用於投資美容之款項挪作用於挹注被告凌志成之LED 事業,是被告凌志成確有與被告曾珮榕有犯意聯絡而為前述各行為,堪予認定。

(四)綜上,被告曾珮榕、凌志成上開所辯,皆屬臨訟虛偽推卸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曾珮榕與被告凌志成共同詐欺告訴人程愛珠及另詐欺告訴人陳廷昌、彭秋月如附表壹、參、伍所示款項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理由核被告曾珮榕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被告凌志成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就上開事實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曾珮榕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程愛珠、陳廷昌、彭秋月多次取款;被告凌志成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與被告曾珮榕共同詐欺告訴人程愛珠,皆屬接續犯。被告曾珮榕先後3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次按行為時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346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11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曾珮榕前因犯違反藥事法案件及詐欺2 罪,先後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87年度訴字第6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6 月4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5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2年8 月13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嗣經本院於96年11月6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71號裁定前述2 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3 月,並與後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97年9 月3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99年3 月6 日、99年1 月29日縮刑期滿),是其對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雖有部分行為係於假釋期滿前所為,然既有部分行為係於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所為,仍應構成累犯,故其前開3次詐欺取財犯行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凌志成前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8 月23日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之品行、素行,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曾珮榕與被告凌志成業已於本院101 年8 月16日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程愛珠達成和解,及被告曾珮榕亦已於本院102 年1 月15日審理時中與告訴人陳廷昌達成和解,此有本院前揭日期之準備程序、審判筆錄及同日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第716 號卷一第146 頁、卷三第13頁反面、本院重附民字第42號卷第2 頁正反面、附民字第451 號卷第6頁 正反面),另被告曾珮榕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彭秋月達成民事上和解等情,及其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被告曾珮榕明知自己已無資力,亦未確實從事美容針劑、噴劑等抗老化產品之業務,竟以保證獲利、高利為餌,詐取告訴人等之金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曾珮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又被告曾珮榕為前揭犯行後,刑法第50條固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被告曾珮榕所犯前揭3 罪所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皆非6 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不得易科罰金,是依修法前、後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本件既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附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曾珮榕所為關於附表陸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珮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8年9 月21日起至99年1 月止,向彭秋月佯稱:其為亞洲抗老化美容醫學醫學會秘書處處長,其所設立之和信集團掌握龐大醫學美容商機,獲利無限等語,邀請彭秋月投資,彭秋月因此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如附表陸所示款項予被告曾珮榕(各款項交付之時間、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陸所示)。嗣被告曾珮榕未能依約支付投資報酬並且還款,彭秋月始知遭騙。故認被告曾珮榕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且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準此,本件被告曾珮榕下述經本院認定無罪部分,本院即不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公訴人認被告曾珮榕涉犯前揭罪名,無非係以被告曾珮榕之供述、告訴人即證人彭秋月之證述、借款合約書、切結書、借據、協議書、匯款單、被告曾珮榕所簽發交予告訴人彭秋月收執之本票及他人簽發之支票等為據。

四、訊據被告曾珮榕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以前開之詞辯稱其向告訴人彭秋月所借款項皆已清償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彭秋月如附表陸所示款項皆以現金交付給被告曾珮榕或其指定之人等情,業經告訴人彭秋月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結證甚明(101 年度偵字第7485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89頁至第93頁),復有告訴人彭秋月所提之借款合約書、本票、支票、切結書、借據、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29頁至第44頁)。至被告曾珮榕固就附表陸之總金額有所爭執,惟告訴人彭秋月所提之前述書面已詳確記載金額多寡,而被告曾珮榕對此記載並無爭執,自應以該金額之總計為準。基上,被告曾珮榕確有收取如附表陸所示款項無訛。又告訴人彭秋月固指訴前開款項交付目的係投資被告曾珮榕所營美容事業而非借款云云,惟依上證人李邦賢、李筱妍之證言所述,顯見告訴人彭秋月與曾珮榕間有許多筆借款往來關係,且告訴人彭秋月所提前開書面資料,被告曾珮榕係以書立借據或內容記載被告曾珮榕向告訴人彭秋月借款用於進貨等情節,故認被告曾珮榕與告訴人彭秋月間如附表陸所示款項之取交原因係借貸而非投資關係,先予說明。

(二)又查被告曾珮榕所辯稱匯入證人李筱妍前述個人及達客公司前開2 帳戶之款項係用於清償如附表陸所示之借款,惟依該等帳戶資料顯示,該等匯款係用於兌現支票或另作其他用途使用,且該等帳戶及該等帳戶之支票係交由被告曾珮榕使用,業如前述,自難遽認該等匯款係用於清償告訴人彭秋月。惟被告曾珮榕在向告訴人彭秋月借來如附表陸所示款項之期間內及之後,被告曾珮榕陸陸續續有數筆匯款至告訴人彭秋月之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紀錄,此有該分行101 年11月21日函覆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第976 號卷第71頁至第76頁),復告訴人彭秋月未曾證稱該帳戶有交付被告曾珮榕使用一情,而被告曾珮榕先後向告訴人彭秋月借得及匯款至告訴人彭秋月上開帳戶之款項分別為借得965 萬元、匯款722 萬元(詳見附表陸)且前後款項相差243 萬元,倘被告曾珮榕果有詐欺告訴人彭秋月如附表陸所示該等965 萬元款項之意,被告曾珮榕又為何有匯入總計722 萬元之款項至告訴人彭秋月上開帳戶之舉,又被告曾珮榕若有詐欺之不法意圖,又豈會在最後99年1 月19日向告訴人彭秋月借得35萬元後,被告曾珮榕猶在99年1 月26日至99年5 月4 日之期間先後匯款共計592 萬元至告訴人彭秋月上開帳戶,是此部分,尚難認被告曾珮榕有不法所有意圖。

(三)綜上,檢察官就被告曾珮榕此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被告曾珮榕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對被告曾珮榕此部分是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向告訴人彭秋月施用詐術,猶存有合理之懷疑,並無從產生有罪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珮榕此部分行為確有公訴人所指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為被告曾珮榕無罪之諭知,惟此與被告曾珮榕前揭詐騙告訴人彭秋月如附表伍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一罪關係,爰就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程愛珠)
┌──┬────┬─────┬─────┬───────────────────┐
│編號│日期    │匯款名義人│金額(元)│匯入之帳戶                            │
├──┼────┼─────┼─────┼───────────────────┤
│  1 │99.02.10│程愛珠    │   900,000│匯入被告曾珮榕之臺北市興安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2 │99.02.10│朱素雲    │   900,000│同上                                  │
├──┼────┼─────┼─────┼───────────────────┤
│  3 │99.02.11│程愛珠    │ 1,200,000│同上                                  │
├──┼────┼─────┼─────┼───────────────────┤
│  4 │99.02.22│朱素雲    │ 3,000,000│同上                                  │
├──┼────┼─────┼─────┼───────────────────┤
│  5 │99.02.25│同上      │   650,000│同上                                  │
├──┼────┼─────┼─────┼───────────────────┤
│  6 │99.02.25│同上      │   550,000│同上                                  │
├──┼────┼─────┼─────┼───────────────────┤
│  7 │99.03.01│同上      │ 1,800,000│同上                                  │
├──┼────┼─────┼─────┼───────────────────┤
│  8 │99.03.02│同上      │ 3,000,000│同上                                  │
├──┼────┼─────┼─────┼───────────────────┤
│  9 │99.03.03│程愛珠    │ 5,000,000│匯入被告曾珮榕之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號                    │
├──┼────┼─────┼─────┼───────────────────┤
│  10│99.03.03│朱素雲    │ 4,000,000│匯入被告凌志成之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11│99.04.06│同上      │ 2,000,000│同上                                  │
├──┼────┼─────┼─────┼───────────────────┤
│  12│99.04.13│朱素雲    │ 1,200,000│匯入李筱妍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13│99.05.06│程愛珠    │   200,000│匯入賀照莘之合作金庫長春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合計│                    │24,400,000│                                      │
└──┴──────────┴─────┴───────────────────┘
附表貳(程愛珠)
┌──┬────┬────────┬─────┬─────┬────┬─────┐
│編號│發票人  │付款行庫        │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票據金額  │
├──┼────┼────────┼─────┼─────┼────┼─────┤
│  1 │達客公司│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 │DE0000000 │99.03.15│ 1,000,000│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DE0000000 │99.03.20│ 1,000,000│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DE0000000 │99.03.25│ 1,000,000│
├──┼────┼────────┼─────┼─────┼────┼─────┤
│  4 │李筱妍  │彰化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 │EN0000000 │99.04.10│ 6,000,000│
├──┼────┼────────┼─────┼─────┼────┼─────┤
│  5 │達客公司│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 │DE0000000 │99.04.10│ 3,000,000│
├──┼────┼────────┼─────┼─────┼────┼─────┤
│  6 │李筱妍  │彰化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 │EN0000000 │99.04.15│ 6,000,000│
├──┼────┼────────┼─────┼─────┼────┼─────┤
│  7 │達客公司│合作金庫港湖分行│000000000 │DE0000000 │99.04.15│ 1,000,000│
├──┼────┼────────┼─────┼─────┼────┼─────┤
│  8 │同上    │同上            │同上      │DE0000000 │99.04.25│ 1,000,000│
├──┼────┼────────┼─────┼─────┼────┼─────┤
│  9 │同上    │同上            │同上      │DE0000000 │99.04.30│ 3,000,000│
├──┼────┼────────┼─────┼─────┼────┼─────┤
│  10│同上    │同上            │同上      │DE0000000 │99.04.30│ 1,000,000│
├──┼────┼────────┼─────┼─────┼────┼─────┤
│  11│李筱妍  │彰化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 │EN0000000 │99.06.05│ 6,000,000│
├──┼────┼────────┼─────┼─────┼────┼─────┤
│  12│同上    │同上            │同上      │EN0000000 │99.06.25│ 6,000,000│
├──┼────┼────────┼─────┼─────┼────┼─────┤
│  13│同上    │同上            │同上      │EN0000000 │99.07.05│ 6,000,000│
├──┼────┴────────┴─────┴─────┴────┼─────┤
│合計│                                                            │42,000,000│
└──┴──────────────────────────────┴─────┘
 附表參(陳廷昌)
┌──┬────┬─────┬─────────────────────────┐
│編號│日期    │金額(元)│備註                                              │
├──┼────┼─────┼─────────────────────────┤
│  1 │98.12.11│   350,000│匯入被告曾珮榕之臺北市興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號                                                │
├──┼────┼─────┼─────────────────────────┤
│  2 │98.12.14│   750,000│匯入被告曾珮榕之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                                    │
├──┼────┼─────┼─────────────────────────┤
│  3 │98.12.15│ 1,000,000│同上                                              │
├──┼────┼─────┼─────────────────────────┤
│  4 │98.12.16│   350,000│同上                                              │
├──┼────┼─────┼─────────────────────────┤
│  5 │98.12.21│ 3,000,000│同上                                              │
├──┼────┼─────┼─────────────────────────┤
│  6 │98.12.23│ 1,050,000│同上                                              │
├──┼────┼─────┼─────────────────────────┤
│  7 │98.12.24│   350,000│同上                                              │
├──┼────┼─────┼─────────────────────────┤
│  8 │98.12.25│   700,000│同上                                              │
├──┼────┼─────┼─────────────────────────┤
│  9 │99.01.04│   500,000│同上                                              │
├──┼────┼─────┼─────────────────────────┤
│  10│99.01.11│   500,000│同上                                              │
├──┼────┼─────┼─────────────────────────┤
│  11│99.01.12│   100,000│現金                                              │
├──┼────┼─────┼─────────────────────────┤
│  12│99.01.16│   400,000│現金                                              │
├──┼────┼─────┼─────────────────────────┤
│  13│99.01.18│   400,000│匯入李筱妍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 號(原起訴書附表3 記載為「現金」,應│
│    │        │          │更正如前述)                                      │
├──┼────┼─────┼─────────────────────────┤
│  14│99.01.22│   300,000│現金                                              │
├──┼────┼─────┼─────────────────────────┤
│  15│99.01.25│   500,000│匯入被告曾珮榕之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                                    │
├──┼────┼─────┼─────────────────────────┤
│  16│99.02.01│   400,000│匯入達客公司支存帳戶: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17│99.02.02│   100,000│現金                                              │
├──┼────┼─────┼─────────────────────────┤
│  18│99.02.06│   100,000│現金                                              │
├──┼────┼─────┼─────────────────────────┤
│  19│99.02.08│   550,000│現金                                              │
├──┼────┼─────┼─────────────────────────┤
│  20│99.02.09│   250,000│匯入李筱妍之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 號(原起訴書附表3 誤載為匯入達客公司│
│    │        │          │支存帳戶0000000000000 號,應予更正如前述)        │
├──┼────┼─────┼─────────────────────────┤
│  21│99.05.10│    50,000│現金                                              │
├──┼────┼─────┼─────────────────────────┤
│  22│99.05.20│   150,000│現金                                              │
├──┼────┼─────┼─────────────────────────┤
│  23│99.06.24│    50,000│現金                                              │
├──┼────┼─────┼─────────────────────────┤
│合計│        │11,900,000│                                                  │
└──┴────┴─────┴─────────────────────────┘
附表肆(陳廷昌) 
┌──┬───┬──────┬─────┬─────┬─────┬─────┬───────┐
│編號│發票人│付款行庫    │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  │開立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達客公│合作金庫港湖│000000000 │DE0000000 │99.01.30  │ 1,350,000│被告曾珮榕因陳│
│    │司    │分行        │          │          │          │          │廷昌投資而交付│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DE0000000 │99.01.31  │ 4,600,000│              │
│    │      │            │          │          │          │          │              │
├──┼───┼──────┼─────┼─────┼─────┼─────┼───────┤
│ 3  │李筱妍│彰化銀行北新│000000000 │EN0000000 │99.02.10  │   550,000│被告曾珮榕因向│
│    │      │分行        │          │          │          │          │陳廷昌借款而交│
│    │      │            │          │          │          │          │付            │
├──┼───┼──────┼─────┼─────┼─────┼─────┼───────┤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EN0000000 │99.02.25  │ 1,000,000│被告曾珮榕因陳│
│    │      │            │          │          │          │          │廷昌投資而交付│
├──┼───┼──────┼─────┼─────┼─────┼─────┤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EN0000000 │99.03.05  │ 1,000,000│              │
│    │      │            │          │          │          │          │              │
├──┼───┼──────┼─────┼─────┼─────┼─────┼───────┤
│6   │張德潤│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  │121024    │100.01.30 │ 1,000,000│因編號1至5支票│
│    │      │同德分行    │          │          │          │          │於100 年1月28 │
│    │      │            │          │          │          │          │日、2月8日提示│
│    │      │            │          │          │          │          │後,均因拒絕往│
│    │      │            │          │          │          │          │來理由退票後,│
│    │      │            │          │          │          │          │由被告曾珮榕背│
│    │      │            │          │          │          │          │書後於100年1月│
│    │      │            │          │          │          │          │30 日交付,並 │
│    │      │            │          │          │          │          │嗣簽100年2 月8│
│    │      │            │          │          │          │          │日債務償還計畫│
│    │      │            │          │          │          │          │書而於翌(9 )│
│    │      │            │          │          │          │          │日取回        │
├──┼───┼──────┼─────┼─────┼─────┼─────┼───────┤
│7   │簡祐緯│華南銀行中崙│000000000 │0000000   │100.03.31 │ 1,500,000│被告曾珮榕背書│
│    │      │分行        │          │          │          │          │後於100年1月7 │
│    │      │            │          │          │          │          │日交付而於100 │
│    │      │            │          │          │          │          │年1月12日取回 │
│    │      │            │          │          │          │          │編號7-1支票   │
├──┼───┼──────┼─────┼─────┼─────┼─────┼───────┤
│7-1 │達客公│合作金庫港湖│000000000 │DE0000000 │99.01.15  │ 1,350,000│被告曾珮榕因陳│
│    │司    │分行(原起訴│          │          │          │          │廷昌投資而開立│
│    │      │書並未記載,│          │          │          │          │              │
│    │      │應予補充)  │          │          │          │          │              │
├──┼───┼──────┼─────┼─────┼─────┼─────┼───────┤
│    │李筱妍│彰化銀行北新│000000000 │EN0000000 │99.01.18  │   900,000│被告曾珮榕99年│
│8   │      │分行(原起訴│          │          │          │          │1月16 日因要過│
│    │      │書並未記載,│          │          │          │          │票而向陳廷昌借│
│    │      │應予補充)  │          │          │          │          │款40萬元而交付│
├──┼───┼──────┼─────┼─────┼─────┼─────┼───────┤
│ 9  │達客公│合作金庫港湖│000000000 │DE0000000 │99.01.28  │   500,000│被告曾珮榕99年│
│    │司    │分行(原起訴│          │          │          │          │1月18 日向陳廷│
│    │      │書並未記載,│          │          │          │          │昌借款40萬元而│
│    │      │應予補充)  │          │          │          │          │交付,並於100 │
│    │      │            │          │          │          │          │年1月12日取回 │
├──┼───┼──────┼─────┼─────┼─────┼─────┼───────┤
│ 1 0│廖冀(│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 │0000000   │100.04.30 │   620,000│              │
│    │原起訴│長安分行    │          │          │          │          │              │
│    │書漏該│            │          │          │          │          │              │
│    │此,應│            │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1,620,000│              │
└───────────────────────────────┴─────┴───────┘
附表伍(彭秋月)
┌─┬──────┬────┬──────────────────────────────┐
│編│付款日期    │金額    │交付方式                                                    │
│號│            │        │                                                            │
├─┼──────┼────┼──────────────────────────────┤
│1 │99年6月29日 │10萬元  │以現金交付。                                                │
├─┼──────┼────┼──────────────────────────────┤
│2 │99年7月30日 │60萬元  │以現金交付。                                                │
├─┼──────┼────┼──────────────────────────────┤
│3 │99年8月25日 │40萬元  │以現金交付。                                                │
├─┼──────┼────┼──────────────────────────────┤
│4 │99年10月8日 │65萬元  │以現金交付。                                                │
├─┼──────┼────┼──────────────────────────────┤
│5 │99年9月8日  │30萬元  │匯款至被告曾珮榕指定之聯邦銀行西湖分行000000000000號之蕭毅雄│
│  │            │        │帳戶。                                                      │
├─┼──────┼────┼──────────────────────────────┤
│6 │99年9月8日  │18萬元  │存款至被告曾珮榕指定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0000000000000 號之陶小│
│  │            │        │梅帳戶。                                                    │
├─┼──────┼────┼──────────────────────────────┤
│7 │99年12月29日│330萬元 │匯款至被告曾珮榕指定之華南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號之簡祐緯│
│  │            │        │帳戶。                                                      │
├─┼──────┼────┼──────────────────────────────┤
│8 │99年11月15日│300萬元 │匯款至被告曾珮榕指定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之吳秀雯帳戶。    │
├─┼──────┼────┼──────────────────────────────┤
│9 │100年1月21日│100萬元 │匯款至被告曾珮榕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同德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張│
│  │            │        │德潤帳戶。                                                  │
├─┼──────┼────┴──────────────────────────────┤
│共│            │953萬元(原加追起訴書將該附表伍與附表陸之金額統計誤載為1910萬元,實應 │
│計│            │為1918萬元,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見本院易字第976號卷第232頁反面)      │
└─┴──────┴───────────────────────────────────┘
附表陸(不另為無罪諭知)
┌─┬─────────────────────┬───────────────────────┐
│編│借貸情形(下表除金額合計外,餘均為原追加起│         還   款   情  形                     │
│號│訴之附表所記載之情形)                    │                                              │
│  ├──────┬────┬────┬────┼──────┬────┬──────┬────┤
│  │付款日期    │金額    │交付方式│累計金額│還款日期    │金額    │還款方式    │累計金額│
├─┼──────┼────┼────┼────┼──────┼────┼──────┼────┤
│1 │98年9月21日 │200萬元 │以現金交│20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2 │98年10月2日 │230萬元 │以現金交│430萬元 │            │        │匯款至告訴人│        │
│  │            │        │付      │        │            │        │彭秋月之合作│        │
│  │            │        │        │        │98年10月2日 │10萬元  │金庫銀行港湖│10萬元  │
│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            │        │09240號帳戶 │        │
│  │            │        │        │        │            │        │(見本院易字│        │
│  │            │        │        │        │            │        │第976號卷第 │        │
│  │            │        │        │        │            │        │72頁)      │        │
├─┼──────┼────┼────┼────┼──────┼────┼──────┼────┤
│3 │98年10月6日 │10萬元  │以現金交│44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        │            │        │
│4 │98年10月27日│50萬元  │以現金交│49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        │            │        │
│5 │98年11月4日 │300萬元 │以現金交│79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        │            │        │
│6 │98年11月6日 │10萬元  │以現金交│80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
│  │            │        │        │        │98年11月13日│10萬元  │同上        │20萬元  │
│  │            │        │        │        ├──────┼────┼──────┼────┤
│  │            │        │        │        │98年12月14日│30萬元  │同上        │130萬元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15日│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18日│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21日│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23日│10萬元  │            │        │
├─┼──────┼────┼────┼────┼──────┼────┼──────┼────┤
│7 │99年1月4日  │100萬元 │以現金交│90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        │            │        │
│8 │99年1月15日 │30萬元  │以現金交│930萬元 │            │        │            │        │
│  │            │        │付      │        │            │        │            │        │
├─┼──────┼────┼────┼────┤            │        │            │        │
│9 │99年1月19日 │35萬元  │以現金交│965萬元 │            │        │            │        │
│  │            │        │付被告曾│        │            │        │            │        │
│  │            │        │珮榕指定│        │            │        │            │        │
│  │            │        │之賀小姐│        │            │        │            │        │
│  ├──────┼────┼────┼────┼──────┼────┼──────┼────┤
│  │            │        │        │        │99年1月26日 │30萬元  │匯款至告訴人│722萬元 │
│  │            │        │        │        │            │        │彭秋月之合作│        │
│  │            │        │        │        │            │        │金庫銀行港湖│        │
│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            │        │09240號帳戶 │        │
│  │            │        │        │        │            │        │(見本院易字│        │
│  │            │        │        │        │            │        │第976號卷第 │        │
│  │            │        │        │        │            │        │73頁)      │        │
│  │            │        │        │        ├──────┼────┼──────┤        │
│  │            │        │        │        │99年2月3日  │40萬元  │無摺現存至告│        │
│  │            │        │        │        │            │        │訴人彭秋月之│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        │港湖分行6123│        │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見本院│        │
│  │            │        │        │        │            │        │易字第976號 │        │
│  │            │        │        │        │            │        │卷第73頁)  │        │
│  │            │        │        │        ├──────┼────┼──────┤        │
│  │            │        │        │        │99年2月5日  │55萬元  │匯款至告訴人│        │
│  │            │        │        │        ├──────┼────┤彭秋月之合作│        │
│  │            │        │        │        │99年2月11日 │55萬元  │金庫銀行港湖│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99年2月12日 │32萬元  │09240號帳戶 │        │
│  │            │        │        │        │            │        │(見本院易字│        │
│  │            │        │        │        │            │(由李邦│第976號卷第 │        │
│  │            │        │        │        │            │賢代為匯│73頁)      │        │
│  │            │        │        │        │            │款,見本│            │        │
│  │            │        │        │        │            │院易字第│            │        │
│  │            │        │        │        │            │976號卷 │            │        │
│  │            │        │        │        │            │第99頁)│            │        │
│  │            │        │        │        ├──────┼────┼──────┤        │
│  │            │        │        │        │99年2月22日 │70萬元  │無摺現存至告│        │
│  │            │        │        │        │            │        │訴人彭秋月之│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        │港湖分行6123│        │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見本院│        │
│  │            │        │        │        │            │        │易字第976號 │        │
│  │            │        │        │        │            │        │卷第73頁)  │        │
│  │            │        │        │        ├──────┼────┼──────┤        │
│  │            │        │        │        │99年2月24日 │15萬元  │匯款至告訴人│        │
│  │            │        │        │        ├──────┼────┤彭秋月之合作│        │
│  │            │        │        │        │99年2月26日 │20萬元  │金庫銀行港湖│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99年3月2日  │100萬元 │09240號帳戶 │        │
│  │            │        │        │        ├──────┼────┤(見本院易字│        │
│  │            │        │        │        │99年3月4日  │100萬元 │第976號卷第 │        │
│  │            │        │        │        ├──────┼────┤73頁至第74  │        │
│  │            │        │        │        │99年3月9日  │30萬元  │頁)        │        │
│  │            │        │        │        ├──────┼────┤            │        │
│  │            │        │        │        │99年4月14日 │25萬元  │            │        │
│  │            │        │        │        ├──────┼────┤            │        │
│  │            │        │        │        │99年5月4日  │20萬元  │            │        │
├─┴──────┼────┴────┴────┼──────┴────┴──────┴────┤
│    共計        │965萬元                     │722萬元                                       │
├────────┼──────────────┴───────────────────────┤
│    相差        │243萬元(計算式:965萬-722萬=243萬)                                      │
└────────┴──────────────────────────────────────┘
附表柒(通訊監察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              通話內容(擷錄部分)                      │99年度偵字│
│  │            │                                                        │第10476號 │
│號│            ├────────────────────────────┤卷一頁碼  │
│  │            │對象A(被告曾珮榕)、對象B(告訴人程愛珠)              │          │
├─┼──────┼────────────────────────────┼─────┤
│05│99.03.01    │A:是喔.就是說你朋友如果可以                            │頁63至67  │
│  │23:10:09  │B:對對.我在想說如果我朋友可以的話,那明天下午.明天早上.│          │
│  │            │   我等下先給他確定.然後明天下午我再去你那邊.           │          │
│  │A發給B      │A:好.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他有確定明天早上他可以先我幫180嗎│          │
│  │            │   ?                                                   │          │
│  │            │B:對.我剛剛是先跟他講你剛剛講的這些.那他問我說.那他昨. │          │
│  │            │   就是說他今天的180跟禮拜五就是上次的120               │          │
│  │            │A:ㄟ.120 B:對.跟這各180嘛A:ㄟ                        │          │
│  │            │B:對不對300嘛                                          │          │
│  │            │A:如果他不用我那麼敢.你不是有被押8號的票嗎?如果他能往 │          │
│  │            │   後延的話,那張票不要嘎你的票喔.那我們就把他變成300的 │          │
│  │            │   600嘛.                                               │          │
│  │            │B:對,我也是這樣子想.我跟他講.如果他願意的話           │          │
│  │            │A:對.時間就是拉長了嘛.阿就是變600嘛.ㄟ我們就是過完年的 │          │
│  │            │   ㄚ喔.我們通通是45天啦.阿利潤60天.這樣好不好.         │          │
│  │            │B:什麼意思.我聽不懂耶A:就是600的話.我們300在45天.阿300│          │
│  │            │   在60天B:喔.我了解                                   │          │
│  │            │A:300.45天.300.60天.這樣好嗎?                         │          │
│  │            │B:好好好.那這樣我跟他講.那我剛剛有他跟講一下.他就是說. │          │
│  │            │   那如果說.因為他們有幾個就是老師嘛喔                  │          │
│  │            │A:ㄟ                                                   │          │
│  │            │B:因為她們都差不多年紀嘛.所以她們退休.那我剛剛是跟他這 │          │
│  │            │   樣講.他是說因為她們搞不太清楚.當然這樣也很吸引她們啦 │          │
│  │            │A:喔.也是這樣子嘛.你就跟她們說.不管是120還是180.就是1口│          │
│  │            │   就是有40嘛.喔有一個10萬嘛.ㄚ我覺得你中間你有負擔這種 │          │
│  │            │   壓力開票.你也要賺5萬啊.ㄚ如果說1次300那個就是回600的 │          │
│  │            │   啦                                                   │          │
│  │            │B:對對對.那他是說那他這樣子的話那他禮拜2.3.4.5         │          │
│  │            │A:你說怎樣                                             │          │
│  │            │B:你現在是說要幫你到禮拜5                              │          │
│  │            │A:幫我到禮拜5.對阿                                     │          │
│  │            │B:對.明天禮拜2                                         │          │
│  │            │A:對阿.禮拜2.3.4.5阿                                   │          │
│  │            │B:如果他能1口300的話.就變成A:那對我來講是最好的啦.因為│          │
│  │            │   我是因為我很怕你壓力太大啦.所以我也要去承擔那個120出 │          │
│  │            │   來這樣出啦                                           │          │
│  │            │B:對.但是因為我是在想說.因為她們也都對我還滿信任的     │          │
│  │            │A:對.                                                  │          │
│  │            │B:那只是說.珮榕我只是.我的真的.我還是心理面會有點      │          │
│  │            │A:你會害怕.這樣嗎?                                    │          │
│  │            │B:對對                                                 │          │
│  │            │A:就是你認為呢?就是你不敢做太大這樣嗎?               │          │
│  │            │B:也不是.就是說.我只是覺得說.當然這是一個還不錯的機會. │          │
│  │            │   對我來講.我可以賺一些就是等於是中間                  │          │
│  │            │A:那你有跟你朋友表明說你要賺5萬嗎?                    │          │
│  │            │B:我是沒有跟他這樣子講                                 │          │
│  │            │A:喔.不用講就對.你直接就跟他講35嘛                     │          │
│  │            │B:對                                                   │          │
│  │            │A:對對對                                               │          │
│  │            │B:我也沒有跟他講很多啦.那是說我另外一個朋友就是比較大..│          │
│  │            │   等餘也是中間的那個                                   │          │
│  │            │A:ㄟ                                                   │          │
│  │            │B:那我有跟他講白的這樣                                 │          │
│  │            │A:喔.                                                  │          │
│  │            │B:但是我覺得說.那畢竟就是說他也不管說是不是那麼樣.他還 │          │
│  │            │   以為我.                                              │          │
│  │            │A:為主                                                 │          │
│  │            │B:萬一怎麼樣.還是以為我為主                            │          │
│  │            │A:當然囉.每一個人都是啦.因為是由你介紹的.一定是以妳為主│          │
│  │            │   的啦                                                 │          │
│  │            │B:對對.只是珮榕我是說.這個到底會不會有.                │          │
│  │            │A:這不會有問題啦                                       │          │
│  │            │B:會不會有風險                                         │          │
│  │            │A:不會啦.姐她的風險.不叫做風險.他是一個訂單是固定的.然 │          │
│  │            │   後就是醫生她們在門診的時候.她們另外一種的賺錢的方式. │          │
│  │            │   就像我剛剛跟你講的整形阿.我報豐胸多少.他就報更低.會競│          │
│  │            │   爭.所以呢.在整形跟婦產科裡面.她們會覺得沒有每天生小孩│          │
│  │            │   嘛.那婦產科現在也不能接生小孩只能做產檢檢前檢查.那他 │          │
│  │            │   就有多出空間ㄚ.跟她想賺錢ㄚ.ㄚ剛剛好現在也很多文明病 │          │
│  │            │   阿.慢性病ㄚ.什麼的.對不對.尤其是憂鬱症.那我們這種身心│          │
│  │            │   靈療法本來就是比較貴.但是一個客人的時間會佔用醫生2個 │          │
│  │            │   小時1各小時.所以你到瑞士去打也要80萬120阿.那現在有一 │          │
│  │            │   個很好                                               │          │
│  │            │B:喔.那是一樣的喔                                      │          │
│  │            │A:一樣的ㄚ.那還有比她們更好的?.那現在我講給你聽.你又不 │          │
│  │            │   用花那麼多錢.又不用時差.不用坐飛機.就可以在台灣打到那│          │
│  │            │   麼頂級的.沒有人不要啦.然後海嘯以後呢.那些外國的以前的│          │
│  │            │   打這些的診所通通關門了.就是這樣ㄚ.所以台灣的市場就是 │          │
│  │            │   這麼飽滿.她們本來都是到.你也聽人家講名古屋嘛.這個也有│          │
│  │            │   嘛.一團一團去打.一次10萬塊.15萬台幣的ㄚ.那個打肚臍的 │          │
│  │            │   是打胎盤針.那個也是滿低的.等於是對我們來講.就是我們的│          │
│  │            │   東西是很非常頂級的ㄚ.就像你在講車子級數跟品牌不一樣啦│          │
│  │            │   .然後醫術不一樣                                      │          │
│  │            │B:喔                                                   │          │
│  │            │A:對不對.那所以說這沒有風險.那些醫生她們就是靠這樣子生 │          │
│  │            │   存來賺外快.那你打脈衝光什麼那個外面很奇怪嘛.就是大家 │          │
│  │            │   講好5000就5000阿.你也不能多賺啊.所以醫生為什麼有錢.  │          │
│  │            │   就是賺這個外快.那些東西打了會讓你壽命很長.細胞活化.器│          │
│  │            │   官年輕化起來.所以沒有人會不要的.這樣子.所以你不要擔心│          │
│  │            │   這個事                                               │          │
│  │            │B:好好好.這樣我就                                      │          │
│  │            │A:而且時間都在60天之內.如果很長我不會叫你做.因為那個你 │          │
│  │            │   會很煎熬.時間很長ㄚ                                  │          │
│  │            │B:對阿.因為變成我                                      │          │
│  │            │A:對.所以我跟你說.這些時間都在60天之內                 │          │
│  │            │B:嗯嗯嗯好.如果這樣子的話我就敢就是說再做別的擔保      │          │
│  │            │A:好好                                                 │          │
│  │            │B:那你明天等我消息                                     │          │
│  │            │A:好好好掰掰                                           │          │
├─┼──────┼────────────────────────────┼─────┤
│06│99.03.02    │B:早.珮榕.聽的見嗎?                                   │頁67      │
│  │10:32:13  │A:聽的到                                               │          │
│  │            │B:那我今天我那朋友他可以幫你轉300                      │          │
│  │A發給B      │A:喔.不是要一起                                        │          │
│  │            │B:但其他的他可能暫時先下午他才要給我確定.因為下午我想去│          │
│  │            │   妳那邊一下                                           │          │
│  │            │A:好.沒關係.那他可以早一點嗎?因為我們出貨都是中午     │          │
│  │            │B:好好好好.我現在趕快跟他講                            │          │
│  │            │A:然後我下午3:30在喜來登開會耶                        │          │
├─┼──────┼────────────────────────────┼─────┤
│29│99.03.03    │B:珮榕.早.我那個前要下午1:30-2:00的時候再匯出.可以嗎 │頁83至84  │
│  │10:21:32  │   ?                                                   │          │
│  │B發給A      │A:好.一定嗎?                                          │          │
│  │            │B:一定.對                                              │          │
│  │            │A:如果一定.我就要去跟他拿貨                            │          │
│  │            │B:是一定ㄚ.因為他等一下要跟我會合.我昨天不是跟你說嗎.我│          │
│  │            │   有一些東西要設定給他                                 │          │
│  │            │A:ㄟ.那來得及嗎                                        │          │
│  │            │B:來得及.他很快ㄚ                                      │          │
│  │            │A:那就是像昨天這樣2個帳號啦喔                          │          │
│  │            │B:喔.對.就妳昨天給我的那2個帳號.我就一半一半150.150這樣│          │
│  │            │   子.好好                                              │          │
│  │            │A:現在是他全部要吃下來.還是一天300這樣                 │          │
│  │            │B:那.那你的意思是怎樣.他本ˋ來說300.300耶.那你覺得勒   │          │
│  │            │A:每天這樣                                             │          │
│  │            │B:那你覺得勒                                           │          │
│  │            │A:我覺得他今天可以的話就一次處理.不是比較好.而且我也會 │          │
│  │            │   因為它有一次的量而拿到更好的價錢                     │          │
│  │            │B:比較便宜                                             │          │
│  │            │A:對                                                   │          │
│  │            │B:好好                                                 │          │
│  │            │A:與其他每天要去匯.就不如今天就幫一次.然後我就一次就把 │          │
│  │            │   他押多一點貨了阿                                     │          │
│  │            │B:喔.這樣子.好.那我來跟他講一下                        │          │
│  │            │A:好.對.因為他每天用也是一樣啦.ㄚ我與其每天給他300我不 │          │
│  │            │   如一次我就可以多拿出幾百萬的貨ㄚ                     │          │
│  │            │B:喔.這樣子喔                                          │          │
│  │            │A:是阿.因為那個量的問題                                │          │
│  │            │B:喔                                                   │          │
│  │            │A:金額大嘛                                             │          │
│  │            │B:金額大.你就拿的比較好嘛喔                            │          │
│  │            │A:對                                                   │          │
│  │            │B:好.那我來跟他講一下.反正既然他這樣子.我這樣子給他信用│          │
│  │            │   保證的話.這樣來擔保他.他也不用害怕嘛                 │          │
│  │            │A:對.ㄚ就是乾脆就今天做一做.這樣啦                     │          │
│  │            │B:好.我等一下來跟他講一下                              │          │
│  │            │A:好.謝謝                                              │          │
├─┼──────┼────────────────────────────┼─────┤
│33│99.03.03    │B:珮榕ㄟ.那個錢現在他已經匯出去了                      │頁86      │
│  │14:21:59  │A:現在他是1次還是3次                                   │          │
│  │A發給B      │B:1次                                                  │          │
│  │            │A:好那我現在就開始要跟他談籌碼了.你說                  │          │
│  │            │B:匯志成戶頭400.匯你戶頭台北富邦的500                  │          │
│  │            │A:好.我知道了                                          │          │
│  │            │B:這樣子.應該是這樣子                                  │          │
│  │            │A:好那晚一點我拿票給你喔.我先去弄貨喔                  │          │
├─┼──────┼────────────────────────────┼─────┤
│49│99.03.03    │B:ㄟ珮榕正在忙喔                                       │頁94      │
│  │17:25:27  │A:我正在盤點.我的意思是說我現在正在按你的手機.我們改明 │          │
│  │B發給A      │   天下午2點拿票好嗎                                    │          │
│  │            │B:好ㄚ好ㄚ.                                            │          │
│  │            │A:因為很忙.等一下會弄錯.我量很大.跟人家談好了.然後還是 │          │
│  │            │   明天中午.我請你吃飯                                  │          │
├─┼──────┼────────────────────────────┼─────┤
│51│99.03.03    │A:我說.要晚上拿票還是明天                              │頁95      │
│  │18:32:14  │B:沒關係我.你明天有事嗎                                │          │
│  │A發給B      │A:就是我把貨盤好了.點好了.然後我要分配給她們明天誰出哪 │          │
│  │            │   裡哪裡.這樣                                          │          │
│  │            │B:嗯嗯嗯那沒關係.你先忙好了.因為我朋友還沒打電話給我   │          │
├─┼──────┼────────────────────────────┼─────┤
│77│99.03.09    │B:珮榕.早.那個我想請問一下.你那個前什麼時候會匯進來.還 │頁112至114│
│  │10:09:14  │   是我票子要請她們嘎進去.這個禮拜                      │          │
│  │B發給A      │A:這個禮拜.恩                                          │          │
│  │            │B:這禮拜.好那我再跟她們說                              │          │
│  │            │A:因為我想說我轉好再打給你                             │          │
│  │            │B:OK.沒關係.因為我要跟她們說一下.                      │          │
│  │            │A:就是在這禮拜                                         │          │
│  │            │B:這禮拜喔                                             │          │
│  │            │A:恩.應該是明天開始到禮拜伍啦                          │          │
│  │            │B:OK好.那我就是有跟一些朋友說啦                        │          │
│  │            │A:ㄟㄟ                                                 │          │
│  │            │B:那我是想說等這些都OK以後我再帶她們了解一下.我想說如果│          │
│  │            │   人的話.大家一點一點這樣的話.可能對你也比較有幫助     │          │
│  │            │A:對.而且那個我們也是.利潤就是這種的利潤就是到三月嘛.這│          │
│  │            │   個月過了以後就沒有這個利潤了.所以                    │          │
│  │            │B:哪.你9月份不是比較A:9月到3月嘛B:9月到3月           │          │
│  │            │A:ㄟ現在等到這禮拜.匯過去的第一批的不就是.第一梯的就到 │          │
│  │            │   啦.就是你第一梯次的ㄚ                                │          │
│  │            │B:ㄟㄟㄟ                                               │          │
│  │            │A:接下來就下禮拜就每個禮拜啦                           │          │
│  │            │B:恩.好那我是說等你未來9月份.如果還不錯的話.叫她們先去 │          │
│  │            │   了解.如果你9月分緊急怎麼樣的時候.或者怎麼樣.請她們先 │          │
│  │            │   去了解                                               │          │
│  │            │A:沒有關係啦.就是ㄟ匯回去的時候.就是跟她們講說.不要定存│          │
│  │            │   啦.我隨時跟他們調.看淡季.旺季都協助我啦.這樣         │          │
│  │            │B:對對對.喔.這樣.好                                    │          │
│  │            │A:對.長期配合啦                                        │          │
│  │            │B:長期配合A:對.這樣回去的時候.她們就再等我.不要去定存 │          │
│  │            │   回去.就是回去了.淡季也給我用.然後淡季有淡季的利息嘛  │          │
│  │            │B:嗯嗯嗯                                               │          │
│  │            │A:利潤ㄚ.ㄚ旺季有旺季的利潤                            │          │
│  │            │B:嗯嗯好.那因為我有一個朋友他是在銀行上班啦.一個男生啦.│          │
│  │            │   那他也是ㄟ他說如果真的這麼不錯的話.說他想了解一下.到 │          │
│  │            │   時候過一陣子.我再帶他去跟你見面                      │          │
│  │            │A:喔.好.沒關係.我先把這一次的帳幫你結好                │          │
│  │            │B:先弄好.對對對                                        │          │
│  │            │A:喔.好                                                │          │
│  │            │B:那你最近怎麼樣.做的還不錯吧                          │          │
│  │            │A:就很忙ㄚ.因為你給我這個金額.竟是我有貨可以跑.然後就可│          │
│  │            │   以分配阿                                             │          │
│  │            │B:我也希望你越做越好啦.珮榕真的                        │          │
│  │            │A:有拉.我就是.本來我不是每天要一直出.出到3月底嗎.後來我│          │
│  │            │   不是把他結掉嗎.就變成你那邊幫我幫到星期五嘛          │          │
│  │            │B:恩                                                   │          │
│  │            │A:然後這禮拜.我如果進來的先還你朋友嘛.朋友還完.我自己再│          │
│  │            │   慢慢去做阿.這樣                                      │          │
│  │            │B:嗯嗯嗯                                               │          │
│  │            │A:就是說雖然賺不到很多.賺不到我的理想數字.但是最起碼也 │          │
│  │            │   不錯了                                               │          │
│  │            │B:對啦對啦.其實我覺得我們先慢慢來.不要心太大了.喔      │          │
├─┼──────┼────────────────────────────┼─────┤
│80│99.03.10    │A:喂.愛珠姐                                            │頁115至116│
│  │11:20:41  │B:珮榕不好意思                                         │          │
│  │B發給A      │A:我想問你說你帳號以後都是匯給那個朱素雲嗎?           │          │
│  │            │B:也不一定耶                                           │          │
│  │            │A:不一定喔.我星期五喔.姐我先跟你敲定喔.我本來是昨天星期│          │
│  │            │   三.不.今天星期三要匯.可是有點來不及.我星期五喔.我朱素│          │
│  │            │   雲那邊先匯300                                        │          │
│  │            │B:ㄟ                                                   │          │
│  │            │A:然後下禮拜我再把600打進去.就是900這樣                │          │
│  │            │B:喔.好好                                              │          │
│  │            │A:然後.接下來就再慢兩個禮拜.這樣B:恩.好A:我把日期.要 │          │
│  │            │   不要寫了傳真給你                                     │          │
│  │            │B:好ㄚ好ㄚ                                             │          │
│  │            │A:其實不會很困難啦.就是本來我禮拜要給他600的啦         │          │
│  │            │B:ㄟㄟㄟ                                               │          │
│  │            │A:那星期五只會300.阿下禮拜之內會匯600                  │          │
│  │            │B:好好好.那你可不可以先列下來給我.                     │          │
│  │            │A:也可以.因為就是這兩天真的忙到喔連牙齒痛想去看牙科都沒│          │
│  │            │   空                                                   │          │
│  │            │B:喔喔喔.生意好                                        │          │
│  │            │A:因為我們南部的醫生也一直上來.你知道嗎.又是接待啦.ㄚ我│          │
│  │            │   有一些訂單.我要轉給同行嘛                            │          │
│  │            │B:嗯嗯嗯                                               │          │
│  │            │A:就是我自己吃不了那麼多嘛                             │          │
│  │            │B:恩                                                   │          │
│  │            │A:就是時間上很那個.要不然就是.我再來用手機.因為我這一支│          │
│  │            │   手機我不會用簡訊.我另外再去拿我另一支手 機我來打在你 │          │
│  │            │   簡訊上                                               │          │
│  │            │B:好.那我來跟他講                                      │          │
│  │            │A:就是.我的意思就是跟你說我的錢呢.跟利潤.會陸續一直進去│          │
│  │            │   .然後到時候.你再把票還給我就好了.這樣                │          │
│  │            │B:好.那這樣票我就請她們不要存進去                      │          │
├─┼──────┼────────────────────────────┼─────┤
│83│99.03.12    │A:喂.姐.我是珮榕啦.我現在在醫院請款.本來今天下午是確定 │頁119     │
│  │12:27:03  │有這個300萬是第1筆.結果他要延到下禮拜一.喔.麻煩妳跟朱小 │          │
│  │A發給B      │姐講好嗎?朱素雲.就是下禮拜一就是帳都會下來.請你不要擔心│          │
│  │            │.聽到留言請你打電話給我好嗎?謝謝                       │          │
├─┼──────┼────────────────────────────┼─────┤
│84│99.03.12    │B:珮榕.ㄟ.珮榕那禮拜一是全部是不是                     │頁120     │
│  │13:13:32  │A:沒有.禮拜一先300禮拜五之內會那個                     │          │
│  │B發給A      │B:600                                                  │          │
│  │            │A:ㄟ.600這樣.然後再來就要下一次.這樣                   │          │
│  │            │B:嗯嗯嗯.好                                            │          │
│  │            │A:你知道總數多少嗎?本金ㄚ                             │          │
│  │            │B:本金2100吧                                           │          │
│  │            │A:對.你有記帳.沒錯.所以會先這樣子.1個3001個600這樣     │          │
│  │            │B:ㄟㄟ                                                 │          │
│  │            │A:然後後來換月.月初又會再這樣.再一次                   │          │
│  │            │B:好A:喔                                              │          │
│  │            │B:好.那我來跟他講                                      │          │
│  │            │A:好謝謝                                               │          │
│  │            │B:因為他剛剛問我.我以為是全部                          │          │
│  │            │A:300.然後星期2到星期5會有600                          │          │
│  │            │B:好好.那我跟他講喔                                    │          │
├─┼──────┼────────────────────────────┼─────┤
│88│99.03.15    │B:ㄟ.珮榕                                              │頁122至124│
│  │14:14:13  │A:對不起.因為我在忙                                    │          │
│  │B發給A      │B:在開會                                               │          │
│  │            │A:對.開會之前我有一直打你電話你沒接                    │          │
│  │            │B:我那個沒訊號                                         │          │
│  │            │A:我要跟你說.我早上才匯100.下禮拜三我跟你約在銀行裡面. │          │
│  │            │   我要提現金2000.因為我不能匯                          │          │
│  │            │B:喔                                                   │          │
│  │            │A:沒有發票                                             │          │
│  │            │B:這樣子喔                                             │          │
│  │            │A:我的財務長講的.下禮拜三我會約妳在你的銀行.那我們會提 │          │
│  │            │   過去這樣.                                            │          │
│  │            │B:喔.這樣.珮榕是這樣.那你今天會先會100到朱素雲         │          │
│  │            │A:已經去了                                             │          │
│  │            │B:已經去了喔.因為我現在要出國.我本來禮拜五要出國的     │          │
│  │            │A:那你出國好嗎.我本來就要約妳下禮拜三                  │          │
│  │            │B:對下禮拜三我還不會回來.不然的話.我請朱小姐下禮拜去找 │          │
│  │            │   你好了                                               │          │
│  │            │A:那沒關係.你可以把他手機.大在我手機的簡訊上           │          │
│  │            │B:恩                                                   │          │
│  │            │A:然後我會在.那你什麼時候回來                          │          │
│  │            │B:我可能這次要2個禮拜耶                                │          │
│  │            │A:因為我要跟你講.我們的機器喔.有訂單.有醫院的訂單      │          │
│  │            │B:ㄟ                                                   │          │
│  │            │A:有針劑的定單                                         │          │
│  │            │B:ㄟ                                                   │          │
│  │            │A:那我想說.錢打回去的時候.我們三個人坐下來開會看看.    │          │
│  │            │B:ㄟㄟㄟ                                               │          │
│  │            │A:看是朱小姐.還是我們兩個人.要是你可以代表的話.我就想給│          │
│  │            │   你開會.那因為發票的問題.我今天不能匯那麼多.請他不要誤│          │
│  │            │   會                                                   │          │
│  │            │B:但是.那下各禮拜三.我請她直接去找你好了.不然他也會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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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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