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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5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昌裕
選任辯護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8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曹昌裕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一0一年九月五日前於蘋果日報A20大台北版刊登道歉啟事,版面篇幅為A4紙張之二分之一,刊登內容及字體如附件所載。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被告曹昌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曹昌裕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及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變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開設之海帝公司加盟永慶不動產紅樹林雪梨店(下稱海帝公司)店長,竟擅改委託銷售房屋之客戶黃國政聯絡電話,致被告離職後之承辦人員無法順利與黃國政取得聯絡,足生損害於海帝公司與黃國政,犯後否認犯行惟至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並與告訴人以於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為條件達成和解,有本院101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記錄表道歉啟事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31至134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經此次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如和解條件之方式,於蘋果日報A20版大台北版刊登道歉啟事向告訴人道歉,版面篇幅為1/2之A4大小,刊登內容及字體如附件所載,且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為說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第1項);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3項),同法第451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亦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依上揭規定向本院具體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亦表明願意該等科刑範圍,本院又係依檢察官上開求刑之範圍為本案判決,依法被告及檢察官即均不得上訴,爰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34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2款、第2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5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