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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3

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R○○共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壹佰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二量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帳戶與交付物品」欄內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R○○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經理」、「陳哥」之成年人士所組成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加入後,與本案詐欺集團,及另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月、四月、五月起先後加入之甲F○○、i○○、O○○、d○○(甲F○○通緝中,i○○、O○○、d○○業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百十五日;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拘役一百日;一年二月,拘役八十日。各得易科罰金。其中O○○就附表二編號七十一所示犯行,因曾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故為免訴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行為,並各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與附表二所示金錢(被害人、被詐騙時間、施用之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之物品、金錢、交付方式、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欄內所載有提出告訴者,訴由各該所示單位後,分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R○○就被訴事實先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之處理,及該法條第一項第一款立法理由之說明『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應係第二項之誤植)第二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一款定之。』甚明。茍法院就起訴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之部分,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一○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容非精確,其中附表三所示帳戶文件資料,係附表三所示之人,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之意思而自願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含本案被告、共同被告等,除特別區分外,下均同,不贅),起訴書將之列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得之財物,顯有誤會。又起訴書對於被告R○○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內容,詐得之帳戶文件、金錢數額等部分亦語焉不詳。然經蒞庭檢察官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審理共同被告i○○、d○○、O○○時當庭提出資料予以補充更正,本院已將該等補充資料送達未到庭之被告。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審理期日時檢察官又當庭予以補充陳述,按檢察一體原則與前述說明,自屬公訴範圍。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諭知被告俾渠防禦。自無庸再贅予更正、論駁。

二、本案詐欺集團關於附表二編號三、四、八、一四、一七、一

九、二○、三三、三四、三八、四一、四九、五二、五七、六○、六七、六八、八一、八四犯行,固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妨害電腦使用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特種詐欺罪。然蒞庭檢察官亦表明: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此等犯嫌為被告犯意聯絡之內,容屬犯意過剩等語。是本院亦不另予論駁。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二所示客觀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應予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一百十二罪,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一百零一年三月起,就被告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甲F○○、i○○、O○○、d○○間,自各該時間之後的詐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金錢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屬共同正犯。被告所共犯附表一編號四犯行,雖先後收受證人即告訴人I○○二本帳戶,但因被害人、被害法益相同,時間密接,乃接續為之的接續犯包括一罪,而附表一編號一八犯行亦同。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附表二編號一至八八各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取得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被害之情狀、分擔之犯行內容。於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地位之高低。獲得之不法報酬。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時間久暫。雖年紀都尚輕,但明知臺灣地區此類詐欺罪行層出不窮,除使民眾痛失財產外,還加深對於人際關係之不信任與冷漠,與遭詐後的悔恨自責,造成社會不安、危害甚重,竟還僅圖不法財物,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行騙。與被告到案後,雖始終坦承,但未能實質上彌補被害人之損失。被告素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生活狀況(本院卷㈡第二四九頁參照)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帳戶與交付物品」欄內所示各金融帳戶之文件,為附表三所示帳戶所有人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而交付並移轉所有權與本案詐欺集團,已屬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並各供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之用(實際上供哪幾次犯行所用,均詳如附表二各欄所載)。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瑜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帳戶所有人│被害人是│被詐騙時間│推由何人│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          │被詐騙帳戶資料之金融│證據                    │備註              │量刑          │
│    │          │否提起告│          │為何事  │                            │機構名稱、申辦日期及│                        │                  │              │
│    │          │訴      │          │        │                            │帳號                │                        │                  │              │
├──┼─────┼────┼─────┼────┼──────────────┼──────────┼────────────┼─────────┼───────┤
│一  │賴泓志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十五時│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原名賴澩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二│收受回報│許自稱楊經理電話(○)表示, │  郵政板橋站前郵局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鎣)       │局大安分│日十五時許│帳戶資料│在網路看見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三六八二│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身│  十月二十二日      │  號卷 (四 )第一二六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分證、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                    │  一○五至一○六頁、第一│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                    │  ○七至一○八頁 )      │  利用,向甲C○○、│,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九時許在新北│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甲丁○○等二人詐騙│元折算壹日。  │
│    │          │        │          │        │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陶板屋將前│                    │  第一三○至一三二頁 )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開資料交付甲F○○,由其轉交│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R○○,回帳號予集團上手。  報│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一二三至一二四頁 )  │                  │              │
├──┼─────┼────┼─────┼────┼──────────────┼──────────┼────────────┼─────────┼───────┤
│二  │t○○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十六時│1.金融機構名稱:台新│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中地│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三月二十二│取件回報│自稱吳經理電話(○)表示,在 │  銀行南屯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十六時  │帳戶資料│1111人力銀行看見求職資料,佯│2.申辦日期:一百零一│  度偵字第一五七七八號卷│  偵字第一五七七八│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稱要應徵晚上送貨司機,詐取渠│  年三月二十三日    │  第八至九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身分證、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3.帳號:○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  一○○○          │  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五│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                    │  七七八號不起訴處分書  │  利用,向申○○、│,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三時許在臺│                    │2.台新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  f○○等二人詐騙│元折算壹日。  │
│    │          │        │          │        │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與東興│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路口之7-11便利商店將前開資料│                    │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              │
│    │          │        │          │        │交付一年籍不詳之男子,並交寄│                    │  號卷 (四 )第一四六至一│                  │              │
│    │          │        │          │        │超峰貨運,由甲F○○取件並回│                    │  四七頁)               │                  │              │
│    │          │        │          │        │報帳予集團上手。            號│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一五○至一五二頁)   │                  │              │
├──┼─────┼────┼─────┼────┼──────────────┼──────────┼────────────┼─────────┼───────┤
│三  │h○○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二時│1.金融機構名稱:新光│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          │        │三月二十三│收受回報│自稱楊經理電話(○)表示,在 │  銀行桃園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帳戶所有人交付後│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十二時  │帳戶資料│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  不久即已警覺不對│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應徵司機一名,詐取渠金融卡、│  二月二十二日      │  四)第一五四至一五五頁)│  ,向銀行掛失止付│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詢│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並報案,該帳戶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                    │  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   │  遭詐騙集團利用。│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3.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桃園市○○路│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元折算壹日。  │
│    │          │        │          │        │○○號全家便利商店將前開資料│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              │
│    │          │        │          │        │交付甲F○,並回報帳號予集團○│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              │
│    │          │        │          │        │上手。                      │                    │  一頁)                 │                  │              │
│    │          │        │          │        │                            │                    │                        │                  │              │
├──┼─────┼────┼─────┼────┼──────────────┼──────────┼────────────┼─────────┼───────┤
│四  │I○○    │向臺北市│1. 一百零 │由甲F○○│1.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十 │1.金融機構名稱:    │1.玉山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一年三月二│收受回報│   六時許自稱劉經理電話表示 │(1)玉山銀行古亭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十五日十六│帳戶資料│   ,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 │   ;               │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一六三二│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時許      │予集團上│   ,佯稱要應徵一名接送小姐 │(2)中華郵政永和永真 │  號卷 (二 )第一一四至一│  、一五五一○號經│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2. 一百零 │手。    │   上班之司機,詐取渠身分證 │   郵局             │  一五頁)               │  檢察官不起訴。  │,處有期徒刑參│
│    │          │        │一年三月二│        │   、駕照、帳戶影本、金融卡 │2.申辦日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2.(1)該玉山帳戶遭 │月,如易科罰金│
│    │          │        │十八日二十│        │   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 │(1)九十九年二月五日 │  九三至九四頁)         │  詐騙集團利用,向│,以新臺幣壹仟│
│    │          │        │三時許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 │   ;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辛○○、癸○○、│元折算壹日。  │
│    │          │        │          │        │   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 │(2)九十一年十月十八 │  第一二二至一二四頁)   │  e○○等三人詐騙│              │
│    │          │        │          │        │   二十七日十四時許在臺北市 │   日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   西門町捷運站六號出口將前 │3.帳號: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2)該郵政帳戶遭 │              │
│    │          │        │          │        │   開資料交付甲F○○,並回報 (1)○                 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   │  詐騙集團利用,向│              │
│    │          │        │          │        │   帳號予集團上手。         │                    │5.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  D○○、k○○、│              │
│    │          │        │          │        │2.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二 │(2)○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甲卯○○等三人詐騙│              │
│    │          │        │          │        │   十三時許自稱吳經理電話 ( │                    │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   ○○○○○○○○○○ )表 │                    │  號卷 (二 )第一八五至一│                  │              │
│    │          │        │          │        │   示,稱劉經理已遭開除,問 │                    │  八六頁)               │                  │              │
│    │          │        │          │        │   對應徵接送司機是否有興趣 │                    │                        │                  │              │
│    │          │        │          │        │   ,復又詐取渠身分證、駕照 │                    │                        │                  │              │
│    │          │        │          │        │   、帳戶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                    │                        │                  │              │
│    │          │        │          │        │   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 │                    │                        │                  │              │
│    │          │        │          │        │   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 │                    │                        │                  │              │
│    │          │        │          │        │   ,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 │                    │                        │                  │              │
│    │          │        │          │        │   日十七時許在臺北市龍山寺 │                    │                        │                  │              │
│    │          │        │          │        │   捷運站附近彩券行前將前開 │                    │                        │                  │              │
│    │          │        │          │        │   資料交付甲F○○,並回報帳 │                    │                        │                  │              │
│    │          │        │          │        │   號予集團上手。           │                    │                        │                  │              │
├──┼─────┼────┼─────┼────┼──────────────┼──────────┼────────────┼─────────┼───────┤
│五  │l○○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日盛│1.日盛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臺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六│收受回報│稱王經理電話(○)表示,在網 │  銀行南京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二三九四│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徵一名夜間兼職接送傳播娛樂業│  一月二十五日      │  號卷 (二 )第二一至二二│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主管人員之司機,詐取渠駕照、│3.帳號:            │  頁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  ○○○○○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三至四頁)             │  利用,向甲壬○○、│,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甲亥○○等二人詐騙│元折算壹日。  │
│    │          │        │          │        │日十六時許在臺大醫院捷運站將│                    │  第三一至三二頁)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回報│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帳號予集團手。              上│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二三至二四頁)       │                  │              │
├──┼─────┼────┼─────┼────┼──────────────┼──────────┼────────────┼─────────┼───────┤
│六  │甲地○○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三時│1.金融機構名稱:彰化│1.彰化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六│回報帳戶│許自稱林經理電話(○)表示, │  銀行基隆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十三時許│資料予集│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2.申辦日期:一百年四│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二七四二號│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團上手。│要應徵一名接送司機,詐取渠駕│  月七日            │  號卷 (二 )第四九至五○│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照、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3.帳號:            │  頁 )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參│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甲K○○詐│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  三五至三六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三月二十六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元折算壹日。  │
│    │          │        │          │        │台北車站地下一樓誠品地下街星│                    │  第五六至五七頁)       │                  │              │
│    │          │        │          │        │巴克店前將前開資料交付黃士倫│                    │                        │                  │              │
│    │          │        │          │        │,轉交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                    │                        │                  │              │
│    │          │        │          │        │上手。                      │                    │                        │                  │              │
├──┼─────┼────┼─────┼────┼──────────────┼──────────┼────────────┼─────────┼───────┤
│七  │x○○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國泰│1.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 (│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七│收受回報│稱林經理電話表示,在網路上看│  世華銀行臺北銀行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三○│  偵字第三三五四號│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接送傳播公司小姐上班之司機,│  十二月十三日      │  二六號卷 (二 )第七七至│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詐取渠駕照、帳戶、金融卡及密│3.帳號:            │  七八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參│
│    │          │        │          │        │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  ○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C○○詐│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                    │  六三至六四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元折算壹日。  │
│    │          │        │          │        │在臺北市文山區萬芳醫院對面興│                    │  第八八至九○頁)       │                  │              │
│    │          │        │          │        │隆路上之超商將前開資料交付藍│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八三至八四頁)       │                  │              │
├──┼─────┼────┼─────┼────┼──────────────┼──────────┼────────────┼─────────┼───────┤
│八  │亥○○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十四時│1.金融機構名稱:合作│1.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1.於臺灣士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三月二十七│收受回報│自稱劉經理電話表示(○       │  金庫民族分行      │  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十四時  │帳戶資料│○),在1111人力銀行看見渠求 │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  偵字第六九三二號│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  職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代收│  五月二十八日      │  六九三二號卷第七五至七│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  貨款之司機,詐取渠駕照影本│3.帳號:○          │  六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玄○○、│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                    │  五至八頁)             │  A○○、丙○○、│,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K○等四人詐騙款│元折算壹日。  │
│    │          │        │          │        │  月二十八日二十時許在臺北市│                    │  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六九│  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        │  士林捷運站旁小巷內將前開資│                    │  三二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料交付甲F○○,並回報帳號團│                    │4.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              │
│    │          │        │          │        │  予集上手。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              │
│    │          │        │          │        │                            │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              │
│    │          │        │          │        │                            │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              │
│    │          │        │          │        │                            │                    │  一頁)                 │                  │              │
├──┼─────┼────┼─────┼────┼──────────────┼──────────┼────────────┼─────────┼───────┤
│九  │s○○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十八時│1.金融機構名稱:新光│1.新光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七│收受回報│自稱經理電話(○),佯稱要應徵│  銀行東三重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十八時  │帳戶資料│一名董事長司機,詐取渠駕照影│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六七九二│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五月二十七日      │  號卷 (二 )第二二四至二│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3.帳號:○          │  二五頁)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臺北市三重│                    │  一九四至一九五頁)     │  利用,向甲戌○○、│,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國小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子○○、甲未○○○│元折算壹日。  │
│    │          │        │          │        │○○,並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回│                    │  第二三二至二三五頁)   │  等三人詐騙款項匯│              │
│    │          │        │          │        │                            │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入該帳戶。      │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二二六至二二七頁)   │                  │              │
├──┼─────┼────┼─────┼────┼──────────────┼──────────┼────────────┼─────────┼───────┤
│一○│戌○○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一時│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桃園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八│收受回報│許自稱楊經理電話 (分別為○九│  郵政八德大湳郵局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十一時許│帳戶資料│                            │2.申辦日期:九十年三│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偵字第一二五六九│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表示,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 │  月六日            │  號卷(二)第二○二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  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接送司│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機,詐取渠駕照影本、帳戶影│                    │  一九三至一九四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X○○詐│,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元折算壹日。  │
│    │          │        │          │        │  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  第二○四至二○五頁)   │  。              │              │
│    │          │        │          │        │  三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許在桃│                    │4.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              │
│    │          │        │          │        │  園縣中壢市健行路之QK咖啡店│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              │
│    │          │        │          │        │  旁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
│    │          │        │          │        │  並回報帳號予團上手。      集│                    │  (四)第二五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乙○○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收受回報│稱林經理電話(○九)表示,在網│  郵政板橋溪崑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八八年一│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一一一七│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徵一名工作性質為接送小姐及代│  月十四日          │  號卷(二)第二七七)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收款項之傳播娛樂業司機,詐取│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渠駕照影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                    │  二六二至二六三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利用,向V○○詐│,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                    │  第二八五至二八六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元折算壹日。  │
│    │          │        │          │        │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在新北│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市捷運府中站將前開資料交付甲│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F○○,並報帳號予集團上手。回│                    │  第二八○至二八一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二│張邈繽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自稱劉│1.金融機構名稱:華南│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原名張哲 │        │三月二十九│收受回報│經理電話(○表示,在網路上看 │  銀行西門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帳戶所有人交付後│為自己不法之所│
│    │維)       │        │日        │帳戶資料│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不久即已警覺不對│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接送小姐司機,詐取渠帳戶影本│  間                │  二)第一四九至一五一頁)│  ,向銀行掛失止付│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該帳戶未遭詐騙│,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集團利用。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九日十七時五十分許在龍山寺捷│                    │  (四)第二五八頁)       │                  │元折算壹日。  │
│    │          │        │          │        │運站對面吉野家前將前開資料交│                    │3.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              │
│    │          │        │          │        │付甲F○,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              │
│    │          │        │          │        │手。                        │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              │
│    │          │        │          │        │                            │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              │
│    │          │        │          │        │                            │                    │  一頁)                 │                  │              │
├──┼─────┼────┼─────┼────┼──────────────┼──────────┼────────────┼─────────┼───────┤
│一三│宇○○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自稱王│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三十一│收受回報│經理電話表示,佯稱要應徵一名│  郵政泰山貴子郵局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司機,詐取渠駕照影本、帳戶影│2.申辦日期:九十八年│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偵字第一四九四六│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六月十八日        │  號卷(二)第三一九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三│
│    │          │        │          │        │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                    │  三○八至三○九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日二十二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南一│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甲甲○○詐│,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門前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元折算壹日。  │
│    │          │        │          │        │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第三二○至三二一頁)   │  。              │              │
│    │          │        │          │        │                            │                    │4.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              │
│    │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
│    │          │        │          │        │                            │                    │  (四)第二六○頁)       │                  │              │
├──┼─────┼────┼─────┼────┼──────────────┼──────────┼────────────┼─────────┼───────┤
│一四│寅○○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下午自稱楊│1.金融機構名稱:台新│1.台新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i○○、O○○│
│    │          │政府警察│四月一日下│收受回報│經理電話(○九),佯稱要應徵一│  銀行鳳山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二年│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大安分│午        │帳戶資料│名夜間兼職,工作性質為接送小│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偵字第四六號經檢│不法之所有,以│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姐及代收款項之傳播娛樂業司機│  十月八日          │  號卷 (二 )第二七八至二│  察官不起訴。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訴      │          │手。    │,詐取渠駕照影本、金融卡及密│3.帳號:            │  七九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之物交付,各處│
│    │          │        │          │        │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  ○○○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甲宇○○詐│有期徒刑參月,│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                    │  二六四至二六五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二十時許在臺│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麥帥橋│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算壹日。      │
│    │          │        │          │        │下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                    │  第三○○至三○一頁)   │                  │              │
│    │          │        │          │        │回報帳號予團上手。          集│                    │4.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              │
│    │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
│    │          │        │          │        │                            │                    │  (四)第二六○頁)       │                  │              │
├──┼─────┼────┼─────┼────┼──────────────┼──────────┼────────────┼─────────┼───────┤
│一五│y○○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十四時許自│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中國信託客戶資料 (臺灣│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i○○、O○○│
│    │          │政府警察│四月二日十│收受回報│稱楊經理電話(○),佯稱要應徵│  信託斗六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分院以一○二年上│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大安分│四時許    │帳戶資料│一名接送司機,詐取渠身分證、│2.申辦日期:一百年九│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易字第一四○號駁│不法之所有,以│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駕照影本、帳戶影本、金融卡及│  月二十九日        │  號卷(二)第二五三頁)   │  回檢察官上訴,維│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訴      │          │手。    │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持無罪判決確定。│之物交付,各處│
│    │          │        │          │        │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  ○                │  二三五至二三六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有期徒刑參月,│
│    │          │        │          │        │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十四時許在│                    │3.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利用,向G○○、│如易科罰金,以│
│    │          │        │          │        │臺中市大遠百貨後門一家咖啡廳│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甲丙○○、甲乙○○等│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回│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算壹日。      │
│    │          │        │          │        │報帳號予團上手。            集│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該帳戶。        │              │
│    │          │        │          │        │                            │                    │  一頁)                 │                  │              │
├──┼─────┼────┼─────┼────┼──────────────┼──────────┼────────────┼─────────┼───────┤
│一六│o○○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i○○│一零一年四月中旬接獲自稱陳經│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四月中旬  │收受帳戶│理電話 (○○○○○○○○○○│  信託銀行重陽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          │資料。  │)表示,在網路 1111 人力銀行 │2.申辦日期: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        │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  間                │  (二 )第四三至四四頁、 │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金融卡│3.帳號:            │  第五二至五三頁)       │  失止付,該帳戶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遭詐騙集團利用。│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第三九至四○頁)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                    │3.現場蒐證照片 (上開偵卷│                  │元折算壹日。  │
│    │          │        │          │        │日在捷運三重站交付金融卡等金│                    │  第四○頁背面)         │                  │O○○共同意圖│
│    │          │        │          │        │融文件予檢舉人陳慶樺。由集團│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上手指示i○○前往高鐵青埔站│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向檢舉人陳慶樺收取金融卡 (已│                    │  第五七頁)             │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先行經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付│                    │                        │                  │,處拘役伍拾玖│
│    │          │        │          │        │),因在青埔站中國信託 ATM 測│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卡失敗,丟棄該站廁所內。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一七│S○○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i○○│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間,接獲自│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臺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五月二日  │收受帳戶│稱楊經理電話(○九          │  郵政八里郵局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          │資料。  │○)表示,在網路上見渠求職資│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五八○四號│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        │料,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  間                │  (二)第五四頁)         │  經檢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班,詐取渠金融卡、帳戶資料,│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處有期徒刑肆│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                    │  第四九至五○頁)       │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3.現場蒐證照片 (上開偵卷│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五月四日中午,在中山捷運站將│                    │  第五一頁)             │  失止付,該帳戶未│元折算壹日。  │
│    │          │        │          │        │金融卡等金融文件交付檢舉人陳│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遭詐騙集團利用。│d○○、O○○│
│    │          │        │          │        │慶樺。由集團上手指示許朝聘前│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往中山捷運站向檢舉人陳慶樺收│                    │  第五七頁)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取金融卡(已先行經警方告知向 │                    │                        │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銀行掛失止付)後,即離開現場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                        │                  │拘役伍拾玖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一八│q○○    │向臺北市│1.一百零一│由詐騙集│1.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間,接獲│1.金融機構名稱:    │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  年五月二│團姓名不│  自稱王經理電話(○        │(1)聯邦銀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  日      │詳年子及│  ○)表示,在網路求職網看見│(2)台北富邦銀行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2.一百零一│i○○收│  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機│2.申辦日期:經本院窮│  (二 )第五五至五六頁)  │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年五月四│受行帳戶│  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金融卡│  盡調查能事仍不明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失止付,該帳戶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日十二時│資料。  │  、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3.帳號:同上        │  第四九至五○頁)       │  遭詐騙集團利用。│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                    │3.現場蒐證照片 (上開偵卷│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五月│                    │  第五一頁)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三日十九時左右,在善導寺捷│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d○○、O○○│
│    │          │        │          │        │  運站將聯邦銀行金融卡等金融│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  文件交付一年籍不詳之男子( │                    │  第五七頁)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  已經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付│                    │                        │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2.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十二時王│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經理告知聯邦銀行帳戶有問題│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又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十│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五時三十分許在中山捷運站將│                    │                        │                  │算壹日。      │
│    │          │        │          │        │  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影本、金融│                    │                        │                  │              │
│    │          │        │          │        │  卡等資料交付檢舉人陳慶樺。│                    │                        │                  │              │
│    │          │        │          │        │  由集團上手指示i○○前往中│                    │                        │                  │              │
│    │          │        │          │        │  山捷運站向檢舉人陳慶樺收取│                    │                        │                  │              │
│    │          │        │          │        │  金融卡 (已先行經警方告知向│                    │                        │                  │              │
│    │          │        │          │        │  銀行掛失止付 )後,即離開現│                    │                        │                  │              │
│    │          │        │          │        │  場。                      │                    │                        │                  │              │
├──┼─────┼────┼─────┼────┼──────────────┼──────────┼────────────┼─────────┼───────┤
│一九│P○○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i○○│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接獲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被害人指述 (臺灣新竹地│1.於臺灣新竹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六月六日  │收受回報│(○○○○○○○○○○、○九 │  信託新竹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帳戶資料│),對方稱在網路五一八人力銀 │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六九九六號卷第│  偵字第六九九六號│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行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其為八│  十月三十日        │  五至八頁、第五十至五二│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大行業要應徵求司機,詐取渠駕│3.帳號:○          │  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伍│
│    │          │        │          │        │照影本、金融卡、帳戶資料,假│  ○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利用,向H○○、│月,如易科罰金│
│    │          │        │          │        │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                    │  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六九│  u○○、m○○等│,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六│                    │  九六號不起訴處分書    │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折算壹日。    │
│    │          │        │          │        │月九日十三時至十五時在新竹火│                    │2.中國信託開戶資料 (臺灣│  該帳戶。        │d○○、O○○│
│    │          │        │          │        │車站對面之便利商店交付金融卡│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等金融文件予i○○回報帳號予│                    │  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集團上手。                  │                    │  一號卷 (二 )第九九至一│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四頁)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第一一一至一一二頁)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4.被告i○○供述 (臺灣臺│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算壹日。      │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              │
│    │          │        │          │        │                            │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              │
│    │          │        │          │        │                            │                    │  頁 )                  │                  │              │
├──┼─────┼────┼─────┼────┼──────────────┼──────────┼────────────┼─────────┼───────┤
│二○│未○○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i○○│一百一年六月六日在一○四人力│1.金融機構名稱:台中│1.台中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桃園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六月六日  │收受回報│銀應徵工作,自稱張經理(○九│  銀行東勢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帳戶資料│)與之聯繫,佯稱要應徵接送小│2.申辦日期:一百年三│  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  偵字第一五二三七│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姐之司機,詐取渠金融卡、帳戶│  月十八日          │  一號卷(二)第一七六頁) │  、一五二八○、一│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等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五二八一、一五二│,處有期徒刑伍│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                    │  一五一至一五二頁)     │  八二號經檢察官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十七時三十│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起訴。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分在中壢市威尼斯影城樓下將銀│                    │  第一八九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元折算壹日。  │
│    │          │        │          │        │行帳戶影本、金融卡等資料交付│                    │4.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  利用,向U○○、│d○○、O○○│
│    │          │        │          │        │i○○,再由i○○將資料交與│                    │  上開偵卷第一八二至一八│  甲申○○、Q○○、│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R○○,並回報帳號給集團上手│                    │  三頁)                 │  甲玄○○等四人詐騙│不法之所有,以│
│    │          │        │          │        │。                          │                    │5.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款項匯入該帳戶。│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  第一七九頁)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二一│L○○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O○○│一百零一年六月自稱張經理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元大│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i○○、O○○│
│    │          │        │六月      │收受、測│(○○○○○○○○○○)表示 │  商業銀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卡後,轉│,在 YES 一二三網路人力銀行 │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一八二九○│不法之所有,以│
│    │          │        │          │交i○○│求職網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  十月              │  (二 )第一九二至一九四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回報帳戶│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3.帳號:○○        │  頁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資料予集│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  ○○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有期徒刑伍月,│
│    │          │        │          │團上手。│測試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使帳戶│                    │  第二三五至二三九頁)   │  利用,向g○○、│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丁○○等二人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六月十一日在台中市中正路麥當│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款項匯入該帳戶。│算壹日。      │
│    │          │        │          │        │勞速食店將前開資料交付O○○│                    │  第二二九至二三○頁)   │                  │d○○共同意圖│
│    │          │        │          │        │,再由i○○向O○○收件後回│                    │4.被告i○○供述 (臺灣臺│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頁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二二│甲巳○○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d○○│一百零一年六月自稱孫經理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高雄地方法│i○○、d○○│
│    │          │        │六月      │收受,轉│(○○○○○○○○○○)表示 │  郵政三塊厝郵局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交i○○│,在 1111 網路人力銀行看見渠│2.申辦日期:民國八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三一二三九│不法之所有,以│
│    │          │        │          │寄予夏柱│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  九年申辦。        │  (二 )第二八四至二八六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翔回報帳│小姐上班,詐取渠金融卡、密碼│3.帳號:○○        │  頁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戶資料予│及帳戶資料,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有期徒刑伍月,│
│    │          │        │          │集團上手│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三二○頁)           │  利用,向卯○○、│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在高雄後驛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                    │3.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  甲D○○、甲辛○○等│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付d○○,再由i○○前往超峰│                    │  上開偵卷第三○五至三○│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算壹日。      │
│    │          │        │          │        │取件後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並│                    │  六頁)                 │  該帳戶。        │O○○共同意圖│
│    │          │        │          │        │轉交於R○○。              │                    │4.被告d○○供述 (臺灣臺│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                    │  號卷(四)第五至六頁)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5.被告i○○供述 (臺灣臺│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              │
│    │          │        │          │        │                            │                    │  頁 )                  │                  │              │
├──┼─────┼────┼─────┼────┼──────────────┼──────────┼────────────┼─────────┼───────┤
│二三│宙○○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綽號為│友人江傑克刊登履歷於網路找工│1.金融機構名稱:彰化│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六月間    │「阿凱」│作,於一百零一年六月間自稱羅│  商業銀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之年籍不│經理電話表示,在 YES 一二三 │2.申辦日期:民國九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二九○三七│有,以詐術使人│
│    │          │        │          │詳男子收│網路人力銀行看見求職資料,佯│  六年申辦。        │  (三)第三九至四○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受,轉交│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需│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處有期徒刑伍│
│    │          │        │          │i○○回│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因友│  ○○              │  第七三至七四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報帳戶資│人無銀行戶頭,帳戶所有人將帳│                    │3.被告i○○供述 (臺灣臺│  利用,向甲E○○、│,以新臺幣壹仟│
│    │          │        │          │料予集團│戶借友人使用,並約定賺取薪資│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F○○、z○○、│元折算壹日。  │
│    │          │        │          │上手。  │由兩人平分,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甲寅○○等四人詐騙│d○○、O○○│
│    │          │        │          │        │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六月間在板│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款項匯入該帳戶。│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橋府中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付一│                    │  頁 )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自稱助理,綽號為「阿凱」之年│                    │                        │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籍不詳男子,再由該男子轉交予│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i○○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二四│Z○○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O○○│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華南│1.華南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O○○共同意圖│
│    │          │        │七月二十二│收受回報│稱張經理電話表示,佯稱要應徵│  銀行五權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二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左右    │帳戶資料│一名八大行業司機,詐取渠駕照│2.申辦日期:一百年六│  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  偵字第三三九號經│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帳戶影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  月二十四日        │  一號卷 (三 )第二六九至│  檢察官不起訴。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3.帳號:○○        │  二七○頁 )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伍│
│    │          │        │          │        │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J○○、│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年七月二十二日十三時七分在臺│                    │  二五○至二五一頁)     │  B○○、王瑋禎等│,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中火車站斜對面麥當勞門口將前│                    │3.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元折算壹日。  │
│    │          │        │          │        │開資料交付O○○,並回報帳號│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該帳戶。        │i○○、d○○│
│    │          │        │          │        │予集團上手。                │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                            │                    │  (四)第三一二頁)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                            │                    │4.被告O○○供述 (臺灣臺│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號卷 (五 )第三八頁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是│被詐騙時間│推由何人│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受損金額與匯入帳戶      │證據                    │量刑              │
│    │        │否提起告│          │為何事  │                            │                                  │                        │                  │
│    │        │訴      │          │        │                            │                                  │                        │                  │
├──┼────┼────┼─────┼────┼──────────────┼─────────────────┼────────────┼─────────┤
│一  │戊○○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二│R○○提│為采昇通訊客服及兆豐銀行客服│  一時二分、二十一時十一分二十二時│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時十│款      │,稱匯款設定錯誤,誤設為分期│  五分、二十二時十三分。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二分。    │        │付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2.受損金額:                      │  四)第四至六頁)        │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手│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七│,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至八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②新臺幣二萬八千一百二十三元,手│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③新臺幣六一千二百三十四元,手續│  一○頁)               │                  │
│    │        │        │          │        │                            │  費十五元;                      │                        │                  │
│    │        │        │          │        │                            │  ④新臺幣三萬八千七百二十九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②匯入幫助犯楊翔│                        │                  │
│    │        │        │          │        │                            │  承之帳戶;款項③匯入帳號○○七 -│                        │                  │
│    │        │        │          │        │                            │  ○○○○○○○○○○○號之帳戶;│                        │                  │
│    │        │        │          │        │                            │  款項④匯入帳號○五二 - ○七○二 │                        │                  │
│    │        │        │          │        │                            │  ○○○○○○○○○○號之帳戶。  │                        │                  │
├──┼────┼────┼─────┼────┼──────────────┼─────────────────┼────────────┼─────────┤
│二  │甲天○○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二│R○○提│奇摩賣家女客服,稱作業有誤,│  二時三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中和第│日二十一時│款      │因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2.受損金額:新臺幣五千九百九十八元│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一分局提│三十分。  │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手續費十七元。                │  四)第一一至一二頁)    │付,處拘役肆拾伍日│
│    │        │出告訴  │          │        │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翔承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一「│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一五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甲戊○○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二│R○○提│  稱為 PCHOME 賣家及富邦銀行│  時二十三分、二十一時八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中山分│日二十時二│款      │  員工,稱被害人購物付款誤辦│2.受損金額: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三分。  │        │  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七元,手│  四)第一六至一八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將餘額領出,至│  ②新臺幣三萬元;                │  九至二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  ③MY CARD 點數卡七張,計一萬九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一「│
│    │        │        │          │        │  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  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於行天宮旁統一超商購買後,│3.匯入帳戶:款項②匯入幫助犯楊翔承│  二九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六 -  │                        │。                │
│    │        │        │          │        │  團姓名不詳成員。          │  ○○○○○○○○○○○○號之帳戶│                        │                  │
│    │        │        │          │        │                            │  。                              │                        │                  │
├──┼────┼────┼─────┼────┼──────────────┼─────────────────┼────────────┼─────────┤
│四  │甲己○○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三│姓名不詳│  稱為 JJS 網路購物賣家及郵 │  二時四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二時│成員提款│  局員工,稱銀行作業疏失,誤│2.受損金額: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三十分。  │        │  設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四)第七一至七三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七│,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 7-11 購買  │  ② MY CARD 點數卡十三張,計三萬 │  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  九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二「│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斗六市中│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山路大同路口之統一超商購買│                                  │  七四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詢(上開偵卷第九九頁)  │                  │
├──┼────┼────┼─────┼────┼──────────────┼─────────────────┼────────────┼─────────┤
│五  │黃○○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三│姓名不詳│為 JJS 網路購物賣家及渣打銀 │  二時十二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內湖分│日二十時五│成員提款│行員工,誆稱會計人員記帳錯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分。    │        │,將造成重複扣款,需至 ATM  │  九元,手續費十七元。            │  四)第七七至八○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誤。                        │                                  │  一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二「│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八三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九九頁)  │                  │
├──┼────┼────┼─────┼────┼──────────────┼─────────────────┼────────────┼─────────┤
│六  │a○○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三│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客服及三信銀行員工│  二時五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一時│成員提款│,稱因設定錯誤為分期付款,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二千三百八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四十分。  │        │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七元,手續費十六元。            │  四)第八四至八五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六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二「│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八八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九九頁)  │                  │
├──┼────┼────┼─────┼────┼──────────────┼─────────────────┼────────────┼─────────┤
│七  │午○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三│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賣家及華南銀行員工│  二時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三重分│日二十一時│成員提款│,稱出貨時誤列為批發商,將每│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二千九百四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二十分。  │        │月扣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 │  元,手續費十七元。              │  四)第八九至九二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九四頁)               │。如附表三編號二「│
│    │        │        │          │        │                            │                                  │3.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九九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                        │。                │
├──┼────┼────┼─────┼────┼──────────────┼─────────────────┼────────────┼─────────┤
│八  │v○○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五│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四│姓名不詳│  稱為奇摩購物人員及合庫員工│  時四十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淡水分│日十四時五│成員、夏│  ,稱資料作業有誤,誤設為分│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三分。  │柱翔提款│  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  (三 )第一○一至一○三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 MY CARD 點數卡三張,計九千元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 7-11 購買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告知序│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四頁)               │。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購買後,即│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姓名不詳成員。            │                                  │  一○六頁)             │。                │
├──┼────┼────┼─────┼────┼──────────────┼─────────────────┼────────────┼─────────┤
│九  │丑○○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四│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客服及台新銀行員工│  時二十五分。                    │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七時十│成員、夏│,稱作業人員疏失,因誤設為分│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零一十二元,│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分。      │柱翔提款│期付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 │  手續費十七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三)第一○七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                            │                                  │                        │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                        │。                │
├──┼────┼────┼─────┼────┼──────────────┼─────────────────┼────────────┼─────────┤
│一○│甲○○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七│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四│姓名不詳│為奇摩商城賣家及郵局員工,稱│  時二十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五時二│成員、夏│設定錯誤,誤加為會員將分期扣│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一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十分。    │柱翔提款│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二元,手續費十七元。            │  (三 )第一○八至一○九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一○頁)               │。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  一一二頁)             │。                │
├──┼────┼────┼─────┼────┼──────────────┼─────────────────┼────────────┼─────────┤
│一一│w○○  │向苗栗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四│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客服及彰化銀行員工│  時四十五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通霄分│日十五時四│成員、夏│,稱購物簽單錯誤,誤設為分期│2.受損金額:新臺幣五千一百一十二元│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四分。  │柱翔提款│付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手續費十七元。                │  (三 )第一一三至一一五 │付,處拘役肆拾伍日│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一七頁)               │。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  一一九頁)             │。                │
├──┼────┼────┼─────┼────┼──────────────┼─────────────────┼────────────┼─────────┤
│一二│壬○○  │向台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為│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四│姓名不詳│中華郵政人員,稱奇摩拍賣購物│  時二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烏日分│日十八時二│成員、夏│簽單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一分。  │柱翔提款│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七元,手續費十七元。            │  (三 )第一二○至一二一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二二頁)               │。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  一二四頁)             │。                │
├──┼────┼────┼─────┼────┼──────────────┼─────────────────┼────────────┼─────────┤
│一三│甲C○○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四│R○○提│為網路賣家及永豐銀行員工,稱│  時四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淡水分│日二十時許│款      │超商取貨時,店員誤刷為分期付│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        │        │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八元。                          │  四)第一一○至一一二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賴泓志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一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一五頁)             │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一二八頁)│                  │
├──┼────┼────┼─────┼────┼──────────────┼─────────────────┼────────────┼─────────┤
│一四│甲丁○○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為│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四│R○○提│  天藍小舖會計人員,稱帳務人│  時三十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中山分│日十七時三│款      │  員設定錯誤,需再操作解除設│2.受損金額: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分。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手│  四)第一一六至一一八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2.後又佯稱 ATM 連線有誤無法 │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完成轉帳,要被害人至 7-11 │  ② MY CARD 點數卡八張,計二萬四 │  一九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 │  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購買│3.匯入帳戶:被害人賴泓志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  一二一至一二二頁)     │                  │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一二八頁)│                  │
├──┼────┼────┼─────┼────┼──────────────┼─────────────────┼────────────┼─────────┤
│一五│申○○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四│R○○提│為網路賣家及國泰銀行員工,稱│  時五十九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汐止分│日二十時三│款      │內部操作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一百二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分。    │        │扣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三元,手續費十七元。            │  四)第一三五至一三六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t○○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三七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三九頁)             │                  │
│    │        │        │          │        │                            │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四八頁)             │                  │
├──┼────┼────┼─────┼────┼──────────────┼─────────────────┼────────────┼─────────┤
│一六│f○○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四│R○○提│為奇摩購物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  時四十四分、十九時三十五分、十九│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七時五│款      │員工,稱匯款有誤,誤設為分期│  時三十七分、十九時四十二分。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十六分。  │        │付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2.受損金額:                      │  四)第一四○至一四一頁)│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一萬七千七百九十八元,手│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四二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②新臺幣三萬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③新臺幣三萬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④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一四四頁)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②③④匯入被害人陳│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傳舜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六│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九號之│  一四八頁)             │                  │
│    │        │        │          │        │                            │  帳戶。                          │                        │                  │
├──┼────┼────┼─────┼────┼──────────────┼─────────────────┼────────────┼─────────┤
│一七│甲B○○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六│R○○提│  稱為奇摩購物賣家及郵局員工│  二時二十八分、二十二時三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一時│款      │  ,稱因奇摩客服操作錯誤,將│2.受損金額: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三十一分。│        │  每月扣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  ①新臺幣十二元,手續費十七元;  │  四)第一六四至一六六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手續費│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操作有 │  十七元;                        │  六七至一七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誤無法完成轉帳,要被害人至│  ③ MY CARD 點數卡三十一張,計八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四「│
│    │        │        │          │        │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  萬七千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3.匯入帳戶:幫助犯詹豐穎之帳戶。  │  一七六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於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二路四三│                                  │4.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號及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二路五│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九│                  │
│    │        │        │          │        │  二巷五三號一樓之 7-11 購買│                                  │  五頁)                 │                  │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                        │                  │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
│一八│M○○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第│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六│R○○提│一銀行卡務部主任,佯稱購物匯│  時三十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時十│款      │款有誤,需中止連續付款,需至│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五分。    │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  九元,手續費十七元。            │  四)第一七七至一七八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詹豐穎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八○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四「│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一八二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4.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九│                  │
│    │        │        │          │        │                            │                                  │  五頁)                 │                  │
├──┼────┼────┼─────┼────┼──────────────┼─────────────────┼────────────┼─────────┤
│一九│T○○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六│R○○提│  稱為奇摩購物網站人員及華南│  時十二分、二十時十五分、二十時四│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大安分│日十九時一│款      │  銀行員工,稱因帳號作業錯誤│  十六分。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分。      │        │  ,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2.受損金額:                      │  四)第一八三至一八四頁)│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訴      │          │        │  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①新臺幣九萬九千九百元,手續費十│2.匯款單據及存摺明細 (上│,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五元;                          │  開偵卷第一八五至一八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後又佯稱須再一道手續款項才│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頁;第二一二頁)       │。如附表三編號四「│
│    │        │        │          │        │  會匯回,要被害人至 7-11 購│  續費十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買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 │  ③ MY CARD 點數卡二張,計六千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內所示之金融卡、編│
│    │        │        │          │        │  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於臺北│  。                              │  一八八頁)             │號五「帳戶與交付物│
│    │        │        │          │        │  市忠孝東路四段二一六巷二一│3.匯入帳戶:款項②匯入幫助犯詹豐穎│4.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品」欄內所示之存摺│
│    │        │        │          │        │  號之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幫助犯許紘維之│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一│影本、金融卡均沒收│
│    │        │        │          │        │  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  帳戶                            │  八頁)                 │。                │
│    │        │        │          │        │  詳成員。                  │                                  │5.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九│                  │
│    │        │        │          │        │                            │                                  │  五頁)                 │                  │
├──┼────┼────┼─────┼────┼──────────────┼─────────────────┼────────────┼─────────┤
│二○│甲壬○○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六│R○○提│  稱為 YAHOO 奇摩購物客服人 │  二時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九時許│款      │  員及郵局員工,稱因作業疏失│2.受損金額:                      │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        │        │  ,致增多筆訂單將重複扣款,│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手│  二)第五至七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需再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陷於錯誤。                │  ② MY CARD 點數卡三張,計九千元 │  至九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 7-11 購買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3.匯入帳戶:被害人l○○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新竹市香│                                  │  一一頁)               │                  │
│    │        │        │          │        │  山區牛埔東路二五三號之    │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二○頁)               │                  │
│    │        │        │          │        │  員。                      │                                  │                        │                  │
├──┼────┼────┼─────┼────┼──────────────┼─────────────────┼────────────┼─────────┤
│二一│甲亥○○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網│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六│R○○提│路購物作業有誤,因誤設為批發│  二時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新店分│日二十時二│款      │商,將重複扣款十二次,需至  │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分。    │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  九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一二至一四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l○○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五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七頁)               │                  │
│    │        │        │          │        │                            │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頁)               │                  │
├──┼────┼────┼─────┼────┼──────────────┼─────────────────┼────────────┼─────────┤
│二二│甲K○○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七│R○○提│為 YAHOO 奇摩賣家及玉山銀行 │  時四十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九時三│款      │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二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十四分。  │        │期付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  三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三八至四一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地○○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四│,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二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三七頁)               │                  │
│    │        │        │          │        │                            │                                  │4.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四七│                  │
│    │        │        │          │        │                            │                                  │  頁)                   │                  │
├──┼────┼────┼─────┼────┼──────────────┼─────────────────┼────────────┼─────────┤
│二三│張予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七│R○○提│東京企劃網拍客服及華南銀行客│  一時二十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新莊分│日二十時五│款      │服,稱公司會計作業有誤,因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一千七百一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五分。  │        │設為批發商將連續扣款,需至  │  二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一二九至一三一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3.匯入帳戶:幫助犯莊雨翰之帳戶。  │2.存摺存款查詢 (上開偵卷│,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於錯誤。                    │                                  │  第一三二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六「│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一三四至一三五頁)     │內所示之存摺、金融│
│    │        │        │          │        │                            │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卡均沒收。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五│                  │
│    │        │        │          │        │                            │                                  │  一頁)                 │                  │
├──┼────┼────┼─────┼────┼──────────────┼─────────────────┼────────────┼─────────┤
│二四│N○○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七│R○○提│網購賣家客服及郵局人員,稱先│  二時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一時│款      │前網路購物扣款有誤,需至 ATM│2.受損金額:新臺幣五千一百一十二元│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十五分。  │        │操作取消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付,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莊雨翰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三九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六「│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一四一頁)             │內所示之存摺、金融│
│    │        │        │          │        │                            │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卡均沒收。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五│                  │
│    │        │        │          │        │                            │                                  │  一頁)                 │                  │
├──┼────┼────┼─────┼────┼──────────────┼─────────────────┼────────────┼─────────┤
│二五│j○○  │向臺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七│R○○提│東京衣著批發商及郵局人員,稱│  一時三十八分、二十一時四十一分、│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第四分│日二十時三│款      │資料作業有誤,誤設為批發商將│  二十二時二十分、二十二時二十三分│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六分。  │        │自動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 │  。                              │  二)第一四二至一四五頁)│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訴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四六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續費十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六「│
│    │        │        │          │        │                            │  ②新臺幣六千五百一十二元,手續費│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十七元;                        │  一四八頁)             │內所示之存摺、金融│
│    │        │        │          │        │                            │  ③新臺幣三萬元;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卡均沒收。        │
│    │        │        │          │        │                            │  ④新臺幣三萬元。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五│                  │
│    │        │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莊雨翰之帳戶。  │  一頁)                 │                  │
├──┼────┼────┼─────┼────┼──────────────┼─────────────────┼────────────┼─────────┤
│二六│C○○  │向臺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自稱香│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四│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二月二十八│姓名不詳│港一家律師事務所顧問,稱可投│  時五十四分;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十│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第三分│日。      │成員、夏│資香港地下六合彩,使被害人陷│  五時二十一分、十五時二十三分;一│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於錯誤。                    │  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十一時四十七│  二)第六八至六九頁)    │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訴      │          │        │                            │  分。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七│,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2.受損金額:                      │  ○至七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①新臺幣十萬元,匯費新臺幣三十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②美金六二百五十三點六八元,匯費│  七五頁)               │                  │
│    │        │        │          │        │                            │  美金二十二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③美金二千八百零六點九五元,匯費│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美金二十二元;                  │  八一頁背面)           │                  │
│    │        │        │          │        │                            │  ④美金六二百五十三點六八元,匯費│                        │                  │
│    │        │        │          │        │                            │  美金二十二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匯入被害人x○○│                        │                  │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②匯入 LIAO LIQIN 之│                        │                  │
│    │        │        │          │        │                            │  帳戶;款項③④匯入 ZHANG CHANG  │                        │                  │
│    │        │        │          │        │                            │  WEN 之帳戶。                    │                        │                  │
├──┼────┼────┼─────┼────┼──────────────┼─────────────────┼────────────┼─────────┤
│二七│辛○○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八│R○○提│稱 PCHOME 網路購物人員及金管│  時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七時五│款      │會銀行局人員,稱被害人之前被│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一百二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十七分。  │        │詐騙金額可退款、需配合指示操│  三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九五至九六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作ATM,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I○○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九│,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七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九九頁)               │                  │
│    │        │        │          │        │                            │                                  │                        │                  │
├──┼────┼────┼─────┼────┼──────────────┼─────────────────┼────────────┼─────────┤
│二八│癸○○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  │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八│R○○提│JJS 網站人員,稱作業有誤,因│  時二十九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八時五│款      │誤設為分期扣款,需至 ATM 操 │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千九百二十三元│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十七分。  │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一○○至一○二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I○○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五頁)             │                  │
│    │        │        │          │        │                            │                                  │                        │                  │
├──┼────┼────┼─────┼────┼──────────────┼─────────────────┼────────────┼─────────┤
│二九│e○○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販│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八│R○○提│賣 FTISLAND 演唱會門票,使被│  時三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九時。│款      │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新臺幣九千元,手續費十│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          │        │                            │  七元。                          │  二)第一○六至一○八頁)│付,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I○○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九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一一至一一二頁)     │                  │
│    │        │        │          │        │                            │                                  │                        │                  │
├──┼────┼────┼─────┼────┼──────────────┼─────────────────┼────────────┼─────────┤
│三○│玄○○  │向桃園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R○○提│奇摩拍賣業者及臺企銀人員,稱│  時二十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桃園分│日十七時三│款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五千零一十二元,│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分。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二至四頁)        │付,處拘役肆拾伍日│
│    │        │訴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亥○○之帳戶。  │2.存摺明細 (上開偵卷第五│,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七頁)                 │                  │
│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九│                  │
│    │        │        │          │        │                            │                                  │  頁)                   │                  │
├──┼────┼────┼─────┼────┼──────────────┼─────────────────┼────────────┼─────────┤
│三一│A○○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九│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R○○提│奇摩賣家及富邦銀行副理,稱超│  時十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松山分│日十八時二│款      │商店員誤刷為批發商,將致每月│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五分。  │        │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九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八至九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亥○○之帳戶。  │2.交易明細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二頁)               │                  │
│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九│                  │
│    │        │        │          │        │                            │                                  │  頁)                   │                  │
├──┼────┼────┼─────┼────┼──────────────┼─────────────────┼────────────┼─────────┤
│三二│丙○○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三│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九│R○○提│奇摩賣家員工及合庫銀行人員,│  時十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七時許│款      │稱取貨時誤簽單據為分期付款,│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零二十九│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        │        │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  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一三至一四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亥○○之帳戶。  │2.交易明細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五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七頁)               │                  │
│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九│                  │
│    │        │        │          │        │                            │                                  │  頁)                   │                  │
├──┼────┼────┼─────┼────┼──────────────┼─────────────────┼────────────┼─────────┤
│三三│K○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R○○提│  稱 JJS 網站員工及郵局人員 │  時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中正第│日十七時十│款      │  ,稱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每│2.受損金額: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二分局提│七分。    │        │  月分期扣款,需再操作更正設│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手│  二)第一八至二一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出告訴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解除分 │  ② MY CARD 點數卡四張,計一萬二 │  二至二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期失敗,要被害人改由 7-11 │  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內 I-BON 購買 MY CARD 點數│3.匯入帳戶:被害人亥○○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                                  │  二六頁)               │                  │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九│                  │
│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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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甲未○○○│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  稱奇摩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人│  二時四十六分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二時│成員、夏│  員,稱匯款有誤,誤匯成分期│  日零時四十八分間。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四十分。  │柱翔提款│  付款帳戶,需再操作更正設定│2.受損金額:                      │  二)第三六至三八頁)    │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2.存褶明細 (上開偵卷第四│,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取消分 │  續費十七元;                    │  四至四六頁;第四七至四│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期操作失敗,要被害人至便利│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  八頁)                 │。                │
│    │        │        │          │        │  商店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 │  續費十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  ③新臺幣二萬零九百九十八元,手續│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於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一路一○│  費十七元;                      │  五○頁)               │                  │
│    │        │        │          │        │  二號一樓及桃園縣龜山鄉復興│  ④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4.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一路七四號一樓之全家便利商│  續費十七元;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六三│                  │
│    │        │        │          │        │  店、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一路八│  ⑤新臺幣二萬零九百九十八元,手續│  頁)                   │                  │
│    │        │        │          │        │  六號一樓之 7-11 購買後,即│  費十七元;⑥ MY CARD 點數卡共七 │                        │                  │
│    │        │        │          │        │  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  萬七千元。                      │                        │                  │
│    │        │        │          │        │  姓名不詳成員。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③匯入被害人陳韋│                        │                  │
│    │        │        │          │        │                            │  豪之帳戶;款項②④⑤匯入帳號○○│                        │                  │
│    │        │        │          │        │                            │  ○ - ○○○○○○○○○○五五號 │                        │                  │
│    │        │        │          │        │                            │  之帳戶。                        │                        │                  │
├──┼────┼────┼─────┼────┼──────────────┼─────────────────┼────────────┼─────────┤
│三五│子○○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奇摩拍賣人員及彰化銀行人員,│  二時三十一分。                  │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十九時十│成員、夏│稱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2.損失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十九元│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分。      │柱翔提款│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手續費十七元。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s○○之帳戶。  │  二)第五一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六三│。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六│甲戌○○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奇摩賣家及彰化銀行人員,稱內│  一時十三分、二十三時零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一時│成員、夏│部作業問題,誤為重複交易將自│2.受損金額: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許。      │柱翔提款│動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手│  二)第五二至五五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五│,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②新臺幣二萬六千九百九十八元,手│  六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續費十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七「│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②匯入被害人s○○│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幫助犯李致德之│  五八頁)               │內所示之存摺、金融│
│    │        │        │          │        │                            │  帳戶。                          │4.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卡均沒收。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六三│                  │
│    │        │        │          │        │                            │                                  │  頁)                   │                  │
│    │        │        │          │        │                            │                                  │5.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九一│                  │
│    │        │        │          │        │                            │                                  │  頁)                   │                  │
├──┼────┼────┼─────┼────┼──────────────┼─────────────────┼────────────┼─────────┤
│三七│p○○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R○○提│奇摩賣家及富邦銀行人員,稱人│  三時二十九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永和分│日二十一時│款      │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分期│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四千九百九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五十八分。│        │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八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七五至七七頁)    │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李致德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七│,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八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七「│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八○頁)               │內所示之存摺、金融│
│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卡均沒收。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九一│                  │
│    │        │        │          │        │                            │                                  │  頁)                   │                  │
├──┼────┼────┼─────┼────┼──────────────┼─────────────────┼────────────┼─────────┤
│三八│辰○○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  台新銀行員工,稱被害人轉帳│  三時九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二時│成員、夏│  時誤設自動轉帳,金額將自動│2.受損金額: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三十分。  │柱翔提款│  轉出,需再操作更正設定,使│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  二)第一二一至一二三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全家便利商店│  ② MY CARD 點數卡五張,計一萬元 │  二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八「│
│    │        │        │          │        │  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購買│3.匯入帳戶:幫助犯葉博羽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  一二六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
│三九│D○○  │向基隆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奇摩拍賣人員及第一信用合作社│  一時六分;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零│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第四分│日。      │成員、夏│人員,稱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  時三十六分、一時三十四分左右。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十二期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 │2.受損金額:                      │  二)第一二七至一二九頁)│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訴      │          │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三一至一三八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八「│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③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一四○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②③匯入幫助犯葉博│                        │                  │
│    │        │        │          │        │                            │  羽之帳戶;款項①匯入被害人I○○│                        │                  │
│    │        │        │          │        │                            │  之帳戶。                        │                        │                  │
├──┼────┼────┼─────┼────┼──────────────┼─────────────────┼────────────┼─────────┤
│四十│k○○  │向臺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雅虎網路拍賣人員及台灣銀行人│  一時零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第二分│日二十時二│成員、夏│員,稱店員刷錯條碼,誤設為自│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零四十三元,│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十分。    │柱翔提款│動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  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I○○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六○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六一頁)             │                  │
│    │        │        │          │        │                            │                                  │                        │                  │
├──┼────┼────┼─────┼────┼──────────────┼─────────────────┼────────────┼─────────┤
│四一│甲卯○○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二十九│姓名不詳│  稱奇摩拍賣客服及土地銀行人│  一時九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日二十時十│成員、夏│  員,稱被害人因故被設為批發│2.受損金額: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一分。    │柱翔提款│  商,將每月扣繳月費,需再操│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二)第一七八至一八○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續費十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誤。                      │  ② MY CARD 點數卡二十一張,計六 │  八一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操作錯 │  萬一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誤,要被害人至便利商店購買│3.匯入帳戶:被害人I○○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                                  │  一八二頁)             │                  │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苗栗縣頭│                                  │                        │                  │
│    │        │        │          │        │  份鎮中華路與仁愛路口之    │                                  │                        │                  │
│    │        │        │          │        │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                        │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                  │
│    │        │        │          │        │  員。                      │                                  │                        │                  │
├──┼────┼────┼─────┼────┼──────────────┼─────────────────┼────────────┼─────────┤
│四二│X○○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三十日│R○○提│奇摩賣家及合庫銀行專員,稱商│  時許。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二十時許。│款      │家系統故障,誤將被害人帳號設│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八千九百九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          │        │為批發商,將多扣十筆訂單款項│  九元,手續費十元。              │  二)第一九五至一九七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 │3.匯入帳戶:被害人戌○○之帳戶。  │2.交易明細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九八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九九頁)             │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二○三頁)│                  │
├──┼────┼────┼─────┼────┼──────────────┼─────────────────┼────────────┼─────────┤
│四三│甲J○○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二十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三月三十日│姓名不詳│網路購物賣家及彰化銀行主管,│  四十二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十九時四十│成員、夏│稱商輸入錯誤,誤輸為十二筆消│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三分。    │柱翔提款│費,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九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二一一至二一二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正華之帳戶。  │2.交易明細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一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九「│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二一六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二四頁)             │                  │
├──┼────┼────┼─────┼────┼──────────────┼─────────────────┼────────────┼─────────┤
│四四│甲黃○○  │向嘉義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二十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三十日│姓名不詳│網路購物廠商及中華郵政總經理│  四十二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第一分│十八時十三│成員、夏│,稱作業疏失誤植為批發價,將│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分。      │柱翔提款│連續扣款十二次,需至 ATM 操 │  九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二一七至二一九頁)│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訴      │          │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正華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二○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九「│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欄│
│    │        │        │          │        │                            │                                  │  二二二頁)             │內所示之金融卡沒收│
│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二四頁)             │                  │
├──┼────┼────┼─────┼────┼──────────────┼─────────────────┼────────────┼─────────┤
│四五│V○○  │向臺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二十二│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三月三十日│姓名不詳│PCHOME 客服及兆豐銀行人員, │  時十分;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零│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第一分│十六時許。│成員、夏│稱簽收時誤簽為代理商,須連續│  時二十七分、零時三十分、零時三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扣款十二次,需至 ATM 操作更 │  二分、零時三十五分。            │  二)第九七至一○二頁)  │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訴      │          │        │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及存摺明細 (上│,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①新臺幣九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手│  開偵卷第一○三至一○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頁)                   │。                │
│    │        │        │          │        │                            │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③新臺幣二萬三千零二十三元,手續│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費十七元;                      │  一○八頁)             │                  │
│    │        │        │          │        │                            │  ④新臺幣二萬三千零二十三元,手續│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費十七元;                      │  詢(上開偵卷第一一二頁)│                  │
│    │        │        │          │        │                            │  ⑤新臺幣二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乙○○之帳戶。  │                        │                  │
├──┼────┼────┼─────┼────┼──────────────┼─────────────────┼────────────┼─────────┤
│四六│林佑生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二十時七│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O○○共同│
│    │        │政府警察│四月二日十│姓名不詳│奇摩購物客服及華南銀行行員,│  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南港分│八時二十九│成員、夏│稱會計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分期轉│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局提出告│分。      │柱翔提款│帳十二次,需至 ATM 操作解除 │  六元,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二三七至二四○頁)│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訴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y○○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  四一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四三頁)             │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五六頁)             │                  │
├──┼────┼────┼─────┼────┼──────────────┼─────────────────┼────────────┼─────────┤
│四七│甲丙○○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二十時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O○○共同│
│    │        │        │四月二日二│姓名不詳│奇摩拍賣客服及華南銀行人員,│  六分、二十時二十分。            │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十時十五分│成員、夏│稱簽錯單據將致重複扣款,需至│2.受損金額: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        │。        │柱翔提款│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  ①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元,手續費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        │          │        │於錯誤。                    │  七元;                          │  二)第二四四頁)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②新臺幣一萬六千四百零九元,手續│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費十七元。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y○○之帳戶。  │  二五四、二五六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八│甲乙○○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十九時二│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O○○共同│
│    │        │政府警察│四月二日十│姓名不詳│奇摩客服及金管會人員,稱被害│  十三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新店分│八時四十分│成員、夏│人可以取回先前遭詐騙款項,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六千零一十二元,│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至 ATM 操作設定,使被害人陷 │  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二四六至二四八頁)│人之物交付,各處拘│
│    │        │訴      │          │        │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y○○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役肆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四九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五一頁)             │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五六頁)             │                  │
├──┼────┼────┼─────┼────┼──────────────┼─────────────────┼────────────┼─────────┤
│四九│甲宇○○  │向臺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  │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二十二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O○○共同│
│    │        │政府警察│四月三日二│姓名不詳│  PCHOME 網路購物賣家及銀行 │  十八分、二十二時二十分、二十二時│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第三分│十一時二十│成員、夏│  人員,稱匯款方式誤設為分期│  三十二分、二十二時三十三分、二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局提出告│分。      │柱翔提款│  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使│  三時零分、二十三時二分、二十三時│  二)第二六六至二六九頁)│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訴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四分、二十三時六分;一百零一年四│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2.翌日 (四月四日 )又佯稱被害│  月四日零時十五分、零時三十八分、│  七○至二七三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人銀行帳戶需整合,要被害人│  零時四十一分。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        │  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 │2.受損金額: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三編號十「帳戶與交│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  ①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二十六元,手│  二七五至二七六頁)     │付物品」欄內所示之│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續費十七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金融卡沒收。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③新臺幣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四元,手│  二九七至二九八頁)     │                  │
│    │        │        │          │        │                            │  續費十七元;                    │5.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④新臺幣九千五百五十五元,手續費│  詢(上開偵卷第三六二頁)│                  │
│    │        │        │          │        │                            │  十七元;                        │                        │                  │
│    │        │        │          │        │                            │  ⑤新臺幣三萬元;                │                        │                  │
│    │        │        │          │        │                            │  ⑥新臺幣三萬元;                │                        │                  │
│    │        │        │          │        │                            │  ⑦新臺幣三萬元;                │                        │                  │
│    │        │        │          │        │                            │  ⑧新臺幣一萬元;                │                        │                  │
│    │        │        │          │        │                            │  ⑨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                  │
│    │        │        │          │        │                            │  ⑩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                  │
│    │        │        │          │        │                            │  ⑪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七元;                    │                        │                  │
│    │        │        │          │        │                            │  ⑫ MY CARD 點數卡六十一張,計十 │                        │                  │
│    │        │        │          │        │                            │  三萬九千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五- │                        │                  │
│    │        │        │          │        │                            │  ○○○○○○○○○○○○號之帳戶│                        │                  │
│    │        │        │          │        │                            │  ;款項②③④⑤⑥⑦⑧⑪匯入被害人│                        │                  │
│    │        │        │          │        │                            │  寅○○之帳戶;款項⑨⑩匯入幫助犯│                        │                  │
│    │        │        │          │        │                            │  林恒輝之帳戶。                  │                        │                  │
├──┼────┼────┼─────┼────┼──────────────┼─────────────────┼────────────┼─────────┤
│五○│甲甲○○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 YAHOO│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十六時三│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O○○共同│
│    │        │政府警察│四月二日二│姓名不詳│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賣出高雄義│  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文山第│十二時。  │成員提款│大世界門票六張予被害人,使被│2.受損金額:新臺幣四千二百六十元,│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二分局提│          │        │害人陷於錯誤。              │  手續費十七元。                  │  二)第三一○至三一一頁)│人之物交付,各處拘│
│    │        │出告訴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宇○○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三│役肆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一二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三一四至三一五頁)     │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三一八頁)│                  │
├──┼────┼────┼─────┼────┼──────────────┼─────────────────┼────────────┼─────────┤
│五一│E○○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金│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十六時三│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O○○共同│
│    │        │政府警察│四月三日十│姓名不詳│管會銀行局專員,稱被害人可以│  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內湖分│八時二十分│成員提款│取回先前遭詐騙款項,需至 ATM│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二千一百二十│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局提出告│。        │        │操作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三元。                          │  二)第三四三至三四七頁)│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訴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恒輝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  四八至三四九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三編號十「帳戶與交│
│    │        │        │          │        │                            │                                  │  三五○頁)             │付物品」欄內所示之│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金融卡沒收。      │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三六二頁)│                  │
├──┼────┼────┼─────┼────┼──────────────┼─────────────────┼────────────┼─────────┤
│五二│b○○  │向新竹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二十時五│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O○○共同│
│    │        │政府警察│四月三日二│姓名不詳│  稱網路購物賣家及中國信託銀│  十四分至二十四時四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第一分│十時十四分│成員提款│  行人員,稱作業疏失誤設為分│2.受損金額:                      │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局提出告│。        │        │  期扣款帳戶,將每月扣款,需│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  二)第三五二至三五七頁)│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訴      │          │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  續費十七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2.後又佯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  續費十五元;                    │  三五八頁)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        │  MY CARD 有合作關係,要被害│  ③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手│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三編號十「帳戶與交│
│    │        │        │          │        │  人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 │  續費十七元;                    │  詢(上開偵卷第三六二頁)│付物品」欄內所示之│
│    │        │        │          │        │  數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供│  ④新臺幣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金融卡沒收。      │
│    │        │        │          │        │  其儲值,被害人於住家樓下之│  續費十七元;                    │                        │                  │
│    │        │        │          │        │  統一超商購買後,即將序號及│  ⑤ MY CARD 點數卡,計二十萬元。 │                        │                  │
│    │        │        │          │        │  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恒輝之帳戶。  │                        │                  │
│    │        │        │          │        │  成員。                    │                                  │                        │                  │
├──┼────┼────┼─────┼────┼──────────────┼─────────────────┼────────────┼─────────┤
│五三│甲丑○○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客│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九日二十二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九日二│R○○提│服人員,稱被害人女兒超商取件│  八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十時三十分│款      │之網路購物,誤簽收貨單成為分│2.受損金額:新臺幣三萬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        │期付款,需再由 ATM 操作取消 │3.匯入帳戶:幫助犯巫政達之帳戶。  │  (二)第六七至六八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該項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七│,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一│
│    │        │        │          │        │                            │                                  │  七一至七二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收。              │
├──┼────┼────┼─────┼────┼──────────────┼─────────────────┼────────────┼─────────┤
│五四│H○○  │向新竹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二十一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十日二│R○○提│天藍小舖與郵局員工,稱被害人│  五十九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新埔分│十時五十九│款      │網路購物、超商取件,因店員刷│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零二百三十四│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分        │        │錯條碼誤為批發商分期付款,需│  元,手續費十五元。              │  (二)第八○至八三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 │3.匯入帳戶:被害人P○○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四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八五頁)               │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六頁)             │                  │
├──┼────┼────┼─────┼────┼──────────────┼─────────────────┼────────────┼─────────┤
│五五│u○○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二十時二│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十日二│R○○提│奇摩拍賣與第一銀行客服人員,│  十六分、二十時三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士林一│十時許    │款      │稱被害人網路購物,作業人員疏│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分局提出│          │        │失誤為分期付款,需再由 ATM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五元;  │  (二)第八七至八八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告訴    │          │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被害人陷│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五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P○○之帳戶。  │  九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九二頁)               │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六頁)             │                  │
├──┼────┼────┼─────┼────┼──────────────┼─────────────────┼────────────┼─────────┤
│五六│m○○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奇│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二十一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日二│R○○提│摩購物賣家,稱被害人網路購物│  五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十時五十六│款      │因作業人員疏失誤為分期付款,│2.受損金額:新臺幣四千九百九十七元│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分        │        │需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 │  ,手續費十五元。                │  (二)第九三至九四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P○○之帳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九六至九七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六頁)             │                  │
│    │        │        │          │        │                            │                                  │                        │                  │
├──┼────┼────┼─────┼────┼──────────────┼─────────────────┼────────────┼─────────┤
│五七│巳○○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十八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二日│姓名不詳│  稱衣芙日系拍賣人員及郵局客│  二十七至三十一分;一百零一年六月│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十七時三十│成員及夏│  服,稱被害人網路購物作業人│  十二日二十時三十分。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分        │柱翔提款│  員疏失誤為批發商將連續扣款│2.受損金額:                      │  (二 )第一一七至一二一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需再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  ①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卡二十二張,共│  頁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計六萬六千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佯稱錢無法轉出,要被害│  ②新臺幣二萬八千零三十元,手續費│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人將錢領出購買智冠遊戲點數│  十五元。                        │  一二三頁)             │。如附表三編號十二│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3.匯入帳戶:幫助犯鄭銘富之帳戶。  │3.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害人於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上開偵卷第一三六頁背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面)                   │收。              │
│    │        │        │          │        │  員。                      │                                  │                        │                  │
├──┼────┼────┼─────┼────┼──────────────┼─────────────────┼────────────┼─────────┤
│五八│甲癸○○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一│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二日│姓名不詳│奇摩拍賣與合庫人員,稱被害人│  時四十五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二十一時二│成員及夏│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誤為│2.受損金額:新臺幣九萬九千九百九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十分      │柱翔提款│轉帳分期扣款,需再由 ATM 操 │  九元,手續費十元。              │  (二 )第一二四至一二五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作取消該項設定,使被害人陷於│3.匯入帳戶:幫助犯鄭銘富之帳戶。  │  頁 )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錯誤。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二六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十二│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一二八至一二九頁)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4.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收。              │
│    │        │        │          │        │                            │                                  │  (上開偵卷第一三七頁)  │                  │
├──┼────┼────┼─────┼────┼──────────────┼─────────────────┼────────────┼─────────┤
│五九│甲子○○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二│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十二日│姓名不詳│奇摩商城東京靚包與台新銀行人│  時三十六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新店分│十七時許  │成員及夏│員,稱被害人網路購物,因超商│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千九百九十一元│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人員疏失誤成為經銷商,需再由│  。                              │  (二 )第一三○至一三一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被害│3.匯入帳戶:幫助犯鄭銘富之帳戶。  │  頁 )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人陷於錯誤。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三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附表三編號十二│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一三二頁)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4.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收。              │
│    │        │        │          │        │                            │                                  │  (上開偵卷第一三七頁)  │                  │
├──┼────┼────┼─────┼────┼──────────────┼─────────────────┼────────────┼─────────┤
│六○│g○○  │向基隆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二十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十三日│R○○提│  郵局人員林南政,佯稱送貨時│  十九分、二十時二十二分、二十時二│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第四分│十九時三十│款      │  簽錯單子,因誤設為分期付款│  十六分、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零時│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分。      │        │  ,需再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  二十六分、零時二十九分。        │  (二 )第一九五至一九八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                      │  頁 )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2.後又佯稱錢無法轉出,要被害│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九元,手│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人將錢領出購買橘子點數卡 (│  續費十五元;                    │  九九至二一五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捷遊卡 )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九元,手│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碼,被害人於基隆市文化路  │  續費十五元;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③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二十六元,手│  二一七至二一八頁)     │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續費十五元;                    │4.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員;復又於六月十四日零時許│  ④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五元,手│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二│                  │
│    │        │        │          │        │  ,又要求被害人將錢領出購買│  續費十五元;                    │  八頁背面)             │                  │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  ⑤新臺幣一萬零九百二十九元,手續│                        │                  │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基隆市西│  費十五元;                      │                        │                  │
│    │        │        │          │        │  定路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  ⑥遊戲點數:捷遊卡四十八張二十二│                        │                  │
│    │        │        │          │        │  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  萬八千元;                      │                        │                  │
│    │        │        │          │        │  詳成員。                  │  ⑦ MY CARD 點數卡二十四張,計七 │                        │                  │
│    │        │        │          │        │                            │  萬二千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③匯入被害人L○○│                        │                  │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七○○ -○│                        │                  │
│    │        │        │          │        │                            │  ○○○○○○○○○○○○○○五號│                        │                  │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②匯入帳號七○○ -○│                        │                  │
│    │        │        │          │        │                            │  ○○○○○○○○○○○○○○一號│                        │                  │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④⑤匯入帳號○○六- │                        │                  │
│    │        │        │          │        │                            │  ○○○○○○○○○○○○○○○○│                        │                  │
│    │        │        │          │        │                            │  號之帳戶。                      │                        │                  │
├──┼────┼────┼─────┼────┼──────────────┼─────────────────┼────────────┼─────────┤
│六一│丁○○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二十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三日│R○○提│為東京靚包會計部與郵局人員,│  二十四分、二十時二十七分、二十時│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十九時十分│款      │佯稱作業問題致有扣款問題,需│  三十分。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        │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 │2.受損金額:                      │  (二 )第二一九至二二○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一萬九千三百一十九元,手│  頁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續費十五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二一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續費十五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③新臺幣一萬一千九百一十一元,手│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二二四至二二五頁)     │                  │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L○○之帳戶。  │4.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二│                  │
│    │        │        │          │        │                            │                                  │  八頁背面)             │                  │
├──┼────┼────┼─────┼────┼──────────────┼─────────────────┼────────────┼─────────┤
│六二│U○○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十二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一日│R○○提│網站拍賣與被害人佯稱賣出    │  四十一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二十三時許│款      │iphone 4S、HTC XL 二支手機予│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        │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匯費三十元。                    │  (二 )第一五三至一五五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未○○之帳戶。  │  頁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五六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六○至一六一頁)     │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七│                  │
│    │        │        │          │        │                            │                                  │  八頁)                 │                  │
├──┼────┼────┼─────┼────┼──────────────┼─────────────────┼────────────┼─────────┤
│六三│甲申○○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二│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d○○、洪│
│    │        │        │六月十四日│R○○提│奇摩賣家與第一銀行客服,稱被│  時十九分。                      │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二十二時五│款      │害人匯款錯誤,因誤設為分期付│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八百八十│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分        │        │款,需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 │  五元,手續費十五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未○○之帳戶。  │  (二)第一七四頁)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八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四│Q○○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二十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四日│R○○提│網站拍賣,佯稱賣出手機予被害│  四十五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十八時許  │款      │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新臺幣四千元,手續費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        │                            │  五元。                          │  (二 )第一六二至一六三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未○○之帳戶。  │  頁 )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六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六六頁)             │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七│                  │
│    │        │        │          │        │                            │                                  │  八頁)                 │                  │
├──┼────┼────┼─────┼────┼──────────────┼─────────────────┼────────────┼─────────┤
│六五│甲玄○○  │向彰化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露天拍│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十五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十四日│R○○提│賣網站,佯稱賣出三星 S2 之手│  許。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員林分│十三時許  │款      │機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六千元,手續費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          │        │。                          │  五元。                          │  (二 )第一六七至一六九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未○○之帳戶。  │  頁 )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2.存摺明細 (上開偵卷第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七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一七○頁)             │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一七│                  │
│    │        │        │          │        │                            │                                  │  八頁)                 │                  │
├──┼────┼────┼─────┼────┼──────────────┼─────────────────┼────────────┼─────────┤
│六六│r○○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帳│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二十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d○○、洪│
│    │        │        │六月十四日│R○○提│單有誤,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  三十五分。                      │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二十時    │款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新臺幣九千九百八十五元│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        │                            │  。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陳韋志之帳戶。  │  (二)第二四四頁)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報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三聯單 (上開偵卷第二四│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五頁)                 │。如附表三編號十三│
│    │        │        │          │        │                            │                                  │3.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二四九頁)│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收。              │
├──┼────┼────┼─────┼────┼──────────────┼─────────────────┼────────────┼─────────┤
│六七│甲H○○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十八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六月十四日│R○○、│  稱奇摩網購賣家與郵局員工,│  三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十八時四分│i○○提│  因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        │款      │  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手│  (二 )第二六○至二六二 │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後又佯稱須處理餘額短少問題│  ② MY CARD 點數卡三張,計九千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要被害人將帳務餘額領出至│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四│
│    │        │        │          │        │  附近 7-11 購買 MY CARD 點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弘瑜之帳戶。  │  二六三至二六四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數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                                  │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被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收。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d○○、O○○共同│
│    │        │        │          │        │  員。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        │          │        │                            │                                  │                        │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        │                            │                                  │                        │三編號十四「帳戶與│
│    │        │        │          │        │                            │                                  │                        │交付物品」欄內所示│
│    │        │        │          │        │                            │                                  │                        │之金融卡沒收。    │
├──┼────┼────┼─────┼────┼──────────────┼─────────────────┼────────────┼─────────┤
│六八│甲宙○○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奇│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十八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        │六月十四日│R○○、│  摩賣家網購賣方,因誤設為分│  四十六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十八時二十│i○○提│  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        │分。      │款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  │  (二 )第二六五至二六七 │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2.後又佯稱發生錯誤,要被害人│  ②MY CARD 點數卡三十四張,計十萬│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 │  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弘瑜之帳戶。  │  七二至二七六頁)       │。如附表三編號十四│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  二六九頁)             │收。              │
│    │        │        │          │        │                            │                                  │                        │d○○、O○○共同│
│    │        │        │          │        │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        │          │        │                            │                                  │                        │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        │                            │                                  │                        │三編號十四「帳戶與│
│    │        │        │          │        │                            │                                  │                        │交付物品」欄內所示│
│    │        │        │          │        │                            │                                  │                        │之金融卡沒收。    │
├──┼────┼────┼─────┼────┼──────────────┼─────────────────┼────────────┼─────────┤
│六九│卯○○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 YAHOO│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十六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十五日│R○○提│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賣出      │  三十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十六時許。│款      │iphone4 手機予被害人,使被害│2.受損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巳○○之帳戶。  │  (二 )第二八七至二八八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                                  │  頁 )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八九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甲D○○  │向桃園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十八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十五日│R○○提│為網拍業者及渣打銀行人員,稱│  三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龍潭分│十七時四十│款      │貨物簽收時誤簽為分期付款,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零一百二十三│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六分。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元,手續費十五元。              │  (二 )第二九一至二九三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巳○○之帳戶。  │  頁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九四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九六至二九七頁)     │                  │
│    │        │        │          │        │                            │                                  │                        │                  │
├──┼────┼────┼─────┼────┼──────────────┼─────────────────┼────────────┼─────────┤
│七一│甲辛○○  │向台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 YAHOO│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O○○另為免訴判│
│    │        │政府警察│六月十五日│R○○提│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賣出      │  許。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決)。            │
│    │        │局第二分│。        │款      │iphone 手機予被害人,使被害 │2.受損金額:新臺幣四千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i○○、d○○共同│
│    │        │局提出告│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巳○○之帳戶。  │  (二 )第二九八至三○○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訴      │          │        │                            │                                  │  頁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        │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人之物交付,各處拘│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役肆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三○二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百零│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判│                  │
│    │        │        │          │        │                            │                                  │  決                    │                  │
│    │        │        │          │        │                            │                                  │                        │                  │
├──┼────┼────┼─────┼────┼──────────────┼─────────────────┼────────────┼─────────┤
│七二│c○○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露天拍│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二十五│姓名不詳│賣網站,佯稱賣出 iphone 4 手│  時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日        │成員、夏│機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七千元,手續費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柱翔、許│。                          │  五元。                          │  (二)第三二三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朝聘提款│                            │3.匯入帳戶:幫助犯翁梓軒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三│,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  二四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五│
│    │        │        │          │        │                            │                                  │  三二六至三二七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三四二頁)│收。              │
├──┼────┼────┼─────┼────┼──────────────┼─────────────────┼────────────┼─────────┤
│七三│n○○  │向澎湖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奇集│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十四│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共同意圖為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五│姓名不詳│網站,佯稱賣出三星 S3 手機予│  時三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局啟明派│日十四時許│成員、夏│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        │出所提出│          │柱翔、許│                            │3.匯入帳戶:幫助犯翁梓軒之帳戶。  │  (二 )第三二八至三三○ │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告訴    │          │朝聘提款│                            │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2.存摺明細 (上開偵卷第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三一至三三二頁)       │。如附表三編號十五│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三三四頁)             │收。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d○○、O○○共同│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三四二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        │          │        │                            │                                  │                        │人之物交付,各處有│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        │                            │                                  │                        │三編號十五「帳戶與│
│    │        │        │          │        │                            │                                  │                        │交付物品」欄內所示│
│    │        │        │          │        │                            │                                  │                        │之金融卡沒收。    │
├──┼────┼────┼─────┼────┼──────────────┼─────────────────┼────────────┼─────────┤
│七四│地○○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d○○、洪│
│    │        │        │六月二十五│姓名不詳│網站,佯稱賣出 ipad2 予被害 │2.受損金額:新臺幣九千元,手續費十│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日        │成員、夏│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五元。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          │柱翔、許│                            │3.匯入帳戶:幫助犯翁梓軒之帳戶。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朝聘提款│                            │                                  │  (二)第三三五頁)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2.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三四二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如附表三編號十五│
│    │        │        │          │        │                            │                                  │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收。              │
├──┼────┼────┼─────┼────┼──────────────┼─────────────────┼────────────┼─────────┤
│七五│甲酉○○  │不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二十五│姓名不詳│為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稱送貨│  時四十八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日二十時三│成員提款│時簽錯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一百四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十分。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五元,手續費十五元。            │  (二)第三五九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賴信杰之帳戶。  │2.匯款明細 (上開偵卷第三│,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六○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六│
│    │        │        │          │        │                            │                                  │  三六二至三六三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欄內所示之存摺影本│
│    │        │        │          │        │                            │                                  │                        │、金融卡均沒收。  │
├──┼────┼────┼─────┼────┼──────────────┼─────────────────┼────────────┼─────────┤
│七六│天○○  │向臺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六│姓名不詳│為網拍賣家及台中銀行人員,稱│  一時五分、二十一時四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豐原分│日十九時五│成員、夏│先前訂單誤植將造成扣款,需再│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十七分。  │柱翔提款│操作取消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手│  (三)第七七至七九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誤。                        │  續費十五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② MY CARD 點數卡八張,計三萬四 │  ○至八一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千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偉成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七│
│    │        │        │          │        │                            │                                  │  八三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欄內所示之存摺影本│
│    │        │        │          │        │                            │                                  │                        │、金融卡均沒收。  │
├──┼────┼────┼─────┼────┼──────────────┼─────────────────┼────────────┼─────────┤
│七七│甲庚○○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網│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六│姓名不詳│拍賣家,稱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  一時三十五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樹林分│日二十時四│成員、夏│,誤設為訂貨人將每月扣款,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十六分。  │柱翔提款│至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 │  九元,手續費十五元。            │  (三)第八四至八五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偉成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八│,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六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如附表三編號十七│
│    │        │        │          │        │                            │                                  │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欄內所示之存摺影本│
│    │        │        │          │        │                            │                                  │                        │、金融卡均沒收。  │
├──┼────┼────┼─────┼────┼──────────────┼─────────────────┼────────────┼─────────┤
│七八│甲辰○○  │向臺中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網│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六│姓名不詳│拍業者,佯稱超商作業有誤,因│  三時三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第一分│日二十一時│成員、夏│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 │2.受損金額:新臺幣三萬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四十分。  │柱翔提款│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3.匯入帳戶:幫助犯邱士良之帳戶。  │  (三 )第二至四頁;第五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                          │                                  │  至六頁)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八頁)                 │。如附表三編號十八│
│    │        │        │          │        │                            │                                  │3.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二三頁)  │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收。              │
├──┼────┼────┼─────┼────┼──────────────┼─────────────────┼────────────┼─────────┤
│七九│甲午○○  │向桃園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七│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七│姓名不詳│為奇摩網拍賣家及土地銀行人員│  時四十七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桃園分│日十七時三│成員、夏│,稱購物數量設定錯誤將致連續│2.受損金額:新臺幣七千四百八十九元│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十分。    │柱翔提款│重複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 │  ,手續費十五元。                │  (三)第九至一○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邱士良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  一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八│
│    │        │        │          │        │                            │                                  │  一三至一四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4.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詢 (上開偵卷第二三頁背│收。              │
│    │        │        │          │        │                            │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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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酉○○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  │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七│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二十七│姓名不詳│YAHOO 拍賣工作人員,稱轉帳錯│  時四十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日十六時五│成員、夏│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2.受損金額:新臺幣二萬四千九百九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十七分。  │柱翔提款│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八元,手續費十五元。            │  (三)第一五至一六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邱士良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一│,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七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如附表三編號十八│
│    │        │        │          │        │                            │                                  │  一九至二○頁)         │「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                                  │4.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                                  │  詢(上開偵卷第二三頁)  │收。              │
├──┼────┼────┼─────┼────┼──────────────┼─────────────────┼────────────┼─────────┤
│八一│甲G○○  │向恆春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六│姓名不詳│  網拍業者,稱作業有誤,因誤│  二時四十七分、二十二時五十分;一│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恆春分│日二十時三│成員、夏│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 │  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十二時二十二│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十一分。  │柱翔提款│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分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一│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  誤。                      │  時二十四分。                    │  (三)第二一頁)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2.後又佯稱發生錯誤,要被害人│2.受損金額:                      │2.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至恆春鎮新興路波波網咖購買│  ①新臺幣五萬四千三百二十一元,手│  詢(上開偵卷第二三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捷遊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  續費十五元;                    │3.被害人指述 (臺灣新竹地│。如附表三編號十八│
│    │        │        │          │        │  ,被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  ②新臺幣三千零四十九元,手續費十│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帳戶與交付物品」│
│    │        │        │          │        │  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  五元;                          │  度偵字第八九二八號卷第│欄內所示之金融卡沒│
│    │        │        │          │        │  成員。                    │  ③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四七至四八頁、第七六至│收。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七七頁)               │                  │
│    │        │        │          │        │                            │  ④捷遊卡二十一張,計九萬七千元。│4.遊戲點數卡明細 (臺灣新│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②匯入幫助犯邱士│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
│    │        │        │          │        │                            │  良之帳戶;款項③匯入戶名、帳號不│  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二八號│                  │
│    │        │        │          │        │                            │  明之華南銀行帳戶。              │  卷第五四至五七頁)     │                  │
│    │        │        │          │        │                            │                                  │5.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務電│                  │
│    │        │        │          │        │                            │                                  │  話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        │          │        │                            │                                  │  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八九二八號卷第七八│                  │
│    │        │        │          │        │                            │                                  │  頁)                   │                  │
├──┼────┼────┼─────┼────┼──────────────┼─────────────────┼────────────┼─────────┤
│八二│甲E○○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六│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七│姓名不詳│網站,佯稱賣出 ipad2 平板電 │  時四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中正第│日十五時八│成員提款│腦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七千元,手續費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一分局提│分。      │        │                            │  五元。                          │  (三)第四一至四二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出告訴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宙○○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四│,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  三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四五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三│F○○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六│姓名不詳│PG 美人網員工及郵局人員,稱 │  時五十二分、十九時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蘆洲分│日二十一時│成員提款│被害人網路購物、超商取件,因│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五十七分。│        │作業有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需│  ①新臺幣三萬元;                │  (三)第四六至四九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②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五│,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款項①匯入被害人宙○○│  ○至五二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②匯入帳號八○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一號│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之帳戶。                        │  五四頁)               │                  │
│    │        │        │          │        │                            │                                  │                        │                  │
├──┼────┼────┼─────┼────┼──────────────┼─────────────────┼────────────┼─────────┤
│八四│z○○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1.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        │六月二十七│姓名不詳│  天母嚴選客服,稱被害人因超│  時三十一分、二十時十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日十六時五│成員提款│  商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2.受損金額: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十五分。  │        │  商分期付款,需再操作取消該│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元,手續│  (三)第五五至五六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項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費十五元;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五│,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2.後又佯稱發生錯誤,要被害人│  ② MY CARD 點數卡二十張,計十萬 │  八至六五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 │  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3.匯入帳戶:被害人宙○○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  六六頁)               │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        │        │          │        │  。                        │                                  │                        │                  │
├──┼────┼────┼─────┼────┼──────────────┼─────────────────┼────────────┼─────────┤
│八五│甲寅○○  │向新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郵局│1.時間: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六月二十七│姓名不詳│作業人員,稱網拍作業有誤,誤│  一時二十三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新莊分│日二十時四│成員提款│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作 │2.受損金額:新臺幣一萬九千九百九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十分。    │        │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八元,手續費十五元。            │  (三)第六八至六九頁)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宙○○之帳戶。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七│,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七一頁)               │                  │
├──┼────┼────┼─────┼────┼──────────────┼─────────────────┼────────────┼─────────┤
│八六│J○○  │向桃園縣│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二十│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七月二十三│姓名不詳│PCHOME 網路客服及台新銀行人 │  一時一分至七月二十四日零時四十六│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龜山分│日十九時一│成員提款│員,稱因作業有誤,誤設為十二│  分。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分。      │        │期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作更 │2.受損金額:                      │  (三 )第二五二至二五五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手│  頁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續費十五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②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手│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二五七頁)             │。                │
│    │        │        │          │        │                            │  ③新臺幣一萬三千零五十四元,手續│3.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費十五元;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七│                  │
│    │        │        │          │        │                            │  ④新臺幣七千八百九十四元,手續費│  ○頁)                 │                  │
│    │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  ⑤新臺幣四千六百二十一元,手續費│                        │                  │
│    │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  ⑥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                        │                  │
│    │        │        │          │        │                            │  ⑦新臺幣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二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                  │
│    │        │        │          │        │                            │  ⑧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                        │                  │
│    │        │        │          │        │                            │  ⑨新臺幣一萬六千九百零九元,手續│                        │                  │
│    │        │        │          │        │                            │  費十五元;                      │                        │                  │
│    │        │        │          │        │                            │  ⑩新臺幣一千元;                │                        │                  │
│    │        │        │          │        │                            │  ⑪新臺幣二萬二千零二十二元,手續│                        │                  │
│    │        │        │          │        │                            │  費十五元;                      │                        │                  │
│    │        │        │          │        │                            │  ⑫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                  │
│    │        │        │          │        │                            │  ⑬新臺幣三萬元;                │                        │                  │
│    │        │        │          │        │                            │  ⑭新臺幣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  │                        │                  │
│    │        │        │          │        │                            │  ⑮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一十元;    │                        │                  │
│    │        │        │          │        │                            │  ⑯新臺幣六千八百一十六元,手續費│                        │                  │
│    │        │        │          │        │                            │  十五元;                        │                        │                  │
│    │        │        │          │        │                            │  ⑰新臺幣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九元,手│                        │                  │
│    │        │        │          │        │                            │  續費十五元;                    │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②③④⑤匯入被害│                        │                  │
│    │        │        │          │        │                            │  人Z○○之帳戶;款項⑥⑩⑪⑫⑬⑭│                        │                  │
│    │        │        │          │        │                            │  匯入帳號○○○ - ○○○○○○○ │                        │                  │
│    │        │        │          │        │                            │  二○○一五七五七二之帳戶;款項⑨│                        │                  │
│    │        │        │          │        │                            │  ⑮⑯⑰匯入帳號八○八 - ○○○○ │                        │                  │
│    │        │        │          │        │                            │  ○○○○○○○○○○○○之帳戶;│                        │                  │
│    │        │        │          │        │                            │  款項⑧匯入帳號○○八 - ○○○○ │                        │                  │
│    │        │        │          │        │                            │  ○○○○○○○○○○○○之帳戶;│                        │                  │
│    │        │        │          │        │                            │  款項⑦匯入帳號七○○ - ○三一一 │                        │                  │
│    │        │        │          │        │                            │  ○○○○○○○○○○號之帳戶。  │                        │                  │
├──┼────┼────┼─────┼────┼──────────────┼─────────────────┼────────────┼─────────┤
│八七│B○○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奇│1.時間: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二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i○○、d○○、洪│
│    │        │        │七月二十三│姓名不詳│摩商城客服,稱因購物作業有誤│  二時五十四分。                  │  專線紀錄表 (臺灣臺北地│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日二十二時│成員提款│,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月扣款,│2.受損金額:新臺幣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        │三十分。  │        │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  ,手續費十五元。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Z○○之帳戶。  │  (三)第二五八頁)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頁)                 │。                │
├──┼────┼────┼─────┼────┼──────────────┼─────────────────┼────────────┼─────────┤
│八八│王瑋禎  │向臺南市│一百零一年│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露天拍│1.時間: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零時│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i○○、d○○、洪│
│    │        │政府警察│七月二十三│姓名不詳│賣網站,佯稱賣出 HTC        │  十六分。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益華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第一分│日二十三時│成員提款│SENSATION XL 手機予被害人, │2.受損金額:新臺幣六千元,手續費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    │        │局提出告│。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二元。                          │  (三 )第二五九至二六○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Z○○之帳戶。  │  頁 )                  │,各處拘役肆拾伍日│
│    │        │        │          │        │                            │                                  │2.匯款單據 (上開偵卷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六一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 (上開偵卷第│                  │
│    │        │        │          │        │                            │                                  │  二六七頁)             │                  │
│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查詢 (上開偵卷第二七│                  │
│    │        │        │          │        │                            │                                  │  ○頁)                 │                  │
└──┴────┴────┴─────┴────┴──────────────┴─────────────────┴────────────┴─────────┘
附表三
┌──┬───┬───────────┬───────────┬───────────────────┐
│編號│帳戶所│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與交付物品        │排除為被害人之理由                    │
│    │有人  │                      │                      │                                      │
├──┼───┼───────────┼───────────┼───────────────────┤
│一  │楊翔承│中華郵政新竹光華街郵局│1.帳號:○○OOOOO│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O      │字第九九七四、一○一年度少連偵第一三六│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號遭檢察官緩起訴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
│    │      │                      │  碼                  │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間提供帳戶│
│    │      │                      │                      │。                                    │
├──┼───┼───────────┼───────────┼───────────────────┤
│二  │歐晉勳│中華郵政桃園八德郵局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OO      │字第一三二○三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字│
│    │      │                      │  碼                  │第四五六二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
│    │      │                      │                      │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三│
│    │      │                      │                      │日提供帳戶。                          │
├──┼───┼───────────┼───────────┼───────────────────┤
│三  │曾文彬│國泰世華銀行淡水分行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          │緝字第二二三五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
│    │      │                      │  碼                  │第七三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
│    │      │                      │                      │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前│
│    │      │                      │                      │之某日提供帳戶。                      │
│    │      │                      │                      │                                      │
├──┼───┼───────────┼───────────┼───────────────────┤
│四  │詹豐穎│陽信銀行台北分行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
│    │      │                      │  OOOOO          │字第一七七八○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易字第六五三│
│    │      │                      │  碼                  │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
│    │      │                      │                      │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提供帳戶│
│    │      │                      │                      │。                                    │
├──┼───┼───────────┼───────────┼───────────────────┤
│五  │許紘維│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  │1.帳號: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          │字第一九八七四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
│    │      │                      │2.交付物品:存摺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九│
│    │      │                      │  金融卡、密碼        │三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
│    │      │                      │                      │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供帳│
│    │      │                      │                      │戶。                                  │
├──┼───┼───────────┼───────────┼───────────────────┤
│六  │莊雨翰│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1.帳號:○OO○○OO│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        │字第一二六○八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
│    │      │                      │2.交付物品:存摺、金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簡字第七三│
│    │      │                      │  卡、密碼            │五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
│    │      │                      │                      │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提供帳│
│    │      │                      │                      │戶。                                  │
├──┼───┼───────────┼───────────┼───────────────────┤
│七  │李致德│華南銀行積穗分行      │1.帳號: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          │字第二二七○九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2.交付物品:存摺、金融│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
│    │      │                      │  卡、密碼            │第二二二三號判決有罪,其上訴遭新北地方│
│    │      │                      │                      │法院以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判決駁│
│    │      │                      │                      │回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
│    │      │                      │                      │於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提供帳戶。      │
├──┼───┼───────────┼───────────┼───────────────────┤
│八  │葉博羽│新光銀行承德分行      │1.帳號:○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        │字第一三四○九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字│
│    │      │                      │  碼                  │第五九五一號判決拘役三十日,其上訴遭新│
│    │      │                      │                      │北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六八號│
│    │      │                      │                      │判決撤銷改判拘役五十日確定,認屬基於幫│
│    │      │                      │                      │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
│    │      │                      │                      │九日二十三時九分前之某日時提供帳戶。  │
├──┼───┼───────────┼───────────┼───────────────────┤
│九  │林正華│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O        │字第九九七九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二八│
│    │      │                      │  碼                  │七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
│    │      │                      │                      │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提供帳戶│
│    │      │                      │                      │。                                    │
├──┼───┼───────────┼───────────┼───────────────────┤
│一○│林恒輝│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          │字第一五六七七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三九號遭檢察官│
│    │      │                      │  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臺灣臺中地方地院│
│    │      │                      │                      │一○一年度簡字第八二二號判決有罪確定,│
│    │      │                      │                      │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
│    │      │                      │                      │年四月二日提供帳戶。                  │
├──┼───┼───────────┼───────────┼───────────────────┤
│一一│巫政達│第一銀行東南分行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            │字第六三七七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並於臺灣新竹地院一○一年度竹簡字第七│
│    │      │                      │  碼                  │九五號判決有罪,其上訴遭臺灣新竹地院以│
│    │      │                      │                      │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六號判決駁回確定,認│
│    │      │                      │                      │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
│    │      │                      │                      │六月九日提供帳戶。                    │
├──┼───┼───────────┼───────────┼───────────────────┤
│一二│鄭銘富│花旗銀行嘉義分行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              │字第一八一七二號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判決處刑,並於臺灣桃園地院一○一年度壢│
│    │      │                      │  碼                  │簡字第二○一九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
│    │      │                      │                      │幫助本案詐欺有罪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六│
│    │      │                      │                      │月九日提供帳戶。                      │
├──┼───┼───────────┼───────────┼───────────────────┤
│一三│陳韋志│中華郵政板橋南雅郵局  │1.帳號:○OO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O      │字第二二八五一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字│
│    │      │                      │  碼                  │第六六○六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
│    │      │                      │                      │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    │      │                      │                      │二十時三十五分前之某時提供帳戶。      │
├──┼───┼───────────┼───────────┼───────────────────┤
│一四│楊弘瑜│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  │1.帳號:OO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
│    │      │                      │  OOOOO          │字第五二四五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
│    │      │                      │  碼                  │二四九二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
│    │      │                      │                      │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前│
│    │      │                      │                      │之某日提供帳戶。                      │
├──┼───┼───────────┼───────────┼───────────────────┤
│一五│翁梓軒│中華郵政三重中山路郵局│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OO      │字第二三一九九、二三五二三號遭檢察官聲│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
│    │      │                      │  碼                  │○一年度簡字第六八七七號判決有罪,其上│
│    │      │                      │                      │訴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簡上字│
│    │      │                      │                      │第八三九號判決駁回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
│    │      │                      │                      │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                      │提供帳戶。                            │
├──┼───┼───────────┼───────────┼───────────────────┤
│一六│賴信杰│中華郵政礁溪郵局      │1.帳號:OOOOOOO│已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OO      │字第三六六三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
│    │      │                      │2.交付物品:存摺影本、│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
│    │      │                      │  金融卡、密碼        │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    │      │                      │                      │之犯意於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提供帳戶。│
├──┼───┼───────────┼───────────┼───────────────────┤
│一七│楊偉成│華南銀行北新分行      │1.帳號OOOOO○○O│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O          │字第一九四○二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2.交付物品:存摺影本、│刑,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
│    │      │                      │  金融卡、密碼        │第二七三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
│    │      │                      │                      │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六月中旬之某│
│    │      │                      │                      │日提供帳戶。                          │
├──┼───┼───────────┼───────────┼───────────────────┤
│一八│邱士良│彰化銀行龍潭分行      │1.帳號:OOOOOO○│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    │      │                      │  ○OOOO○○      │字第八九二八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並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竹東簡│
│    │      │                      │  碼                  │字第二六九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
│    │      │                      │                      │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一○一年六月二十六│
│    │      │                      │                      │日提供帳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